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潘禮能、梅程平案,日前,經馬山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潘禮能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被告人梅程平以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禮能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販賣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潘禮能、梅程平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運輸毒品海洛因23.7克,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與法庭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相符,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禮能、梅程平在共同實施運輸毒品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潘禮能、梅程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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