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請問您對孫楊這件事情有什麼看法,能認同國際泳聯的判決嗎?

武漢加油010


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一分為二來看待。

一、孫楊有錯,不應該在一群不懂規則的夥伴的慫恿下拒檢甚至砸血樣容器。從法庭提問上可以看出,中國的反興奮劑中心是完全按照國際標準來行使職責,甚至根本就沒有自己的規則和標準。既然你承認別人的規則,對規則理解不透就是自己的操守和能力問題,我們不能要求IDTM尊重你的個人理解。在主檢管已經提醒拒檢的後果很嚴重的情況下,孫楊團隊最終的決定很莫名其妙。從這一點來判斷,裁決禁賽沒有任何問題。

二、裁決法庭沒有采納孫楊檢驗他保存的血樣的提議,這個讓人很失望。血樣分A、B瓶,從孫楊昨天微頭條提供的圖片可以看出,A瓶保存完整,B瓶容器被破壞,如果A瓶仍具有法律意義的有效性,裁決法庭就有責任檢驗該血樣,檢驗結果可以不影響到對他的禁賽,但應該給他一個證明清白的機會,而不是像現在這樣讓全世界都幾乎認定他使用了興奮劑!

現在國際輿論幾乎一邊倒的批判孫楊,我相信以孫楊的個性,他不會特別在乎,但他肯定在乎國內對他的看法。從他一再的公佈證據,甚至違反事發當晚對檢測組的承諾,將當事人個人身份證信息都不加遮掩的公佈出來,就可知他已經急了。

國內輿論分成涇渭分明的兩撥,支持孫楊的無條件繼續支持,反對孫楊的恨不得再追加制裁,兩種觀點交織著共存著,都對,也都不對,其實都是隻看到事情的一個方面,只站在一個角度來分析。

我是選擇相信孫楊沒有使用興奮劑的,但我從始至終不理解那晚孫楊的決定。

在事發當時,無論是國家游泳隊的隊醫,游泳隊的副領隊,乃至專業的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都對WADA的飛檢規則模稜兩可,居然還威脅藥檢官,自作主張的慫恿孫楊砸瓶留血樣,徹底將孫楊帶到一個絕境,這不完全是孫楊的問題,但肯定有他的問題。


羅志國2018


先要搞清楚孫楊這件事,國際泳聯之前因以三個檢查官資質不符,判孫楊勝訴了。這次WADA把孫楊和國際泳聯一起告了,上訴到了國際奧委會。孫楊這邊5大證人在瑞士庭審時,自證拒檢,打砸血樣瓶,撕毀協議書,而且涉嫌脅迫主檢官,讓當時在場所有人都大吃一驚,事後國際泳聯也和孫楊劃清了界限,重新對孫楊進行了判決。


瞎說爭話2


首先,還是要糾正一下題主,起訴孫楊的不是國際泳聯,而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他們把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 一起起訴了,而最終判決孫楊禁賽八年的,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這一點,請大家先搞清楚!
其次,關於孫楊這件事情,隨著各種細節相繼爆出來,前前後後我寫了很多關於孫楊被禁賽一案的文章!在這裡,正好梳理和總結一下!第一,對於公眾來講,無論遇到任何突發事件,無論涉及到的人你多麼喜歡,多麼崇拜,在事情沒有真相大白之前,在不瞭解事件的各種真實細節和相關法規之前,可以表達自己的看法和觀點,但最好不要帶煽動性,也不要上來就扣帽子,把愛國精神和民族團結拋出來,這樣做很幼稚!


第二,對於我們的媒體和記者,更要把握好新聞報道的嚴肅性,一定不能為了迎合更多人的口味,偏離客觀事實的帶節奏!不管是權威媒體還是自媒體,都應該把握尺度,更要守住底線,包括我自己在內,判決結果剛剛出來時,相關的文章內容裡,表達的確實不夠嚴謹,甚至有些妄加推斷!在這裡,也跟讀者,說一聲對不起!


第三,對於孫楊以及他的團隊,我覺得這一次的教訓很沉重,
不管孫楊有沒有服用禁藥!面對突如其來的藥檢,面對讓人質疑的檢測人員,他們沒有弄懂相關法律法規,更不知道干擾不配合藥檢的嚴重性,盲目的決定不讓檢測人員帶走血樣,而且還破壞了密封容器(意味著血樣失效)!這也成為了孫楊輸官司,被禁賽的主要原因!而在最終的庭審過程中,孫楊的律師團隊和證人表現的極為不專業,回答問題躲躲閃閃,還有前後矛盾的地方,註定了孫楊最終的敗訴!
最後,從法律法規,孫楊團隊的行為,以及庭審的整個過程看,我覺得孫楊敗訴沒有問題!孫楊以及他的團隊,沒有輸在服用禁藥,而是輸在了沒有搞懂遊戲規則,沒有處理好這一次看似不合規的飛行藥檢!搞不懂規則,就會被規則搞,即便你是清白的,也可以讓你跳進黃河洗不清!你們說呢?


體壇小龍蝦


整個事件留下不少把柄給聽證會全球直播收看觀眾及仲裁員:出席聽證會團隊所有人員面對質詢,答非所問,官員(程)威脅血檢官,孫母準備以通知警察方式威脅血檢官,孫楊之前認識血檢官且經歷過60次這種授權形式血檢尿檢並在之前已很好配合血檢,但在與已被因對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後曾遭禁賽處理過隊醫巴震到場後態度突然180度大轉而拒絕送檢血樣並砸壞血樣容器


老狼142650471


肯定不認同

他們又沒有查出興奮劑!

孫楊團隊方面表示,孫楊最開始沒有任何懷疑,但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尿檢助理用手機拍照、錄視頻,而且身著短袖、短褲和拖鞋,懷疑不是專業人士,便要求其出示證件。

孫楊認為尿檢助理出示的居民身份證不足以證明其得到合法授權,拒絕其參與具體的檢查過程,因此無法進行尿液取樣。

我們只是拒絕檢查,咋就這麼嚴重,再說當時想要檢查孫楊的工作人員也沒有出示可以證明他們身份的證件,要是我我也不願意配合檢查,正常人都會這樣做!!

孫楊,我們支持你,加油,繼續上訴[加油][加油][加油]



程子侃球


當然認可啊!國際泳聯與孫楊一樣,是輸家!

國際泳聯沒錯啊!在去年韓國光州世錦賽前,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機構認可,孫楊沒問題,不存在所謂“暴力抗檢”,所以,孫楊參加了比賽,並爭金奪銀。

但對於這次8年禁賽,不是國際泳聯的裁決,而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這個事,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孫楊和國際泳聯,在孫楊事件上,由於被認定“有罪”,國際泳聯作為被告,現在都西方炮轟了。

孫楊這次有沒有錯?

他的團隊說,檢測官資質不全,程序不符合規定,不符合中國反興奮劑機構規定,而到了法庭,法官認為,檢測官不需要“人人資質齊全”,也就是說有一個齊全的,就被認為是“合規”的。

按照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法官解釋,那次對孫楊檢測沒問題,有問題的事孫楊方面砸壞了物品,導致飛行檢測未能完成,正是孫楊這個行為,被認定是“暴力抗檢”。

在真正的庭審中,孫楊這邊的證人一個個堪稱業餘,被人家一個法官問的亂了方寸,有的還是“一問三不知”,對國際反興奮劑規則都弄不清,怎麼能出庭作證呢?結果可想而知,被人家牽著鼻子走,記得有個證人被問到有關孫楊的問題,他說:“還是你(法官)告訴我的。”

在游泳這個項目,支持孫楊沒問題,說孫楊清白,咱們支持,但是單就這次飛行檢測,他確實做的“有點過了”,那就是“你認為對手不合規可以,但不能破壞樣品”。

這下好了,在裁決結束後,孫楊方面疼痛裁決程序沒問題,這就是個麻煩,因為即便你上訴,瑞士聯邦法院審查的是“仲裁程序是否有問題”?包括孫楊在內三方都認可程序沒問題,孫楊方面怎麼能推翻呢?

這次不僅給孫楊,給所有運動員提個醒,給中國體育管理者、法學從業者和隊醫都提個醒,一定要做到專業專業專業!


小言球事


國內漢奸收取西方世界反華勢力的資金,打壓抹黑中國人,西方世界的一慣手法。帝國主義亡我中華心不死,處處抹黑打壓,造謠生事。


用戶5145968402842


我說三個問題:

第一、就律師本著對之前雙方的調查報告來通過“抗辯式庭審”,真能理清事實真相嗎?這個問題我說兩點:

1、誰生活中做事情是照著教科書,毫無不妥?孫楊懷疑檢查的不真實性之後,做出的反應就一定要完全得當嗎?(我們生活任何事情的第一次都完全得當嗎?事實上很少。這是生活常情)。

2、事後的調查能還原事實真相――達到全程錄像的效果嗎?形成的調查報告真實性有多高?有沒有掩飾自己失誤之處?就算豪不掩飾,就能完全真實復原嗎?就不能遺忘嗎(你能保證每個人記憶力都好?生活中很多人記憶力不好,說過的話一轉頭就忘了,根本回憶不起事情原本。這是生活常情)。所以事後調查報告的真實性並不高,這就是“清官難斷家務事”之原因(生活中,一件事的雙方當事人對事件的陳述往往出入很大,根本不可能完全復原。這也是生活常態),故刑事案件僅靠口供不能定案,必須要靠實物證據。

所以僅本著事後調查報告的抗辯式庭審根本不能理得事實真相。

第二、案件的審理基調是懷疑孫楊拒絕檢查,而沒有懷疑楊冰柔夾私報復(這有可能,她就故意設計言語陷阱、操作陷阱,也是很容易的,即所謂的心計)。法庭這個基調,就等於認定楊冰柔是按標準程序檢查,但這點上於檢尿官偷拍孫楊上就站不住腳——如果楊冰柔真的按標準程序做了,根本不會出現檢尿官偷拍行為(偷拍,別說違背檢查程序,連社交基本原則都違背)。這一點就顯失公平。

第三、楊冰柔說對檢尿官和護士做了培訓,並簽了保密聲明,保密聲明中難道沒有“在檢查過程中不準用電子設備偷拍偷錄當事人”條款嗎?肯定有(這是常識)。但是檢尿官為什麼還多次偷拍?說明楊冰柔撒謊――她根本沒有培訓二人,二人也沒有簽署保密聲明(檢尿官自述都寫的很清楚,他對自己所做的事情一無所知)。我要是孫方律師,用抗辯式提問,就揪住檢尿官、護士提問,就能勝訴,對方深知這一點,故拒絕檢尿官要求出庭作證(其實就是CAS利用孫楊方不熟悉西方法庭規則、語言,故意為之。真是卑鄙下流)。

抗辯式庭審其實就是以事件的不完整回顧、當事人的處事不妥當,言語的不恰當,且打亂事件細節的順序,通過封閉式提問來辯駁得當事人前後矛盾不能自圓其說,而不是儘可能的審查事情原委理得事實真相以公正判決,這就是法律的目的?這就是法治精神?

此類案案,類似刑事案件僅靠審查口供,很難理得事情真相,按著疑罪從無原則,不能輕易判罰孫楊。雖然這不是刑事案件,但是判罰堪比刑事懲罰(毀了孫職業生涯),就算他真的暴力抗檢,也不用頂格懲罰吧?

CAS通過“精彩絕倫的抗辯式庭審”,輕易地毀掉一個人,很有成就感嗎?心安理得嗎?真的好嗎?晚上做夢都笑醒了嗎?

孫楊事件的根本邏輯:

“信任”的邏輯:信任就是我相信你,才能任你施為,若不相信,就不能任你施為。在社會實踐中:信任之“信”就是介紹信、授權文件、身份證明文件等相關方互相取得信任的文件。

具體到孫楊這事上:WADA派來的三人的“信”是什麼?就是三個人的來給孫楊做檢查的證明文件,我們來看:

主檢查官楊冰柔拿著一份沒有檢查官、被檢查者任何信息的授權文件,這樣的文件都無法核實檢查官的身份——怎麼證明楊冰柔是WADA派來的檢查官而非她擅自來的(楊冰柔與孫楊之前有過節。現在打印出一份文件很難嗎?)就是詐騙犯去行騙也不至於拿著這樣的文件。

護士只拿了個《從業資格證》,沒有拿《執業資格證》(醫護人員,有二證:《從業資格證》——證明有合格素質和修養;要從業還必須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得註冊,且只能在註冊地執業),她執業地區是上海,在浙江不能執業。

檢尿官穿著T恤短褲拖鞋(這是極不尊重的。五星酒店都拒絕傳拖鞋者入內)只有身份證,鬼鬼祟祟的多次偷拍孫楊(這本身就是嚴重“失信”行為——無法取信於人)。

WADA派來的三個人的“信”並不充分,不能讓人充分相信,那孫楊當然不能任他們施為,至於孫楊在檢查過程中失去信任,終止檢查,也正常(就如買衣服,付完款,在包裝環節發現衣服是假貨,當然可中止交易),因為孫楊前半段是信他們的,所以任其取血樣,但是在取尿環節發現檢尿官偷拍他尿尿(這是嚴重的失信行為),才開始不相信他們,即此時信已經不存在,那麼孫楊肯定不能再任她們施為,這之後的關於樣本如何處理,已經不重要了。

即使WADA授權文件以前一直是這樣,但這也不是理由,你自己的“信”沒做好,不能充分取信於人,是你自己的錯,不能怪別人不信你任你;人家以前沒有質疑,也不能說以後就失去質疑的權力。

這個事歸根到底,是WADA做太不專業。取樣程序簡單得如同兒戲,與孫楊這樣的公眾人物的信任要求不匹配,畢竟現在針對公眾人物的犯罪、陷害、套路等時有發生(王傑 、黃海波、任達華 等)。

法律要實現公平正義,是為第一要義。此事就是信任問題,WADA的“信”實在太差勁,根本不符合現代社會的信用水平,卻把這種責任全部推給孫楊,實在有失公平。



堯舜臣紹


關於孫楊事件,國際泳聯同樣是被告,只是執行裁決,不存在認不認同。國際體育仲裁組織的最終判決,不能因為我們感情上能不能接受而不認可,我們可以上訴,但首先要正確的心態去看待這個警醒我們的案例。

第一,我們認真準備了嗎?做為中國游泳的領軍人物,法律團隊夠專業嗎?面對如此受關注的國際事件,跨時之長,我們用心、全面地準備應訴材料了嗎?沒錯,我們的輿論情緒和國民感情的鋪墊做得很好,但是法律是用冰冷的條條框框組成的,我們準備完備了嗎,為什麼面對律師的提問,我們無言以對?!

第二,我們需要去反思。做為我們國人不需要過度的去施加輿論壓力,因為這對於法律不會有任何影響。但是做為逐步發展中的大國,我們的國民法律常識應該被重視了,我們的法律從業者應該得到警醒了,更快更好的提升法治素養,提高基礎法律意識,提高專業法律知識應對能力,才能讓孫楊事件不再重演。


越超我自


孫楊雖然為國爭光,但是他太把自己當回事了。生了孩子一扔了之,還囂張跋扈的要命。如果從正確引導國民素質方面還是認為他到此為止吧。因為禁賽不是因為他服藥,是因為他的囂張和不可一世。如果再繼續讓他躲過這一劫,可能他更囂張跋扈。這不利於我們提高國民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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