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4 用制度管理公司,還是人情管理公司?

舉個簡單的例子,可以很好的說明這個關係。

一個小公司,規定如果每個月請假超過3次,則本月獎金沒有。一次,一個企業骨幹的父親住院,該員工一個月請假超過了5次。但是,他通過其它時間加班把自己的工作還按時完成了。那麼,要不要扣除這個月的獎金呢?

按照制度,是要扣的,而且確實公司扣除了他的獎金。不過,老闆自己拿出了更多的錢給他作為公司對他家人的撫慰金,同時也是對他敬業工作的獎勵。

這裡面,涉及到幾個因素:制度的執行、制度的合理性、人性化的變通方式。任何一個公司,制度制定就是為了執行的,否則,這個制度等同於無效。制度其實就是一個公司成員間的“信用”,如果每個人都可以隨意破壞制度,那麼公司的領導層在員工的心目中就沒有了“信用”。因此,不論我上面的例子還是作者給出的例子,都應該按照制度執行。

一定要按制度執行,但是也要考慮到制度的合理性。如果制度合理,就不能進行變通;如果制度不合理,則考慮人性化的變通方式。作者的例子中,我看不出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公司規定對於試用期和正式員工的不同待遇,是很正常的。而在我舉的例子中,制度明顯不合理,那麼,就要進行人性化的變通。

人性化的變通畢竟不是長久之計,即然認為制度不合理,那麼就要對制度進行重新審查。比如我舉的例子中,“獎金和請假次數的關係”可以改為“獎金按照工作目標進行制定”;只要完成了工作目標,就可以發放獎金。

但是,在制度沒有修改之前,是不能夠對制度隨隨便便破壞的。這個,和公司的規模大小沒有關係。

所以,制定制度時,一定要謹慎;制定完之後,一定要執行。制定制度之前,要多花些時間考慮制度的合理性,同時也要考慮到可執行性。比如,對於銷售人員,可以規定要按時上下班。但是,他們經常要和客戶應酬,所以很難按時下班,也就無法執行按時上班的要求。這個可執行性,就不如按照銷售目標、日程表、和銷售報表的方式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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