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日照市检察院出台《意见》,10条措施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服务保障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助推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结合检察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01

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把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探索完善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新方式,为促进企业正常有序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不断完善检企联系机制,主动深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时了解复工复产企业情况。充分发挥派驻工商联检察工作站职能作用,认真听取企业对强化疫情防控检察保障的建议,全面了解企业的现实需求,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保障。


02

有效畅通检察服务通道,全面排查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建立涉企信访申诉案件快速办理和流转机制,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及时回应企业司法需求、合法诉求,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依法妥善处理、积极化解涉企矛盾纠纷,防止长期无理缠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及金融纠纷等司法诉求,积极帮助企业分析梳理问题,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高度关注因疫情防控可能引发的社会群体矛盾、行政争议,拓展信息渠道,加强工作研判,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03

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认真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严厉打击以盗窃、诈骗、侵占等方式侵害企业财物的犯罪,以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破坏生产经营等方式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涉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惩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诈骗、造谣传谣、妨害交通秩序、破坏交通设施等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行为,增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安全感,保障正常复工。

04

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妥善办理涉企民事行政监督案件


稳妥处理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引发的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申请的民事监督案件,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利用检察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依法妥善办理因疫情引发的行政征用等涉企行政争议纠纷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05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效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积极摸排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线索,妥善办理涉企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办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及时对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立足疫情防控需要,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发现符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要兼顾防疫物资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等现实问题,准确把握诉讼标准、时机及诉讼请求的科学性,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06

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注重把握办案时机、方式,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涉案企业,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注重提高办案效率,对受理的涉企案件,在遵守保密规范和防护措施的前提下,通过电话、远程提审等方式加快办案节奏,对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从快办理,努力避免因疫情延长办案期限。对企业犯罪嫌疑人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依职权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或者依法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07

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


坚持从服务服从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严格界定企业为防控疫情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性质,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涉案的企业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办理涉及生产、销售具有防护性能产品的案件,应充分考虑防疫期间相关物资短缺等实际情况,坚决避免因企业涉案而影响疫情防控和企业健康发展。


08

积极推动源头治理,切实增强服务保障质效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及时推送有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在以案释法的过程中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法治化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聚焦疫情暴露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问题,突出强化城市公共环境治理、市场监管、卫生防疫物资储备、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的法律监督,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提起诉讼等措施,督促弥补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贡献检察智慧。


09

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涉企案件办理协作机制


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对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有争议的,及时启动案件会商机制。建立涉企刑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全部案件逐案开展风险排查,全面研判办案风险,及时制定舆情应对方案,确保涉企案件信息及时精准发布。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销售假冒伪劣、扰乱市场秩序等涉疫情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跟踪核查,确保既依法防控,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0

严明司法办案纪律,确保依法规范文明办案


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企业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干预企业合法自主经营行为。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让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确保依法办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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