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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大氣網訊:有關單位:
為提高餐飲油煙控制水平,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我廳組織編制了《餐飲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現已完成標準徵求意見稿。根據國家和我省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有關規定,現將標準文本徵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印送你們,請研究提出書面修改意見,於2020年3月15日前反饋我廳。請各市生態環境局協助徵求2—3家餐飲企業意見。
聯 系 人:省生態環境規劃研究院 呂楚岫
聯繫電話:0531-66226945、66226932(傳真)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2.餐飲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
3.《餐飲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編制說明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2月28日
附件1
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16市生態環境局
16市城市管理局
山東省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第一至六辦公室
山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評審服務中心
山東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山東省標準化研究院
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臨沂市檢驗檢測協會
齊魯工業大學
山東建築大學
餐飲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汙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淨化設施運行管理要求、監測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山東省現有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汙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及其投產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餐飲活動產生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於居民家庭餐飲活動產生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14554 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675 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GB 18483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
HJ 38 固定汙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62 飲食業油煙淨化設備技術要求及檢測技術規範(試行)
HJ 554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範
HJ 732 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氣袋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餐飲業 catering industry
指通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等服務的行業。
3.2
餐飲服務單位 catering service unit
通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的服務機構。處於同一建築物內,隸屬於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入一個餐飲服務單位。
3.3
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指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排風量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幹氣體數值。
3.4
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 hydrocarbons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扣除甲烷以後的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結果以碳計)。
3.5
現有餐飲服務單位 existing catering service unit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經營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餐飲服務單位。
3.6
新建餐飲服務單位 new catering service unit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餐飲服務單位。
3.7
淨化設施pollution abatement equipment
對汙染物進行淨化處理的各種設備及其組合。
3.8
臭氣濃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無臭的清潔空氣對惡臭(異味)樣品稀釋至嗅辨員感知閾值時的稀釋倍數。
3.9
環境敏感目標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target
對環境變化易產生反應的對象。本標準指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場所。
4 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
4.1.1餐飲服務單位規模按照基準灶頭數劃分為大型和中小型。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髮熱功率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
表1 餐飲服務單位的規模劃分
當灶的總髮熱功率無法獲得時,基準灶頭數可以按經營場所就餐座位數折算,見表2。
表2 餐飲服務單位基準灶頭數的折算方法
4.2大氣汙染物排放要求
新建餐飲服務單位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3的排放要求。現有餐飲服務單位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3的排放要求。
表3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3 汙染物淨化設施運行管理要求
4.3.1 餐飲服務單位產生的大氣汙染物應通過集氣系統收集並經淨化設施處理後達標排放,集氣系統及淨化設施應正常穩定運行。
4.3.2餐飲淨化設施應與排風機聯動,其額定處理風量不應小於實際處理風量。
4.3.3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汙染物排口朝向應避開周邊環境敏感目標。排氣筒的高度及位置的具體設置要求按照HJ554的規定執行。
4.3.4 餐飲服務單位產生的特殊氣味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造成影響時,應採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排氣筒或淨化設施排口的臭氣濃度不得超過70(無量綱)。
4.3.5餐飲服務單位應根據其規模、主要汙染物等情況,安裝使用符合HJ/T 62要求的淨化設施,淨化設施的汙染物去除效率選擇參考附錄A。
4.3.6餐飲服務單位的淨化設施應定期維護保養,排氣筒出口及周邊無明顯油汙。原則上,淨化設施至少每月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1 次,淨化設施使用說明另有規定的按其要求執行。餐飲服務單位應記錄日常運行、清洗維護或更換濾料等情況,記錄簿應至少保留一年備查。
5 汙染物監測要求
5.1採樣位置和採樣點
5.1.1餐飲服務單位應在大氣汙染物排放口設置永久性測試孔、採樣平臺及排汙口標誌。
5.1.2採樣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採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於3倍直徑,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於1.5倍煙道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煙道邊長。
5.1.3按GB/T 16157和HJ/T397的規定確定採樣點數。
5.2採樣要求
5.2.1對餐飲服務單位大氣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採樣應在餐飲服務單位作業(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產生大氣汙染物的操作)高峰期(產生大氣汙染物的全部灶具中75% 以上投用)即汙染物排放高峰時段進行。
5.2.2連續採樣3次,監測結果應取3次樣品的平均濃度。油煙的監測採樣按照GB/T 16157的規定執行,每次採樣10分鐘。非甲烷總烴的監測採樣按照HJ38和HJ 732的規定執行,臭氣濃度的監測採樣按照GB14554的規定執行。
5.2.33次採樣分析結果中任何1個數據小於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經取捨後,至少有2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若數據不足2個,則需重新採樣。
5.3測定方法
餐飲業大氣汙染物的測定應按照表4規定的方法執行。
表4餐飲業大氣汙染物的測定方法
5.4結果分析與處理
獲得實測排放濃度後,應將實測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度:
...................................(1)
式中:
c基——折算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時的排放濃度,mg/m3;
Q測——實測排風量,m3/h;
C測——實測排放濃度,mg/m3;
q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不分單位規模均為2000m3/h;
n——測定期間投用的工作灶頭數。
折算後比較C基與C測,取較大者為最終監測結果。
6 達標判定
6.1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大氣汙染物,按照監測要求測得的任意連續3 次樣品的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判定為超標。
6.2餐飲服務單位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汙染物淨化設施運行管理要求的,視同超標。
7 標準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餐飲服務單位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安裝符合要求的淨化設施,並正常運行和定期維護。
7.3 本標準實施後,新制(修)訂的國家或山東省排放標準中的大氣汙染物排放要求嚴於本標準的,按從嚴要求的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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