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檢察院提出公訴後,多長時間把起訴書送到家屬方面?

何方明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所以最長一個半月。

刑事起訴的主要程序是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偵查——偵查完結向檢察院移交材料——檢察院審查後提起公訴。李某案子的情形應該還處於公安機關偵查的階段。但事實上,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期限並沒有規定,即公安機關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偵查完畢並向檢察院移交材料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我認為辦案警察說的“12個月”也應該指的是李某被取保候審,而取保候審的法定最長期限是12個月。

受害人家屬提起的上訴只能是對民事或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部分一審結果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是指一審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提起的訴訟。在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對一審刑事部分的結果不服,只能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檢察機關對一審刑事判決結果不服,可以提起抗訴。形式或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一審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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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問者的表述,我想回答不用那麼複雜,三條就夠清楚了:

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起訴書的送達不是檢察院的職責,所以不應是檢察院送達。

二、法律沒有規定起訴書要送達家屬,所以不存什麼時間送達家屬的問題。

三、法律明確規定起訴書副本要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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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四川律師(也是成都律師),建議諮詢一下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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