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祕密刑事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觀點來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報、兩高指導案例

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刑事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侵犯著作權罪

1.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訴鞠文明、徐路路、華軼侵犯著作權案(最高法公報2012.01)

【裁判摘要】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中的目標程序並與特定硬件產品相結合,用於生產同類侵權產品,在某些程序、代碼方面雖有不同,但只要實現硬件產品功能的目標程序或功能性代碼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實質相同”,即屬於非法複製發行計算機軟件的行為,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如果涉案侵權產品的價值主要在於實現其產品功能的軟件程序,即軟件著作權價值為其主要價值構成,應以產品整體銷售價格作為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依據。

2.工業領域計算機軟件侵權犯罪中的複製與非法經營額(人民司法2012.02.053)(本案例與上文重複,但出處不同)

【裁判要旨】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中的目標程序,並與特定硬件產品相結合,用於生產同類侵權產品,在某些程序、代碼方面雖有不同,但只要其實現硬件產品功能的目標程序或功能性代碼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實質相同,即屬於非法複製發行計算機軟件的行為,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如果涉案侵權產品的價值主要在於實現其產品功能的軟件程序,即軟件著作權價值為其主要價值構成,應以產品整體銷售價格作為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依據。

【案號】一審:(2011)濱知刑初字第0002號二審:(2011)錫知刑終字第0001號

3.侵犯著作權犯罪非法經營數額以及犯罪停止形態的認定(人民司法2012.20.066)

【裁判要旨】在侵犯著作權案中,不管是已銷售情形還是未銷售情形,非法經營數額的內涵應是不變的。既然已銷售情形,非法經營數額是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即全部違法收入;那麼未銷售情形,非法經營數額即是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侵犯著作權罪不以造成被侵權人損害為構成要件,只要完成了複製或發行行為,就應當認定行為構成既遂。即便是既複製又發行行為,行為人只要完成其中的複製行為,就應當認定構成既遂。

【案號】一審:(2007)雨刑初字第378號二審:(2007)長中刑二終字第0263號

4.利用遊戲外掛代練升級的刑法評價(人民司法2012.12.006)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5.網遊外掛研發及後續行為的刑法適用(人民司法2012.12.010)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運營其網絡遊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人民司法2011.14.057)

【裁判要旨】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遊戲作品稍加修改後進行運營的行為屬於侵犯著作權罪之複製發行行為。未經授權運營他人網絡遊戲,出售虛擬遊戲貨幣或裝備所得利益應當計入侵犯著作權罪之非法經營數額。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經營罪競合的情況下,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10)滬二中刑初字第85號

7. 篡改軟件許可協議的定性(人民司法2009.14.063)

【要點提示】本案系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篡改著作權人開放式許可協議的方式侵犯著作權而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例,涉及軟件許可協議的性質認定、複製發行行為的認定及法條競合時的處理等問題。本案被評為2008年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案號】一審:(2008)浦刑初字第990號

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刑事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假冒註冊商標罪

8.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假冒註冊商標案(最高法指導性案例87號)

【裁判要點】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應當綜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網絡銷售電子數據、被告人銀行賬戶往來記錄、送貨單、快遞公司電腦系統記錄、被告人等所作記賬等證據認定。被告人辯解稱網絡銷售記錄存在刷信譽的不真實交易,但無證據證實的,對其辯解不予採納。

9.未經許可使用聯合商標可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人民司法2015.08.029)

【裁判要旨】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是否使用,也影響侵權賠償責任的承擔。然而,聯合商標具有其特殊屬性,主商標的使用就是聯合商標的使用。假冒聯合商標,達到情節嚴重的,亦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案號】一審:(2013)深寶法知刑初字第172號二審:(2014)深中法知刑終字第59號

10.相同商標的認定標準(人民司法2013.06.007)

【裁判要旨】在認定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存在細微差別的商標是否相同時,應將商標本體作為比對基礎。改變註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註冊商標相對比僅有細微差別,或者與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應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在司法實踐中應把握好刑法上相同商標和民法上近似商標的區別,不能隨意將民法上的近似商標認定為刑法上基本相同的商標。

【案號】 一審:(2011)普刑初字第330號 二審:(2011)滬二中刑終字第459號

11.商標權利人出具的商品真偽鑑定意見的證據屬性及其審查(人民司法2013.06.011)

【裁判要旨】在侵犯商標權刑事犯罪案件中,商標權利人處於被害人地位。商標權利人出具的有關商品真偽的鑑定意見名為鑑定意見,實為被害人陳述。辯方不能以被害人與被告人存在利害關係來否定該類鑑定意見的證明效力。但是,由於兩者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會影響到該類鑑定意見的證據可採性,因而,需要把握全案證據之間的印證關係予以綜合認證,特別是要重點審查辯方提供的反駁證據。

【案號】一審:(2011)浦刑初字第2079號二審:(2012)滬一中刑(知)終字第3號

12.假冒註冊商標的半成品可認定為尚未銷售的類型(人民司法2012.24.013)

【裁判要旨】對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類型以及數量的認定,不僅包括已經生產完畢存儲待售的成品,還應包括尚未組裝完畢,但是商品的必要組件已經生產完畢並且可以包裝、組裝為成品的半成品。

【案號】一審:(2011)錫濱知刑初字第0003號

13.二審新證據的審查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銷售金額的認定(人民司法2011.12.069)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程序和實體兩個法律適用問題:一是如何審查二審期間辯護人提供的新證據;二是如何確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本案的裁判顯示出以下法律適用規則:一是對於二審期間辯護人提供的新證據,應當在真實性審查的基礎上,結合審查新證據與其他在案證據的關聯性。如果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則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之一。二是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有關銷售金額的認定,應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查證有無實際銷售價格。在有證據證明存在實際銷售價格的情況下,應當按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金額,而不能徑行按估價計算。

【案號】一審:(2010)浦刑初字第1651號二審:(2010)滬一中刑終字第750號

14. 銷售假冒馳名註冊商標商品零部件的定性(人民司法2010.24.054)

【裁判要旨】整體商品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不必然及於商品的零部件。當行為人將整體商品的馳名註冊商標假冒用於未經註冊的零部件商品並加以銷售時,由於整體商品與零部件商品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故可認定為類似商品,該種銷售行為也因此構成商標混淆行為,而應受民事法的調整,但因假冒的載體——零部件商品未取得商標專用權,故無法上升到商標犯罪的高度。此時的行為定性不是取決於被假冒的商標是否註冊或馳名,而是由零部件商品的質量決定,若為偽劣產品,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號】一審:(2009)黃刑初字第644號

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刑事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侵犯商業秘密犯罪

15.商業秘密權利人及其損失的認定(人民司法2016.11.036)

【裁判要旨】母公司不能基於其對子公司的絕對控股關係而當然地成為子公司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作為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子公司將其商業秘密產品銷售給母公司下屬的其他子公司,再由其他子公司銷售給市場終端用戶的行為具有關聯交易性質,應當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其他子公司銷售商業秘密產品所獲得的利潤不能計入權利人的銷售利潤。

【案號】一審:(2014)徐刑(知)初字第12號

16.商業秘密“無需付出一定代價而容易獲得”的司法判斷(人民司法2015.22.102)

【裁判要旨】商業秘密“無需付出一定代價而容易獲得”是司法解釋列舉的屬於公眾知悉信息的第六種情形,具有兜底性質,彌補了立法不周延的缺陷,但也存在著自由裁量空間較大的問題。司法人員應當把握該情形的法律內涵和商業秘密保護的價值取向,通過聽取和審查專家意見掌握基本技術常識,並站在所屬領域相關人員的立場,綜合具體案情,做出相對客觀的判斷。

【案號】一審:(2012)浦刑(知)初字第42號二審:(2013)滬一中刑(知)終字第10號

17.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中重大損失的計算(人民司法2014.16.021)

【裁判要旨】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重大損失的計算可以參照適用相關民事法律規範,主要有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獲利、商業秘密許可費的倍數以及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四種計算方法。在適用計算方法時,需要把握技術秘密與專利技術在保護方式上的區別,根據個案的具體案情準確地加以選擇,並重視權利人產品利潤合理性的審查。商業秘密的價值一般與其秘點相對應,秘點具有獨立價值的,應當單獨計算;秘點與整件不可分割的,應當按照秘點在整件中的作用或比重予以計算。

【案號】一審:(2010)浦刑初字第2040號二審:(2011)滬一中刑終字第552號

18.商業秘密保密性的判斷(人民司法2009.16.014)

【裁判要旨】認定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不能簡單地因為其中包含一項或多項公知技術就否定其秘密性,應當綜合考慮技術要素的組合及整體是否體現了權利人的獨創性勞動。對於商業秘密保密性的判斷,必須考慮權利人主觀上的保密意圖和客觀上所採取的保密措施,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界定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被害方的損失,必須綜合考慮與商業秘密產生和應用相關的各種直接因素,也必須切實考慮司法的公正性和操作的可行性,以侵權人的獲利來認定具有現實合理性。

【案號】一審:(2007)楊刑初字第751號二審:(2008)滬二中刑終字第432號

19.侵犯技術秘密犯罪案件的損失計算方式(人民司法2012.14.012)

【裁判要旨】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技術秘密並生產銷售與權利人相同產品的,應當以行為人利用該技術秘密所生產的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權利人銷售同類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作為計算權利人損失的依據。

【案號】一審:(2011)宜知刑初字第5號二審:(2012)錫知刑終字第0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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