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2 深圳離婚律師李濤:離婚後探視權的6個常見法律問題

一、享有探視權的權利主體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這就是探視權的來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視權。離婚後才會產生探視權。

另外,對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承擔了撫養義務(通常是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撫養能力導致)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享有探視權。

二、探視權的行使方式。

1、看望式。即到有撫養權一方家中或者指定地點探望,孩子不脫離撫養權一方的控制範圍。

2、逗留式。即無撫養權一方臨時將孩子接走,並在約定時間內送回。這種方式下,無撫養權一方與孩子溝通更深入。

三、如何確定探視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間。

1、父母可以對探視權的行使方式、頻率等進行書面約定,受到法律保護。

2、父母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可以在離婚案件中一併判決,也可以另案專訴。

深圳離婚律師李濤:離婚後探視權的6個常見法律問題

四、確定探視權的實操技巧。

1、父母在離婚協議中應當對於探視權進行約定。尤其在雙方以後有因探視權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時,應當對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頻率等進行比較詳細的約定。比如“男/女方一週可以探視孩子一次”,“男/女方一月可以將孩子接走暫住兩天,兩天後送回”等等。

2、在訴訟中,也可以就探視權提出明確的請求,促成法院就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頻率進行妥善判決。

3、但是,探視權也不宜過度細化,比如“每週六下午2點至6點男/女方到另一方家裡接孩子”,這種過於詳細的做法,不利於以後的長期執行。

五、探視權的強制執行問題。

1、探視權的人身權屬性

實踐中常見兩種情況:一,子女因為長期不與另一方生活,不希望被另一方探視。二,父母因為其他原因矛盾重重,有撫養權一方阻礙另一方探視,以發洩私憤。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這是因為探視權是人身權,父母一方拒不履行配合協助義務的,法院可以對其拘留、罰款,但不能強制父母進行探視,或者強制子女接受探視。

2、當事人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父母一方不履行配合協助義務,另一方應首先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進行判決,之後憑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父母一方不能僅憑離婚協議或者其他協議,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六、探視權的中止與恢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什麼情況屬於“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一方有嚴重的傳染病,對子女實施暴力,有不良嗜好等。

2、什麼人有權提出中止探視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可見,有權提出中止探視權的人,不僅僅包括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

3、什麼人有權申請恢復探視權?

一般是無撫養權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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