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5 「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村兩委換屆之際談村民代表的法律地位和職責

「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村兩委換屆之際談村民代表的法律地位和職責

【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村兩委換屆之際談村民代表的法律地位和職責

「大高司法所帶您普法」村兩委換屆之際談村民代表的法律地位和職責

當前,第十二屆村兩委換屆工作已接近尾聲,隨著村民自治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和老百姓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村民代表的作用越來越顯得舉足輕重。但是,在農村仍然有許多村沒有意識到村民代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沒有意識到村民代表會議的法律地位,現在編髮一期關於村民代表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供大家借鑑與參考。

一、村民代表會議的法律地位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這說明,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的一種補充形式,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有村民會議的授權。

二、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

1、《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它村務工作人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村民委員會所作出的一切不合理的規定。

2、《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範圍: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就是說以下事項不經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決定,不準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三、《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關於村民代表的規定

山東的可以看一看,《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按每五戶至十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總數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但是不得少於三十人。其中,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這條規定是這麼解釋的:村民參與村務管理和決策的基本形式是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的有益補充形式,是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或不能召開的情況下依照村民會議的授權事項進行決策的一種重要形式。因此,本款規定在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連同村民委員會成員共同組成村民代表會議。

推選產生村民代表,具體有兩種方式:一是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戶推選產生一人。具體由多少戶推選產生一人合適,由各地根據情況確定,但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的下限和上限。二是由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若干人。這裡的“若干人”的具體人數,由村民委員會確定。以村民小組的方式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的,由村民小組長主持召開村民小組會議進行推選。推選方式參照推選產生村民小組長的規定執行。需要說明的是,村民代表不能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指定、委任和撤換。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包括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其中村民代表應占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本款之所以規定村民代表不少於三十人,是為了使村民代表會議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充分反映村民的意願和要求,在討論決定本村各項事務時,確保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同時,為了鼓勵農村婦女參政議政,保證婦女能夠參與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本款還規定由村民推選產生的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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