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農戶是否可以要求村裡把已經死亡的人土地收回,進行重新分配?

老農民說事


農戶是否可以要求村裡把已經死亡的人土地收回,進行重新分配?

農戶是不能要求村裡把死亡人口的土地收回的。即便是絕戶情況的死亡,土地被村委會收回,還是算作機動地的範疇的,不會在二輪土地承包到期之前進行重新分配的。

之所以不能把村裡死亡人口的土地收回進行重新分配,主要原因還是這不符合現有的農村耕地承包政策。現在的耕地承包政策是“維持耕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延期30年”。因此,一句“維持耕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其實就能回答這個問題了。而且除此之外還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作為輔助支持,這也是為什麼現在新生人口沒有分耕地,死亡人口也沒有收回耕地的原因。而且,這兩個政策也是在《土地承包法》中有相關的司法解釋的。

並且在《土地承包法》中對這種情況也做出了一些司法解釋。比如依靠《繼承法》可以繼承老人遺留的耕地的承包收益。其實也就是繼承了耕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了。

因此,通過“維持耕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和“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這三條政策其實就能回答題主說的這個問題了。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寒地水稻種植技術


農戶是不可以要求村裡收回死去人的土地,重新分配的,因為我們國家的土地法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就是說在30年的承包期之內死去的人不收回土地?新出生的人口不給重新分地,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我們國家的土地法是長期穩定,長久不變。而且死去人的土地子女可以繼承,因為我們國家承包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就是說只要你這個家庭十口人,十口人都分到土地了,但是其餘九口人有的去世了,有的戶口進入城市了,但是隻要有一口人在農村是農村戶口,這十口人的地都給保留,不準收回,不準重新分配,這就是我們國家的土地法,而且1998年二次土地承包30年不變,去年已經又延長30年不變,就是說二輪土地承包以後30年到期,以後又延長30年,國家已經從長期穩定到長久不變,總共為60年,在這60年之內,去世的人口的土地,村裡無權收回。新生的人口,如果村裡有機動地,可以補地,如果沒有土地,新生的人口是得不到土地的,在這60年裡都分不到土地,這就是我們國家,土地法規定的。朋友認為說的對,請點擊關注啊!





137965修德忠


按照最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農民是不能要求村裡將已經死亡的人土地收回進行重新分配的。一方面是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久穩定不變,另外一方面也是尊重“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原則。

一般來說在農村地區如果家庭戶口中有人死亡,其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歸該戶口所有,再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由其繼承人來合法繼承。在承包期間內,該死亡人口的土地不會被村集體收回。

如果該死亡人口是戶主且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也就是說成了絕戶的情況發生,其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會對村集體收回。但是在已經進行確權的其他農民,也不會得到重新分配土地的權利。如果村集體在該土地上取得了相應的收益,這部分收益歸全體村民所有。

所以按照相應的規定,在農村戶口中,如果有人死亡的情況下,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土地上的種植莊稼的所有權益,由該戶人口其他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在承包期限內,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由其繼承人合法繼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和掠奪。


止茶


但是根據國家土地相關政策規定是不能收回的。根據國家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特別是今年政策土地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30年的規定,農村村集體無權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具體你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相關文章。


智慧農人


農戶是否可以要求村裡把已經死亡的人土地收回,進行重新分配?

如果我們仔細讀了土地承包法就知道村裡是不能把土地收回的,更不能重新分配。承包法是基於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要遵守承包法。既為法律,我們只能完善與改進,不可違反,這就是法律的意義所在。

我們首先要知道承包合同的簽訂雙方是誰,承包合同的一方是村集體,一方是農戶家庭,無論哪一方都要遵守法律,並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家庭承包戶的權利與義務是在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有流轉土地的權利,流轉土地其實質是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承包法明確規定,土地撂荒超過兩年,村集體可以收回土地經營權。

有人提出質疑說,為什麼死人還有地,活人沒有地?其實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是死人是合同的一方,具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與權利,而在死之後由別人繼續來履行義務與責任,如無人履行,由村集體收回,地不是死人的,土地是國家的。有的沒有地,是因為沒有承包合同,也沒有承包經營權。我們農民只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土地所有權,不是合同的一方主體,沒有分配土地的權利。

其實在法律上可以這麼說,在情理上也是合情合理的。首先分配土地是一個勞師動眾的工作,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分配土地也不利於農業穩定發展,每年都有死亡,每年都有新生兒,這樣分來分去,農業生產哪還有效率?

那麼沒有土地的農民相對好像吃了虧,其實承包期以後的農民是不能靠種地來維持生活的,我國農民人均土地相當少,如果都靠種地過活恐怕只能慘淡經營,不會提高生活質量卻加劇了農民之間的競爭。老一輩農民,經歷過那個年代,有土地的農民基本都交過公糧或農業稅,這也是承包經營的權利與義務,當然不能光有義務沒有權利吧,地補與糧補也是基於這一輩人的,對於老一輩農民,即使死了仍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合理的。我想地補不會永遠都有的,地補什麼取消可能就是重新分配的時候(個人推測),重新分配就意味著不按原合同進行承包經營。

其實仔細想一下,土地本來是沒有利益的,土地對農民來說相當於工具,有產出才有收益,我們的重點要放在如何能利用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產生更大收益,而不是土地本身。農民能真正能通過土地產生收益而不是佔有土地致富,那才是農民的立足之本。


農業空間


這是行不通的,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只要戶裡還有人健在村裡就無權收地,要想收地就得等到承包期結束。第二輪分地好像是98年承包期是30年,那就是還有10年左右合同才到期,而且有消息說還要在原基礎上再追加30年,那收回土地就更遙遙無期了。

何況如果人死了就收回去重新分說得輕鬆實行卻很難。我這裡一人有一畝地旱地和一畝地水田,生產隊大概100人沒分到地,這兩畝地收回去怎麼分,一人幾平米拿去也沒法種的。所以這樣幹是吃力不討好的事,還是等到以後全部土地收回來後一起劃分比較好。


農村隨拍君


在現有的國家土地承包政策是不可以的。國家的土地承包政策是以家為單位承包土地的,不是以個人為單位承包的。因此只要家庭成員有一位還在生存,那麼這個家庭的土地都是不可以收回的。至少在未來的三十年不會收回,三十年以後再說。

國家制定這個政策的出發點就是讓土地穩定,讓農民可以放心地對土地進行投入,以保持地力的持續。這樣做的結果,可能讓很多人感到不合理,也就是死人有地,活人沒有地的現象。可是如果生人增地,死人減地好像有些公平,但容易造成土地的碎塊化。也就是一家人的地這一點,那一點,會更不利於機械耕種,不利於大機械化的發展。如果打亂從分,那麼農村永遠不會穩定,幾年就得從分一次地。

現在農村土地已經再向規模性發展,農民也不全是靠土地吃飯。很多農民都已經走出家門,到外地打工。但是為什麼還有很多農民要爭這些土地呢?其實主要是現在國家政策好了,種地不要錢了,而且還給補貼。很多農民——包括以前拋棄土地的——他們都開始要地。其實他們不一定看中的是地,而是補貼。他們既可以得到補貼,又可以把地包出去剩一部分錢。

當然有這種想法也無可厚非,可惜國家政策已定,不可能頻繁變動。因此我們要拋棄這樣無用的怨氣,還是想想辦法往別的方向發展發家致富吧!畢竟我們需要適應形勢,而不是讓形勢適應我們。


佔禮雜談


要收回死亡人口的土地,國家就有忙的了,年年都有死亡人口,年年都有新增人口,收回,在分配,忙吧,很麻煩的。


逍遙自在167526357


農戶是否可以要求村委把死亡的人口土地收回,重新進行分配?

土地承包法明文規定,只有全戶消亡,村委會才有權把承包地收回,你把人家戶口名下死亡人土地收回,這是不合法的。

這話反過來說,即使能收回,我問你怎麼分配?你肯定會說按沒有土地的人口平均分配,這話說起來容易,辦起來難,你不幹村幹部,你就不知道村幹部的難處。

比喻說你村今年死亡十口人,每人一畝地,共收回十畝地,這些地都不是地連著地,都是東一塊,西一塊,農村土地是要分地級的,這十塊地地級肯定是不一樣,這裡面就會給村幹部出了一大難題,誰都不願意要不好的地,這個問題也好辦,可以採取抓鑑的辦解決。

再比喻,你村死亡十個人,收回十畝地,可是你村出生人口30人沒有土地,你怎麼分,平均每人分3分3釐地,東一塊西一塊,你怎麼種,你根本就沒法種,如果能種,地邊糾紛天天曾處不窮,天天給他們解決問,村幹部這工作沒法幹。

我是在農村曾經參入了三次分地工作,這裡面的酸甜苦辣,我都償過,所以,我是支持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農村土地必須依法分配。





老頭156934080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