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戀愛談了一年多領證到現在四個月,喜酒還沒辦,婚後一直住我家。他要我把禮金退了才同意去辦離婚,要退嗎?

dingyongkang


應該是婚前說好的條件結婚領證以後男的反悔了,然後就吵架鬧離婚,所以很多條件,還是領證前都辦好,承諾都是騙人的!


留住心中曾經的那份美


必須退。

我就遇到個,拿了禮金,領證,把禮金用做別出,接著想離婚,不退禮金。我問她為什麼結婚,他家有錢,並不想退錢了。我說就因為和你領了一個形勢上的證,毫無感情,人家就搭上十幾萬,你也太會做生意了。現在那女的家裡有兩個訴訟,父母還在拘著,也真是老天開眼。

是不是,拿個證,禮金給了,再接著離婚,不退禮金。我操,如果這樣可行的話,這是商機啊。


吾四郎


看是什麼問題吧,我老婆姐姐也是結婚了沒辦酒席差不多半年離的婚,這半年多里先是男方和女方父母有矛盾,後來兩個人又經常吵架,後來男方診斷出有精神分裂症,跑了很多次精神病院。後來男方自己提出離婚,一切辦的很利落,當然,彩禮也沒退給他。


天之月神


先把問題重新梳理一遍

一、時間:戀愛一年多,結婚4個月

二、事件:她要求離婚,他要求退彩禮。


問題已經清楚了,我們先看法律對彩禮是怎麼說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分析以及應該怎麼做

結合實際情況,以上情形應該都沒有,那是不是說明就可以不退彩禮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法院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不管是否要去到法院這一步,總的意思就是看彩禮的使用情況。


江湖人稱溜溜溜


為啥要離婚?

自由戀愛一年後領的結婚證,禮金都給你了,4個月後你想離婚? 咋有一種騙婚的感覺呢?

你要是覺得人家小夥子不行,配不上你,把禮金推掉然後去辦離婚手續,你也別耽誤人家小夥子! 你是女孩再怎麼樣都好嫁,小夥子可不好娶,如果他因為禮金把家底掏空了,人家能不要回來一些嗎?

結婚是終身大事!是彼此間終生的許諾,不是賺錢的,你也別覺得你委屈,你離婚後是二婚,那男方離婚後難道不是二婚嗎?放過人家小夥子就是放過你自己!

愛情不是買賣,不要以為領了證,離婚就不退禮金,既然不喜歡當成為什麼要領證,你領證的目的是什麼? 領完證禮金也拿到手了你又要離婚又是什麼目的?

現在是男多女少!男人都著急娶老婆,現在彩禮那麼高!誰不想結完婚好好過日子?誰家的錢是大風颳來的?女孩再任性也不能這樣!商量一下退多少!好聚好散。


趙子卿


姑娘,你是想盡快恢復單身還是想繼續拖著啊。

從你描述的來看,你們應該是比較熟悉對方的,畢竟戀愛一年多,結婚四個月,住在一起起碼也有四個月了,不管是從人品還是從性格來說都是比較瞭解的,尤其是個人生活習慣以及他和你家人相處的行為習慣來看,你們都已經知根知底了。


既然生活在一起四個月就不想繼續生活下去了,只能說明你們雙方都存在著問題,而對他來說,與你們家人相處是一件很難熬的事情,也許你們的生活習慣根本就格格不入,互相看不慣,但又不得不忍著,只能讓你提出離婚,他好要回曾經所付出的彩禮。

一直住在你家,只能說明對方並不是那麼富裕,而且根本就沒有自己的房子,同時也從來沒有想著去購房,有種隨遇而安的想法,也可能就是因為這個造成了在你心中那種沒有上進心的感覺,給予不了你想要的安全感以及幸福的憧憬,讓你以及你家人很沒有安全感,看不到未來能夠給予你的幸福,讓你父母很失望。


已經成為了結婚的事實,但對方又不願意付出,同時還斤斤計較,可能比較自私,但臉皮又厚得跟城牆一樣,死皮爛臉的纏著你,讓你跟家人都不得安寧,心裡堵著慌。

因此建議你,為了儘快的恢復自己的單身生活,重新進入下一段感情之中,趕緊的將他看得重之又重的所謂彩禮退還給他吧,讓自己以及家人保持生活中的寧靜,退錢消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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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看你們的實際情形是什麼樣子的。根據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是否退還彩禮以及退還多少彩禮。

我國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關於彩禮問題的司法解釋有規定:

男女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問題而產生彩禮糾紛的,是否退還彩禮以及退還多少,要從三個方面考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2.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一方婚前給付導致生活困難的。

上述後兩種情形,必須以男女雙方離婚為前提條件。

本案中,男女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後一直居住在女方孃家。但這不意味著兩個人在一起同居(我國婚姻法的同居是指男女兩個人在一起共同居住,發生性行為的那種共同生活方式。在我國很多地方,在女孩孃家,夫妻兩個人是不可以同房發生性行為的)。所以,如果男女兩個人沒有在一起同居,沒有發生性關係,那就是符合上述第二種情形,女方應當依法退還彩禮。如果兩個人在一起同居生活了?,但本案中的兩個人在一起時間並不長,只有四個月。鑑於此,女方可適當退還一部分彩禮,具體數額可以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如果男方在給付彩禮後導致生活困難,在離婚的前提下,女方應當退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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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是涉及禮金大的話,我覺得應當退還給男方家一部分的禮金,你們領證也才四個月卻就要離婚了,咋想的?難道你們倆人談戀愛的這一年多都是假把式嗎?這麼草率的去對待婚姻,該咋說呢?

如果你確實想離開他跟他離婚,那麼最好是退還給男方家一部分的禮金,為什麼我說的要讓你退還給人家一部分的禮金呢,而不是讓你退還給他全部的禮金?就是因為你們彼此之間的婚姻並不長,而他的禮金一部分可以給你當作一點補償,或許是有困難,也實在不想過了,就各自安好,退一步海闊天空。好聚好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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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彩禮不用退,因為你們已經有了婚姻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是結婚時男女雙方同意的結果,到民政局領證而且一起住4個月,也就是有了婚姻的事實,這種情況下不需要退禮金。

如果說是剛認識不久,就一起住,但未辦理婚姻登記,我覺得應該反還。

那年我表弟結婚,當時女方催得急,本想先登記後辦酒席,但我小姨比較迷信,而且她覺得擺酒比辦登記重要。



後來算了算日子,比較緊,剛介紹認識沒幾天就張羅著辦喜酒的事兒。

可親家那邊老催著去登記,後來忙著忙著也就忘了,也許是喜過頭了吧,他們那邊很多人都是先擺酒後再登記的,所以也就沒放在心上。

過後,結婚該做的都做了,一切都是那麼的順利,沒成想,正準備去登記那天,女孩癲癇病發作,去到醫院一查,先天遺傳的,這哪得了,小姨心想:傳到後代可了不得呀。

隨後鐵了心是要悔了這樁婚事,女方那頭以為登記了,怎麼說彩禮也不給退,二十萬呀,在農村可要攢多少年才夠的本。

哪知從女兒嘴裡知道沒登記後,本來還死賴著,說去那兒住了幾天,虧了姑娘家的,但經表弟拿出法律依據後,無言以對了。

最後表弟舍了五萬給女方,算是賠償,最起碼有個安慰吧!

總之,個人覺得還是你情我願吧,大家商量著辦,既不傷了和氣又能解決問題。

但說實在話,現在離婚挺麻煩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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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得退彩禮,從領證算起四個月,如彩禮10萬,得退8萬多,你自已提離婚的退的更多,雙方自願領證,別說你損失青青,彼此彼此,也沒小孩,當然得退大部分錢。而且你要不退,如果撞上個不要命的,殺你也沒辦法,前二天視頻有個女的跟男的三月,女的不幹了,男的讓退彩禮,女的不退,讓男的殺了,就是到法院,也得退彩禮,別人的錢不是那麼好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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