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沒有檢察院批捕書,案子直接可以到法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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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刑事案件除了大多數的公訴案件,還有一小部分自訴案件,這些自訴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自訴案件的種類

我國的法院處理案件實行“不告不理”原則,大多數的刑事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的公訴部門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但也有一小部分法定的案件需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行向人員法院起訴。主要有三種:

一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比如常見的侮辱誹謗罪、虐待罪、侵佔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犯罪等等;

二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意思就是說,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有人對自己涉嫌犯罪了,但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理,並且還書面告知自己不受理。這時候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訴。

自訴案件的程序

首先,是自訴人,也就是被害人或者他的代理人,在法率規定的時間內,用書面的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提交自訴狀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之後,人民法院在收到自訴狀後對自訴材料進行審查,在收到後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且要通知自訴人。符合立案條件的,就立案進行審理,自訴案件的程序相對於公訴案件來說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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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為公訴類和自訴類案件。1,自訴類刑事案件是公民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向縣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刑事案件,它的範圍由刑訴法規定。2,公訴類刑事案件,由刑訴法規定由公安、國安、檢察機關自偵職務犯罪案件。這些案件又分為可逮捕、無逮捕必要的案件,而逮捕僅僅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已。逮捕後偵查終結和勿需逮捕措施的案件,只要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經檢察機關決定都可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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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不了法院,只有檢察院批捕以後才起訴到法院。起訴之前應該是在看守所裡,37天之內可以辦理取保候審,超過37天就批捕了。另外批捕以後也可以在檢察院辦理取保,所以有兩次辦理取保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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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只是一種強制措施,是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發生的強制措施。但是強制措施還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不批准逮捕,如果被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依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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