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最高檢:涉假農藥、假種子類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多發 辦案

人民網北京3月5日電 (記者溫璐)今日上午,最高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檢察機關開展涉農檢察工作的主要情況,發佈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

當前涉農犯罪中,假農藥、假種子類案件呈高發多發態勢,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在辦理該類案件中有哪些難點?指導性案例如何做出回應?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高景峰表示,近年來,涉假農藥、假種子類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多發,假劣農資坑農害農事件時有發生,涉假農藥、假種子類農資犯罪與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織,不僅危害極大,案件辦理難度也大為增加。

高景峰指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種子類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幾個發案特點。

一是,隱蔽性強,審查認定難度較大。該類案件中,如何準確認定一般質量瑕疵與偽劣產品存在疑難,一些被告人往往辯解,對生產銷售的偽劣農藥、種子不明知,不具有犯罪主觀故意;還有的辯稱,生產、經營行為符合規範,產品質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響,自身不存在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廣泛調研,並研究典型案例,通過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中的王敏案說明,對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犯罪故意的認定,可以綜合經營資質、包裝標識、從業經歷等因素予以認定。

高景峰表示,對沒有生產經營資質,未盡到質量注意義務,或者明知是不合格產品,而採用明示標明方式予以銷售,造成農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例如,在王敏案中,被告人王敏作為四川隆平高科宜春地區區域經理,具有對種子質量進行審查的職責,其明知隆平高科不生產“T優705”種子,出於謀利,將“陵兩優711”分裝並標識為“T優705”進行銷售,應當認定為具有以彼種子冒充此種子進行包裝、銷售的犯罪故意,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

二是,假冒偽劣產品與農民損失之間因果關係認定難。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農藥等犯罪是結果犯,辦理此類案件需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為前提。科學認定損失是辦案關鍵。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通過“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指出,對損失的認定,可以運用田間試驗的方法確定犯罪行為與造成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具體來說,可在公證部門見證下,依據農業生產專家指導,根據農戶對受損作物實際使用的農藥種類、劑量等,科學確定試驗方法和試驗所需樣本田塊數量,綜合認定農藥使用與生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

三是,追贓挽損存在困難。偽劣農藥、種子類案件中,檢察機關不僅要辦好案件,而且要在辦案的基礎上,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推動共同督促被告人賠償受害農戶損失,最大限度保護農民群眾的利益。第十六批指導性案例中的王敏案及南京百分百公司案,都是追贓挽損效果較好的案例。王敏案中,被告人積極賠償損失,獲得了從寬處罰。南京百分百公司案中,檢察機關聽取農業部門意見,科學計算損害後果,幫助受害農戶全部挽回了實際損失,得到農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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