12.03 賣出的安置房過戶漫天要價?法院:不存在的!

拆遷安置房是為了解決被拆遷人的居住問題,政府專門修建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房屋,由於該類房屋享有土地劃撥、規費減免等政策,與普通商品房相比具有明顯的價格優勢。但土地性質決定其針對特定購買對象和限制交易時間,有的拆遷安置房只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才有資格購買或互易,土地性質從集體所有轉為國有劃撥才可以取得房屋產權,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及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就蕪湖市鳩江區內拆遷安置情況來看,鳩茲家苑、萬春花苑、褐山花苑等均是大型拆遷安置小區。以鳩茲家苑小區為例,該小區目前已有5個安置小區,總面積達183萬平方米,規劃安置1.4萬戶,目前入住1.3萬戶,常住人口超過3.8萬人。當前,鳩江區轄區絕大多數拆遷安置房土地性質已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具備了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條件。但不同商品房買賣中房款的交付和所有權的轉移可以同時進行,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證及所有權轉移登記需要等待房管部門通知,時間上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買賣安置房的合同簽訂和所有權轉移就被分割開來,絕大多數買房人簽訂合同後即裝修入住,而房屋所有權轉移問題就被擱置,賣房人合同簽訂後所有權變更前很長時間裡仍是房屋所有權人,使得不誠信的賣房人有了可乘之機,毀約不賣,一房多賣的情況不在少數,引發了極大的社會矛盾和糾紛。另外,在辦理安置房所有權轉移登記需要先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賣房人名下,需要賣房人到房管局現場辦理配合,使得買房人辦理相關手續時須需要遷就賣房人。在房地產價格的上浮,安置房的價格水漲船高的背景下,部分賣房人心理失衡,就向買房人索求合同約定價款以外的高額“補償”和“安慰”。

部分買房人為息事寧人支付1萬至5萬不等的“經濟補償”,個別買房人甚至支付超過10萬元;部分買房人因與賣方協商未達成一致,訴至法院。該類案件事實多被當事人故意隱瞞,當事人之間矛盾也格外尖銳,法官在辦案中發現轄區存在安置房小區已經出現了只要過戶就要按照房屋面積大小產生2至5萬元不等“補償”的不良風氣。部分賣房人不懂不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執意向買房人漫天要價;或是在合同效力上做文章;亦或是一房二賣,使買房人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登記無法實現。上述案件湧入法院造成了大量司法資源的浪費,加重了法官的辦案量。

該類案件的形成本質還是賣方人法律意識淡薄,缺乏誠信觀念。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獲得利益不能無視法律規範和道德約束。中華傳統源遠流長,不乏徙木立信、一諾千金等關於講誠實、守信用的典故,中國曆來注重誠信對人民做人做事的作用,人無信不立,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人民法院對於失信賣房者態度堅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協助買房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即過戶,是賣房人的重要義務。賣房人拒絕將房屋過戶到買家名下的,不僅要繼續履行過戶義務,還可能承擔以此產生的全部訴訟費用。如果物權變動存在障礙導致不能過戶的,也要按當前市場價格賠償,不能讓賣房人通過失信行為牟利。一房兩賣甚至多賣的還可能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賣出的安置房過戶漫天要價?不存在的!

蕪湖鳩江法院在處理拆遷安置房屋買賣案件也永遠在路上,法院將不斷探索提升該類案件的審理技巧和方式,做到個案當事人服判,並以點帶面,通過民事判決書上網、沉入安置小區宣講、加大媒體宣傳力度等多種方式產生社會影響,希冀在處理案件的同時對居民產生教育意義,堅決遏止不良風氣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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