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執法檢查發現: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規劃缺乏約束性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12月24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丁仲禮作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時談到,檢查中發現,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規劃缺乏約束性。

丁仲禮表示,執法檢查結果表明,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法律制度基本落實,法律得到有效實施,基本實現了立法目的。不過,檢查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

“各級可再生能源規劃不夠銜接”,他說,檢查中發現,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規劃缺乏約束性,一些地方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未嚴格依照全國總量目標確定,地方規劃發展目標超過上級總體目標,建設規模、佈局和速度也與上級規劃不一致。

例如國家“十三五”規劃中確定新疆風電發展目標為1800萬千瓦,而新疆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中確定風電發展目標為3650萬千瓦,遠超國家規劃目標。

此外,檢查發現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與電網規劃實施中缺乏銜接。一些地方反映,電網規劃建設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不適應,電網建設滯後於可再生能源發展,輸電通道不足,且部分輸電通道能力未達到設計水平,可再生能源電力輸出受阻問題比較明顯。如我國“三北”地區新能源裝機達到2.3億千瓦,本地市場有限,跨區外送能力只有4200萬千瓦,僅佔新能源裝機的18%。

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不過檢查中發現,個別省份暫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且存在以低於國家有關政策明確的電價水平收購的情況。如寧夏2018年自行制定風電最低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為750-850小時,遠低於國家核定的1850小時最低保障收購小時數。甘肅2018年自行設置的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分別為774小時和479小時,距國家保障性收購政策規定的風電1800小時和光伏發電1500小時差距較大。

新京報記者 王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