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 《蘭州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頒佈實施

本報蘭州訊(記者 牛新建)12月24日,記者從蘭州市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上獲悉,《蘭州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2019年11月29日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實施。《條例》的實施可通過法律手段進一步明確相關責任人的權力和義務。

據介紹,《蘭州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經2019年10月30日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實施。

《條例》的主要內容共八章七十五條,分別對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燃煤及機動車排放汙染防治、工業農業及其他汙染防治、重汙染天氣應對、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範,保留了現行《辦法》中行之有效的內容。

《辦法》重點增加了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將大氣汙染防治屬地管理,網格化監管的蘭州經驗,上升法規規定;二是增設了文明綠色祭祀、重汙染天氣應對、高汙染燃料控制、煙花爆竹管控、將技防手段固定的證據應用於環境執法等內容;三是進一步細化了部門職責。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和甘肅省條例的規定,結合蘭州市和縣區機構改革後的實際,依法明確了蘭州市十一個主要的相關行政部門在大氣汙染防治工作中的職責,靠實了責任,防止推諉扯皮;四是增加了人大監督、綠化提升大氣質量、清潔能源方面的內容。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專題彙報一次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執行情況。同時,從改善和提升大氣環境質量的根本著眼,規定了通過提升綠化水平、推廣清潔能源,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方面的內容;五是增加了化肥、農藥使用和養殖汙染大氣防治方面的內容;六是增加了防治秸稈焚燒汙染大氣的內容;七是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甘肅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對法律責任部分對照上位法依法進行了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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