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臨沂:賣方反悔買賣合同解除 中介能否該返還中介費

“通過中介購買了一套房子,已支付了中介費,後來雙方發生糾紛,買賣合同解除了,他們卻不返還中介費用,這合理嗎?”18日,家住臨沂市區的劉女士反映。

據劉女士介紹,今年7月份,她通過位於市區解放路的一房產中介,與賣方韋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韋先生位於市區的一套房子。“合同簽定時,我支付了購房定金5000元,並約好部分房款用銀行貸款支付,由中介幫忙辦理理貸款手續及後續的房子過戶手續,同時約定向中介支付中介費1.2萬元。”劉女士說,同時還另外約定:買賣雙方在未徵得中介公司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則視為違約。之後,她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2萬元。

劉女士告訴沂蒙晚報記者,後來,因為與房主韋先生在房屋買賣上發生糾紛,雙方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因為籤合同時說好的,部分房款用銀行貸款支付,可在後來中介要求房主提供相關材料好辦理貸款時,對方卻不同意,後來再催促,房主卻稱他不願意賣了。沒辦法,雙方協商後,我與房主解除了原簽定的房子買賣合同。既然合同解除了,我們就不用再支付中介費用了吧,但他們不願返還。我就想問,這種情況不是我造成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能否要求中介返還中介費?”

律師說法:

對此,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稱,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房屋中介合同是居間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後,房屋的買賣雙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中介費用。在實際中,中介公司一般在其所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也會約定,如果由於買賣雙方中任意一方導致合同最終無法履行,由違約方承擔中介費。因此,本案中,如果劉女士與韋先生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間人應盡的義務,買賣雙方其後解除合同系賣方違約所致,其不僅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還要承擔全部中介費。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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