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一方出軌致婚姻破裂,無過錯方持微信聊天記錄可多分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妻子發現丈夫有出軌的種種跡象,決定起訴結束婚姻。丈夫一再否認,不同意離婚。這該怎麼辦?在思明區法院家事法庭近日審理的一樁離婚糾紛中,微信聊天記錄成為認定男方出軌的關鍵證據之一。在證據面前,丈夫最終承認其真實性。

隨著微信的使用越來越普遍,不少當事人都會提交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法官表示,微信聊天記錄是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據類型之一,但最終能否被採信,還要視情況而定。

【爭議】聊天記錄有“貓膩”,丈夫卻說是為了宣洩感情

陳霞和李俊(均化名)2009年結婚,育有一女。去年10月,陳霞從李俊的手機中發現“貓膩”。李俊在微信上和一名女子頻繁聊天,通話記錄也顯示兩人常聯繫。

李俊向女子表示:“我心裡已經沒有她了,一點也不愛她,活在這樣的家裡,感覺好累。”因此,陳霞希望結束這段婚姻。

此外,陳霞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丈夫寫的保證書,保證書上說如果李俊對家庭不忠,將自願把房產留給陳霞,作為陳霞撫養女兒的保障。

不過在法庭上,李俊說他不想離婚。他解釋,自己和陳霞所說的女子只是正常往來;他為了宣洩感情,從自己的一個微信賬號向自己的另一個微信賬號發信息。

李俊說,陳霞提交的聊天記錄並不完整,且陳霞存在誤解,雙方沒有走到離婚這一步。至於保證書,那只是他為了哄陳霞回家寫下的。

【判決】對比多條記錄後,法院認定雙方感情已破裂

李俊是否存在出軌行為成為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與其他類似案子不同,本案沒有開房記錄、所謂“豔照”等來作為證據,甚至也無法說明“小三”的真實姓名。

法官分析了陳霞與李俊的聊天記錄以及李俊與其他女子的聊天記錄。李俊向陳霞承認“酒後亂性”並道歉;李俊還向其他女子表達愛意,並提到值班時,妻子帶女兒來送夜宵,同事都很羨慕,自己卻不感動等。最終,李俊承認了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法官認為,兩份聊天記錄可以相互印證,雖然陳霞無法說明第三者的真實姓名,但第三者確實存在;而李俊沒有其他證據反駁,宣洩情緒一說不合常理。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李俊嚴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雙方感情已經破裂。

陳霞要求離婚的同時,還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李俊對婚姻破裂存在過錯,以及婚姻法中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基本原則,酌定陳霞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55%,李俊只分45%。由於陳霞撫養女兒,所以雙方的共同房產判歸陳霞,陳霞按照比例補償李俊一百多萬元。

【說法】提交的微信記錄要認定“三性”

法官表示,以往舉證配偶出軌,另一方通常提交的是開房記錄、“豔照”等,這些取證難度都比較大。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通過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微博、手機短信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作為證據。所以本案中,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

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效力如何呢?法官解釋,庭審對提交的證據要做“三性”認定,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微信聊天記錄也是一樣的,首先要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其次,要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電子數據應保存在終端載體中。最後,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

法官還說,由於微信非實名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微信證據在法律上就與案件沒有聯繫。目前,審理中一般是依靠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的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等。

當然,只憑一份證據認定夫妻一方是否出軌的時候非常少,這通常是一個綜合判斷的過程。

一份微信記錄在法庭上出示後,法庭通常會聽取證據相對方的質證意見。如果對方對這份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認可,內容也認可,那是可以作為認定其出軌的證據;但如果對方提出異議,認為公證是單方做的,未經本人同意;或者聊天的不是本人;又或者雖然承認聊天的是本人,但提出他的種種陳述是為了維繫婚姻,事實上並無出軌行為,那麼法庭通常還要結合其他證據,比如捉姦的報警記錄、相關的證人證言或是親子鑑定結論,來判斷一方是否出軌。

【釋疑】聊天記錄可公證固存,但證明當事人身份是難題

公證處相關人員表示,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以通過公證來保存證據。通常的做法是截屏保存聊天記錄,但證明微信使用人是誰,也是公證中要解決的一大問題。

最直接的辦法是聊天中有能體現對方身份信息的內容,或對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機號碼綁定的,這些都比較容易確認。其次是通過朋友圈內容,如發佈本人照片,也可以截屏保存,用來證明身份。

有些微信聊天記錄是以語音形式體現的,公證過程中不僅需要截屏保存,還要錄音、錄像,以固存語音。

做這類公證有個前提條件是,必須是本人的手機,本人的微信賬號。如果申請人獨自一人拿著老公的手機過來,要求公證老公和“小三”的出軌聊天記錄、照片等,公證員肯定會拒絕。

不過法官則表示:公證過的微信聊天記錄和沒有公證過的記錄,證明效力上是差不多的。

【支招】微信聊天記錄,如何保證證據效力

(1)保存原始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容易毀滅,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截圖後,原來的聊天記錄也應保存,否則對方否認時,將無從查證。

(2)注意微信內容的連續性。如果聊天記錄涉及語音,語音應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

(3)微信語音內容應儘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4)儘量蒐集除了微信內容之外的其他相關證據來佐證。

【相關案例】兩張借條兩種說法,微信記錄來辨真假

不僅在離婚案件中,民間借貸、房屋買賣等糾紛中也經常出現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情況。最近,湖里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正是用微信聊天記錄戳破原告的謊言。

2014年4月,阿星因為公司資金週轉需要,找老鄉阿梅借10萬元,並且還有擔保人。阿星寫了張借條,交給阿梅。今年上半年,阿梅至法院起訴,要阿星還債,但除了所欠的10萬元,還多了一筆11.2萬元借款,阿梅提交兩張借條作為證據。

阿星一看大喊委屈。他說,原本借10萬元,每月都要付利息給阿梅,但到了2015年,連著幾個月,利息拿不出來,阿梅就提出利息要提高。2015年4月,兩人協商後,阿星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條,重新計算利息後,直接加到本金中,寫明借款11.2萬元,並承諾半個月內還清。按照阿星的說法,阿梅答應在擔保人簽字後,銷燬舊借條,沒想到卻出現兩張借條。

雙方各執一詞。審理中,阿星提供了他和阿梅的微信聊天記錄。記錄中,阿星說:“你不能講字條兩張都要告,差你10萬就是10萬,就像你講一樣,都是老鄉。”

阿梅答:“這個我要看律師怎麼算,如果讓我虧錢的話,我只能一起了。你不想就這個星期趕緊準備好,就沒有事,我也不想。”

阿星繼續說:“雖然我欠你的,你這樣不對的。”

阿梅又答:“那你說話也沒有算啊……”面對證據,阿梅承認了聊天記錄的真實性。

通過微信聊天內容的對照分析,法院認為阿梅主張的第二筆借款真偽不明,依法對該借貸事實不予確認,僅確認本金10萬元的借款。雙方雖然協商約定了利息,但已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已還利息超出部分可以衝抵本金,最終法院判決阿星向阿梅返還84500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