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後,以前的留抵稅款如何處理,可申請退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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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雖然為部分納稅人減了負,但是身份轉換導致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卻變得更加複雜,因為兩種類型的納稅人對於增值稅的計算方法截然不同。目前總局對於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統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所以,沒有規定可以退稅,只是掛賬處理。


轉登記前後取得的尚未抵扣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均要及時抵扣;期末的留抵稅額暫時掛賬處理,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一、增值稅抵扣憑證如何處理?

部分轉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在轉登記當期及前後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如果尚未抵扣的,根據取得發票的時間不同進行不同處理。

(一)轉登記的當期及以前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及時認證

納稅人在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當自行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將尚未認證或者勾選確認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及時進行認證勾選。

(二)轉登記日之前未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在轉登記之後取得的,通過稅局端認證。

納稅人要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辦理選擇確認。

說的非常書面化,通俗的說,其實只要是取得了增值稅抵扣憑證,該認證就認證,不管能不能真正抵扣,發票是一定要先認證掉的,萬一哪天用的到呢。

二、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如何處理?

如果在轉登記當期形成了期末留抵稅額,在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後是不能再抵扣進項的。只能將期末留抵稅額轉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暫時掛賬。關於這個科目的用途,稅務總局沒有明確,但是明確了不能退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掛賬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後或許可以繼續抵扣,也可能允許留抵退稅。

因為總局沒明確具體用途,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又無法抵扣進項稅額,所以目前來看是沒有用處的。

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銷售額達到了一般納稅人的標準,計算增值稅的方法就要轉變為一般計稅方法,那麼當初掛賬形成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就派上用場了。

當然,這只是一種猜測。也有可能會允許對留抵稅額進行退稅。


總結:對於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政策出發點是為了減輕部分一般納稅人的負擔。成為小規模納稅人之後,不但可以適用3%的徵收率,在不超過季度起徵點的情況下還可以免徵增值稅,可以說已經給了納稅人不少實惠,所以並未規定可以退稅。既然政策出臺時,就不予考慮退稅,以後也不太可能再允許留抵退稅,最大的可能是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後,把待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稅收之家


關於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納稅人後, 之前尚未抵扣完的留抵稅額的處理,總局解答的口徑就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18號)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也就是說,目前沒有明確政策說可以退稅。

但是,這不代表就一定不能退稅。

我國增值稅超額進項稅額,一直採用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留抵制度,但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大部分是超額進項退稅制度,也就是增值稅留抵退稅。

2011 年開始,決策層出臺政策,對國家批准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因購進設備,對2015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期間的從事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研製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的企業等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還,2018 年,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擴大到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等部分行業。

2019 年有條件全面試行了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日前,先進製造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條件再度放寬。

理論上,如果企業一直是一般納稅人,能夠在未來通過銷項稅額將留抵稅額消化掉,但是,轉小規模之後,根據現行政策,其留抵稅額既不能進行抵扣,也不能退還,那麼這部分留抵稅額就無法在其他環節稅負轉嫁,稅負就沉澱在生產經營環節,也無法實現對消費的最終課稅,因此,從增值稅的實質來說,一般納稅人轉小規模的留抵稅款應該實行退稅。

日前財政部總局剛剛發佈的84號公告,留抵退稅政策有了重要變化,我個人認為,留底退稅制度的建立也不會太久。


新稅視點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後,留抵稅額的處理較為複雜,老周後面給你詳細分析分析。

但是,不能退稅是有明確規定的。



目前,關於留抵稅額的處理,有兩個文件有涉及到,但是在操作上卻是有所不同的,這兩種處理方式也很值得大家思考。

一、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這個處理方式是來源於這個文件,《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文件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但是這個文件並沒有說清楚,這個進項稅額轉到哪裡去,按老周理解,如果是存貨對應的進項稅額應該轉成本,辦公用品就應該轉管理費用,不知道這麼理解對不對。

如果僅僅把留抵進項稅額轉入到成本,還是很簡單的,但是老周認為,這對從企業稅負角度來說,還是不太合理的,明明我花錢交的稅,不讓抵扣,也不給退,也太冤了。

二、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這個處理方式來源於這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文件),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在會計處理上就是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為什麼要單獨弄個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明細科目呢?很明顯是為了以後發生進項稅額變動核算,比如,轉登記後,一般納稅人資格期間購進的存貨退貨了,就可以衝減一般納稅人資格期間最後一期的進項稅額,如果形成了多交增值稅,就可以抵扣發生退貨當期的應交增值稅。

又或者,你在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後,經過一年,又轉為一般納稅人了,那麼這個待抵扣進項稅額還可以繼續進項抵扣的。



所以,老周更傾向於第二種對留抵稅額的處理方式,更合理,也更有便於企業的會計核算,對企業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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