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 老人贍養起糾紛,多元調解喚親情

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然而即便如此,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拒不贍養老人的現象依舊屢有發生。12月26日,來安縣人民法院半塔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年過七旬的老李被子女接回家中,開心地迎接新年的到來。

今年72歲的老李家住楊郢鄉,育有兩子兩女。10年前,老伴因病去世,此後便剩下他一人獨居老宅。前些年,老李自己種點地,加上政府給的一點生活補助,生活過的也還可以。隨著年齡增加,老李身體每況日下,地裡的活幹不動了不說,還需要經常性的服藥,沒有了生活來源,老李的生活每況日下。老李找子女商量贍養的問題,但是每次都是以吵架收場,父親與子女之間也因此事積怨頗深。

2017年12月,老李在萬般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四子女告上了法庭。承辦法官考慮到年關臨近,老李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當即通知了老李的幾個子女到當地村委會協商解決老李的贍養問題,並邀請村調解委員會主任和鄉駐村幹部一起配合調解。承辦法官從法律和情理兩方面為雙方進行了進行分析和勸導,調委會主任和鄉駐村幹部也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地給幾名子女做思想工作。最終化解了子女心中的積怨,消除了牴觸情緒,認識到了自己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承認了各自的缺點和不足。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老李的子女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即:每人每年給付贍養費3000元;醫療費扣除醫保報銷後,由四子女平均承擔。四子女均表示:一定會按時支付贍養費,並定期或不定期的看望老人,給老人精神上慰藉和關愛。該案的妥善及時地處理,既解決了老人的贍養問題,又消除了老人與子女間因贍養問題而產生的隔閡,讓久違的親情得以迴歸。

法官提醒:從法理上講,贍養父母是子女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子女在贍養父母時也不得設置任何前提條件。子女承擔的贍養責任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受到公平對待的影響,不能以父母對其他兄弟姐妹的偏愛或投入感情、金錢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自身贍養義務的多少。當父母生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相關醫療費用外,還應當承擔起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從情理上來說,這世上最大的恩情,莫過於父母對子女的養育之恩。作為子女應趁父母尚在時好好孝敬陪伴他們,不要給自己留下子欲孝而親不在的遺憾。

老人赡养起纠纷,多元调解唤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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