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瞭解到,近日,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廣州市首宗“認罪認罰上訴”案件——姜某某販賣毒品一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此前,姜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九個月後上訴,引發檢方抗訴。
2018年9月,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販賣毒品一案。姜某某從2014年開始沾染毒品後,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又因吸毒被行政處罰。2018年6月社區戒毒期間,姜某某將一包晶狀體物品販賣給他人時,被當場抓獲歸案。
到案後,在一系列證據面前,姜某某承認販賣毒品的事實。鑑於姜某某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天河區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告知姜某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內容及權利義務,姜某某表示沒有異議。據此,天河區檢察院向天河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對姜某某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並獲得一審法院的採納。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
姜某某收到一審判決後,以量刑過重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得知姜某某提起上訴後,天河區檢察院認為在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姜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屬於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起上訴,認罪動機不純,一審時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不應再適用,應對其處以更重的刑罰,遂依法提起了抗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依法支持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抗訴理由,並提出一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上訴人姜某某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又沒有提供新的證據,對原來協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認罪但不認罰,已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條件,抗訴機關、支抗機關的意見有理,應予以採納。2019年3月13日姜某某一審判決刑滿當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公開宣判,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介紹:認罪認罰制度是檢察機關在落實以審判為中心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項創新性重大舉措,本案的成功辦理解決了辦案實踐中面臨被告人認罪認罰後又提出上訴,檢察機關如何應對認罪認罰後被告人反悔等問題,從而為全面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供了可借鑑的實踐樣本。
據瞭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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