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禁毒」浙江法院審判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1

被告人母先祥販毒、運輸毒品案

——販賣、運輸大宗毒品的,從嚴懲處被判處死刑

一、案情事實

被告人母先祥,男,漢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小學文化,農民。

2015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母先祥先後單獨販賣毒品或者夥同梁玉敢、張興馳(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從廣東省購買的毒品運至浙江省慈溪市進行販賣。其中,母先祥共同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冰毒)9225.1克,單獨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麻古)19.5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母先祥夥同他人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或者單獨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的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母先祥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母先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2017年1月17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母先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23日依法核准母先祥的死刑判決。母先祥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依法打擊和懲治黃賭毒黑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從宏觀層面為新時代禁毒工作發展提供了行動指南。對毒品犯罪,人民法院始終貫徹依法從嚴懲處的審判指導思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運用刑罰懲治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問題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參與禁毒鬥爭的主要方式。面對嚴峻的毒品犯罪形勢,全省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指導思想。對於走私、製造毒品和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該判處重刑和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本案被告人母先祥單獨或者夥同他人從廣東購買毒品後運輸至浙江販賣,甲基苯丙胺數量達9.2餘公斤,毒品數量巨大,屬於大宗販賣毒品,被依法判處死刑,較好地體現了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指導思想。

2

被告人謝宗貴販賣毒品一案

——多次零包販賣毒品,法定刑升格,在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量刑;對累犯、毒品再犯,即使本次犯罪情節較輕,

也要從嚴懲處

一、案情事實

被告人謝宗貴,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因吸毒先後二次被強制戒毒和行政拘留。因犯販賣毒品罪先後於2001年5月、2008年1月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20日刑滿釋放。

2015年中下旬至9月中旬,被告人謝宗貴在海鹽縣武原街道,先後向吸毒人員徐某、宋某某、馮某分別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共計3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宗貴先後3次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

苯丙胺約3克,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謝宗貴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重新故意犯罪,繫累犯,又系毒品再犯,應對其從重處罰。2017年8月29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謝宗貴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堅持依法嚴懲走私、製造毒品、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同時,也注重嚴懲多次零包販賣毒品(10克以下)、引誘、教唆、欺騙、強迫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對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該重判的堅決重判,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節較輕的,也要從嚴懲處。本案謝宗貴屬於典型的零包販賣毒品的末端犯罪,雖然僅販賣甲基苯丙胺3克,但是其販毒3次,情節嚴重,法定刑升格應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謝宗貴還因犯販賣毒品罪二次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但其不思悔改,出獄後又重操舊業,繼續販毒,主觀惡性極深,拒不認罪,無悔改表現,應依法重判,故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較好地貫徹了嚴懲零包販賣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3

被告人謝修好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將戒毒替代物美沙酮含在嘴裡帶回家儲存起來,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案情事實

被告人謝修好,男,漢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2010年8月至2017年2月,因吸毒5次被強制戒毒、10餘次被行政拘留;2016年5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因其體內有異物被監外執行。

2017年農曆正月以來,被告人謝修好每次前往治療點美沙酮服藥點服用戒毒替代物美沙酮時,將部分美沙酮含在嘴裡帶出服藥點後再吐出儲存起來。後謝修好將儲存的美沙酮存放在他人家中的冰箱內保存。同年5月9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冰箱內查獲兩瓶礦泉水瓶裝的美沙酮,重505.2克。

2017年5月11日15時許,謝修好在自己家中院子裡,分別將價值約人民幣100元的海洛因販賣給謝某雨和謝某毫。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修好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販賣少量毒品,又非法持有美沙酮,數量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販賣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謝修好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販賣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予以從重處罰,並與前罪實行數罪併罰,於2017年11月29日作出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修好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與原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的餘刑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700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為減輕吸毒者對海洛因的依賴,控制艾滋病在吸毒者之間的傳播,並減少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我國在吸毒人群中開展美沙酮維持治療工作。美沙酮是一種人工合成的、被國家嚴格管制的麻醉藥品,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具有和嗎啡類似的作用,但是卻不那麼容易成癮,因此可以將美沙酮作為嗎啡成癮者的替代治療藥物,服用美沙酮口服液可以有效地控制海洛因、鴉片毒癮達24小時或者36小時。通俗地說就是用一種毒品合法地去替代另一種毒品。美沙酮維持治療是指通過較長時間或者長期服用美沙酮口服液來治療吸毒者的海洛因成癮,同時配合心理治療、行為干預等綜合措施,以最終達到減少毒品危害和需求的目的。

美沙酮在醫學上是一種戒毒維持治療的替代藥物,但是在法律上屬於毒品。根據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持有美沙酮200克以上或者販賣美沙酮的,即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販賣毒品罪,故美沙酮只能在醫院的美沙酮維持治療點當場服用,不得將美沙酮私自攜帶出去。謝修好在維持治療點吞服美沙酮時,將部分美沙酮含在嘴裡,離開治療點後吐到容器裡攜帶回家。謝修好自稱是為了毒癮發作時服用,但是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嚴格管控的政策,只要違反國家規定,不管出於什麼目的,任何人都不得持有、使用、運輸、儲存毒品,謝修好私自將美沙酮攜帶並儲存的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法第348條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時,對於刑滿釋放後短期內又實施販毒犯罪,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有實施毒品犯罪的再犯,應當從嚴從重懲處。本案被告人謝修好具有長期吸食海洛因,10餘次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次被強制隔離戒毒,且因販毒被判刑等從重處罰情節,法院決定執行其有期徒刑十年八個月,較好地體現了對這類犯罪從嚴懲處的刑事政策。

4

被告人徐福妙非法種植罌粟案

——在自家田地裡非法種植罌粟供自己食用,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一、案情事實

被告人徐福妙,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曾因犯合同詐騙罪於2003年6月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10萬元,2009年7月3日因病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2015年8月26日刑罰執行完畢。

2016年年底,被告人徐福妙在自己山上的田地裡種植罌粟,供自己食用。2017年4月8日,民警在上述地點發現該批罌粟種植物,於是對正在附近務農的徐福妙進行排查性詢問,後徐福妙主動交代其種植該批罌粟的事實。經依法剷除清點,該批罌粟共計2243株。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福妙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徐福妙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徐福妙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予從輕處罰。於2017年7月18日作出判處,被告人徐福妙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典型意義

經過多年的禁毒宣傳,我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大幅度減少,但是仍有個別人抱著僥倖心理,有些是聽說罌粟能治病,有些是為了自己食用,有些是為了欣賞罌粟美麗鮮豔的花朵而非法種植罌粟,無論動機是什麼,均是違法犯罪行為。我國刑法嚴禁任何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刑法第351條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其中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到3000株或者200平米以上不滿1200平米、尚未出苗的,即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本案被告人徐福妙在自家山上非法種植罌粟2243株,雖然其自稱是為了食用,但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法院鑑於其有自首情節,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5

被告人葉小杰誘騙他人吸毒案

——誘騙未成年人吸毒的,從重處罰

一、案情事實

被告人葉小杰,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曾吸毒2次被行政拘留,一次被社區戒毒。

2017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葉小杰在文成縣大嶨鎮林某某家當著未成年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面使用自制“冰壺”以燙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並以“興奮劑”、“吸了提神”等名義欺騙未成年人王某某、林某某以燙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7年2月15日,葉小杰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事實。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葉小杰欺騙二名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於2017年8月10日作出判決,被告人葉小杰犯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6

被告人王忠良欺騙他人吸毒案

——因記恨他人,在他人的酒杯中偷放冰毒致人飲用,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

一、案情事實

被告人王忠良,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因吸毒3次被行政拘留,並被強制隔離戒毒2年。

2016年6月22日15時許,被告人王忠良在寧波市鎮海區某KTV包廂內喝酒時,因瑣事記恨一同在此包廂內喝酒的被害人楊某,趁楊某中途上廁所不備之際,在楊某酒杯中放入甲基苯丙胺(冰毒)。後楊某在未察覺其酒中被放入了甲基苯丙胺的情況下將酒喝下,隨即出現胸悶、煩躁不安等症狀後被送醫就診。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忠良欺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鑑於王忠良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於2018年4月25日作出判決,被告人王忠良犯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上述兩案典型意義

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終身想毒。據調查研究,吸食冰毒一次就能成癮。我省目前現有吸毒人員9.8萬人。大部分吸毒者是從青少年時期開始染上毒品的,都是從吸食第一口毒品開始上癮,一發而不可收。有許多人是因為被人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吸毒而走上吸毒之路,甚至犯罪之路。人一旦染上毒品,首先是毀滅自己,長期吸毒將徹底摧毀一個人的肉體與精神系統;其次是禍及家庭,為購毒傾家蕩產,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最後是危害社會,吸毒與犯罪是孿生兄弟,長期吸毒喪失工作能力,為有錢購毒而進行盜竊、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甚至因精神障礙而毒駕肇事、尋釁殺人等暴力犯罪。故人民法院注重嚴懲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等犯罪,特別是對引誘、教唆、欺騙、強迫未成人吸毒的,更是從重處罰。上述二案中,被告人葉小杰欺騙二名未成年人吸毒,被告人王忠良因記恨他人,在他人的酒杯中投放毒品,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對葉小杰還應依法從重處罰,法院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八個月,較好地體現了這類犯罪從嚴懲處的政策。

7

被告人胡周莉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未成年吸食毒品的,從重處罰

一、案情事實

被告人胡周莉,女,漢族,1995年9月15日出生,小學文化,無業。因吸毒2次被行政拘留。

2017年11月、12月,被告人胡周莉在其租房內,5次容留邱某某及未成年人高某某(2000年3月出生)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周莉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應酌情從重處罰。2018年4月13日作出判決,被告人胡周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

甲基苯丙胺(冰毒)屬於興奮劑,作用於大腦中樞神經系統,迅速刺激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自1991年在我國大陸首次發現以來,逐步成為我國目前吸毒人群裡最常用的毒品之一。與海洛因具有鎮靜、麻醉的作用不同,冰毒的興奮作用導致吸食的人群喜歡聚眾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是這類毒品末端犯罪的常見形式,2017年佔全省全部毒品犯罪的42%,這同時也加劇了毒品的擴散。從嚴懲處容留他人吸毒是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職責所在。從吸毒人員的歷史看,絕大多數從青少年就開始吸食毒品。青少年因為涉世未深,好奇心重,在他人的引誘、教唆、欺騙甚至強迫下走上吸毒之路。保護青少年不受毒品沾染是禁毒工作的重心之一,對於引誘、教唆、欺騙、強迫未成年人吸毒的,一律從重處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不論次數和人數,即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本案被告人胡周莉不到20歲就開始吸食毒品,明知毒品危害,仍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體現了對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犯罪的從嚴懲處的政策。

8

被告人段某某販賣毒品案

——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依法減輕處罰

一、案情事實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9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因吸毒二次被行政拘留,並被強制戒毒二年。

2017年2月12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汪某、李某(另案處理)等人慾購買毒品,仍幫上述人員聯繫介紹販毒人員劉春江(另案處理),並通過電話聯繫、約定地點等方式與劉春江碰面。劉春江通過電話聯繫等方式從張某某(另案處理)處取來100克冰毒,並轉手販賣給汪某等人。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仍為他人居間介紹購毒者,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且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法院於2017年11月15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段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從事販毒活動在毒品犯罪中並不少見。2017年,我省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共有52人。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系四川人,隨父母從四川到浙江打工,父母平時忙於打工對段某某缺乏管教等,致段某某初中未畢業就輟學混跡社會,在諸多原因的作用下,段某某很早就開始吸毒。為獲得購毒資金,最初是受毒販指使跑腿販毒,後來是居間介紹販賣毒品,以便從中獲得好處費或者免費獲取部分毒品。未成年人販毒多數是這種情況。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刑法立足於挽救、教育,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段某某在本案中行為積極主動,且販賣冰毒50克以上,依法本應在有期徒刑15年以上判處刑罰,但考慮到段某某系未成年人,故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體現了對未成人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

9

被告人戎偉軍搶劫案

——為獲得購毒資金入室搶劫殺人,被判處死刑

一、案情事實

被告人戎偉軍,男,漢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工人。

被告人戎偉軍因常年吸毒經濟拮据,產生到所住小區的居民家中盜竊之念。2015年12月23日12時許,戎偉軍經踩點確認該小區9幢103室家中無人,遂採用架梯攀爬、磚塊破窗等方式進入該戶。戎偉軍在屋內二樓翻找財物時,遇女主人曹某某回家,戎偉軍即將準備上樓查看並在喊叫的曹某某推倒在地,並用木質方凳猛擊曹某某頭部,木凳破碎後又抓住曹某某衣領將曹的頭部連續撞擊地面,致曹當場死亡。戎偉軍從曹某某處劫得現金、翡翠戒指、平板電腦等共計價值2285元的財物後逃離現場。當日下午,戎偉軍用贓款購買毒品吸食。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戎偉軍為獲取購毒資金而入戶盜竊,被發現後當場實施搶劫,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戎偉軍犯罪手段殘忍,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戎偉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7年4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戎偉軍被執行死刑。

10

被告人林作明尋釁滋事案

——吸毒後持刀無辜砍傷他人並劫持汽車等涉毒次生犯罪的,從嚴懲處

一、案情事實

被告人林作明,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2001年6月8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7年7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林作明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後在玉環市楚門鎮手持菜刀無故將被害人洪某背部、張某某頭部砍傷。接著,林作明手持兩把菜刀步行至楚門鎮龍王村,又持菜刀將正在玩手機的李某臉部砍傷。隨後,林作明在楚門鎮龍王村攔截乘坐被害人黃某某駕駛的汽車,並持刀威脅黃某某超速行駛。後林作明下車持刀搭乘董某某的汽車開往玉環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經鑑定,被告人林作明案發時患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緩解期)。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作明吸食毒品後,持刀隨意毆打他人,並隨意攔乘汽車、恐嚇駕駛人員,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其能當庭認罪,且有賠償獲得諒解等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於2018年5月2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林作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11

被告人林奇平妨礙公務案

——因吸毒引發精神障礙妨礙公務等涉毒次生犯罪的,從嚴懲處

一、案情事實

被告人林奇平,男,漢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個體經營。因吸毒被3次行政拘留,2次被強制隔離戒毒。

2017年3月19日23時許,被告人林奇平因吸食甲基苯丙胺後致精神障礙反應在寧波市北侖區自己家中砸東西並毆打家人,當地派出所民警陳某某接警後帶領二名協警前去處理,後林奇平在其家門口採用拳打腳踢的方式毆打處警民警陳某某,致陳某某和一名協警輕微傷,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奇平以暴力方法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從重懲處。法院於2017年9月29日作出判決,被告人林奇平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三案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吸毒人數的增加,為獲得購毒資金而實施的搶劫、搶奪、盜竊等侵財型犯罪,以及因吸毒後行為失控誘發的殺人、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均有發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針對這一現狀,我省法院注重依法嚴懲涉毒引發的次生犯罪,該重判乃至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被告人戎偉軍因無錢購買毒品而產生到居民家中盜竊之念,被發現後將他人殺死,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從嚴懲處被判處死刑。另外,毒品屬於精神活性物質,吸毒後易導致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作案時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會減弱。但是從法律角度看,行為人明知吸毒會導致精神障礙而仍故意吸毒,以致引發其他犯罪行為,對這種故意自找的行為亦應依法懲處,世界各國莫不如此。上述被告人林作明、林奇平吸食毒品後行為失控,或隨意毆打他人、劫持汽車,或者暴力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妨礙公務罪,法院對二名被告人均依法從重處罰體現了嚴懲涉毒次生犯罪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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