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日照市檢察院出臺《意見》,10條措施依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日照市人民檢察院

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的

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職能作用,在積極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服務保障全市符合條件的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助推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結合檢察實際,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01

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全市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和擔當精神,把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作為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立足檢察職能,找準工作切入點和著力點,不斷探索完善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路徑、新方式,為促進企業正常有序復工復產、維護正常經濟社會秩序,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貢獻檢察力量。不斷完善檢企聯繫機制,主動深入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及時瞭解復工復產企業情況。充分發揮派駐工商聯檢察工作站職能作用,認真聽取企業對強化疫情防控檢察保障的建議,全面瞭解企業的現實需求,為復工復產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保障。


02

有效暢通檢察服務通道,全面排查化解涉企矛盾糾紛


建立涉企信訪申訴案件快速辦理和流轉機制,充分利用12309檢察服務熱線,及時回應企業司法需求、合法訴求,加強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關單位的溝通,依法妥善處理、積極化解涉企矛盾糾紛,防止長期無理纏訴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針對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產生的勞動爭議、合同糾紛及金融糾紛等司法訴求,積極幫助企業分析梳理問題,解讀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並提出相應解決方案。高度關注因疫情防控可能引發的社會群體矛盾、行政爭議,拓展信息渠道,加強工作研判,把風險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


03

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依法嚴懲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犯罪


認真貫徹“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充分發揮批捕、起訴等職能,嚴厲打擊以盜竊、詐騙、侵佔等方式侵害企業財物的犯罪,以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破壞生產經營等方式擾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犯罪,涉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非法經營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犯罪,侵犯企業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犯罪,懲治抗拒疫情防控、製假售假、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詐騙、造謠傳謠、妨害交通秩序、破壞交通設施等妨害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的各類犯罪行為,增強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的安全感,保障正常復工。

04

充分發揮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妥善辦理涉企民事行政監督案件


穩妥處理因疫情治療、隔離以及企業停工停產引發的債務糾紛、股權分配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勞動爭議等申請的民事監督案件,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充分利用檢察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減少影響企業發展的不穩定因素。依法妥善辦理因疫情引發的行政徵用等涉企行政爭議糾紛案件,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矛盾糾紛調處力度,切實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05

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有效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積極摸排製造銷售假冒偽劣防疫用品、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以及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等線索,妥善辦理涉企公益訴訟案件。積極穩妥辦理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及時對生鮮、肉類市場檢驗檢疫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檢察建議。立足疫情防控需要,在辦理涉企刑事案件中發現符合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條件的,要兼顧防疫物資供應和企業生存發展等現實問題,準確把握訴訟標準、時機及訴訟請求的科學性,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06

改進辦案方式方法,切實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注重把握辦案時機、方式,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涉案企業,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注重提高辦案效率,對受理的涉企案件,在遵守保密規範和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通過電話、遠程提審等方式加快辦案節奏,對符合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案件,依法從快辦理,努力避免因疫情延長辦案期限。對企業犯罪嫌疑人主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經審查沒有羈押必要的,依職權直接做出處理決定,或者依法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07

進一步更新司法理念,依法保護涉案企業合法權益


堅持從服務服從於疫情防控大局出發,嚴格界定企業為防控疫情在生產自救過程中的行為性質,審慎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對涉案的企業財產,嚴格區分企業合法財產與違法犯罪所得,以及是否屬於疫情防控專用物資,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辦理涉及生產、銷售具有防護性能產品的案件,應充分考慮防疫期間相關物資短缺等實際情況,堅決避免因企業涉案而影響疫情防控和企業健康發展。


08

積極推動源頭治理,切實增強服務保障質效


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積極開展法律普及教育,及時推送有關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在以案釋法的過程中幫助企業完善內部管理和風險防控機制,提高企業生產經營法治化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聚焦疫情暴露出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問題,突出強化城市公共環境治理、市場監管、衛生防疫物資儲備、野生動物保護等領域的法律監督,及時通過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提起訴訟等措施,督促彌補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為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貢獻檢察智慧。


09

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涉企案件辦理協作機制


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確保疫情防控期間涉企案件順利偵查、起訴、審判、交付執行,對事實認定、證據標準、法律適用有爭議的,及時啟動案件會商機制。建立涉企刑事案件風險評估機制,對全部案件逐案開展風險排查,全面研判辦案風險,及時制定輿情應對方案,確保涉企案件信息及時精準發佈。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銷售假冒偽劣、擾亂市場秩序等涉疫情案件線索,指定專人跟蹤核查,確保既依法防控,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10

嚴明司法辦案紀律,確保依法規範文明辦案


嚴格規範自身司法行為,嚴禁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嚴禁以服務為名到企業“吃拿卡要報”,嚴禁使用涉案企業的交通通訊工具和辦公設備,嚴禁干預企業合法自主經營行為。對於知法犯法、違法辦案的,發現一起、處理一起、通報一起,讓司法不規範行為見人、見事、見案件,確保依法辦案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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