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八年的員工被公司辭退沒買社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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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被用人單位解除的情況,被用人單位解除的話,依據我們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職工有什麼權益可以受到保護呢?

職工如果被公司辭退,用人單位需要做的事情有這麼幾項:

第一,社保完善。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承擔相應的費用。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請維權或者社會保險徵繳機構申請維權。

因為,社會保險不僅關係著職工在職得醫療、工傷、生育待遇,還關係著職工未來的養老待遇,以及被辭退後的失業待遇。比如參加社保八年的職工,至少可以領取一年半的失業金。失業保險基金未來會調升到90%的最低工資,同時還會給職工繳納醫療保險,非常划算。

如果職工通過私了的方式向單位索要未交社保的經濟補償金,這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第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只要職工沒有錯誤,用人單位跟職工協商解除的話應當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而且還應當提前30天告知職工,否則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

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不符合企業破產倒閉遷址等可以合法解除的情況,那麼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另外還有一些剋扣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補償金,得病失去勞動能力的醫療補助費等等。

第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般不給職工繳納社保,很少都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應當從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等到職工入職一年後,仍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則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來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失效就開始終止了。勞動監察的維權有效期是兩年,這樣的話,一般到入職之後三年就沒有辦法維權了。

但是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要確立雙方的勞動關係。確定勞動關係,一般是以用人單位的會計憑證為準,其他的工作證,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等都是輔助措施。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表是假的,就會產生爭議,認定非常麻煩的。如果職工能夠提供有效的工資發放記錄,這樣就能夠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所以,這種情況下,應當抓緊去勞動監察部門申請維權,這樣關係著我們很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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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你與公司相關的證據,如:工資條、獎狀、文件、員工牌及登記表等。特別是能證明你到公司工作的時間、享受員工待遇的文件。總之,有了證據立馬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按照規定給予補償或補繳社保。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我在一個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任辦公室主任。當時,人們的思想觀念還是很落後,認為臨時工就不應該給予社保待遇,雖然上面一再有這方面的要求。記得有一個幹了四五年的臨時工,其實是他本人因身體原因要求辭職的,單位也給了他每年一個月的退工補償。相關手續辦理結束後,他找到我說了很多好話,讓我幫忙開個證明,說明一下他已被辭退,回家好另找工作(記不清具體細節了)。結果,他拿到證明轉臉請了律師到市勞動局把單位告了。說實話,當時我那個氣呀,感覺好人做不得。這件事最終通過調解又補償了他一萬多元。現在回頭想想,也沒什麼,反而覺得做了一件好事,畢竟人家是弱者,我不能只站在單位角度思考。

其實,我舊事重提,意在提醒大家,萬一蒐集不到證據,平時自己也沒注意保存的話,可以採取一些智取的辦法獲得。


我是老鷹


樓主您好,根據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和單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都應當依法為員工購買社保,所以說實際上這個不購買社保的行為,它是屬於一個違法行為!

如果樓主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就需要提供你在這家工作單位工作的一些證明,比如說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書的話,那麼這個勞動合同書就是一個比較好的證明,然後持有自己的勞動合同書,去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執行。也就是要求你所在的單位給你補交這八年以來的社保費用,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因為醫療保險是不能夠進行補交的,所以說如果說有出現不能補交這個社保費用的情況的話,那麼也應當要求你所在的單位以經濟補償的方式按照貨幣的形式補償給你本人。並且你沒有交納社保,實際上這個失業金也是可以正常領取到的,所以說失業金的這部分賠償也應當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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