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老闆合理合法從自己公司拿走利潤,綜合稅負40%

案 例

王總名下有一家公司,經營情況非常好,每年利潤在1000萬元,王總想從公司拿走利潤。

首先:

企業所得稅=1000萬元*25%=250萬元

其次:

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1000-250)萬元*20%=150萬元

最後:

淨利潤=750萬元

因此:

王總要合理合法從自己公司拿走自己應得的利潤,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0萬元、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150萬元,合計400萬元。

綜合稅負40%!

注 意

年底企業計提了應分配股東王總的紅利750萬元,但是由於資金問題暫時不分配,是否需要代扣個稅?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50萬元

貸:應付利潤——王總 750萬元

答覆:

只要計提到了股東個人名下,就應按稅收法規規定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150萬元。

提醒:

若是企業暫時不想分紅,建議財務不要進行計提利潤分紅的賬務處理。

參 考

(國稅函[1997]6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

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前 言

財務影響稅務,稅務來源於業務,業務產生財務。

會計科目核算的正確性,也會影響稅收優惠的享受!會計人員在日常核算中對會計科目的正確運用不容忽視。

案 例

甲科技公司2018年投入研發的費用100萬元,會計核算的時候均跟其他費用籠統的計入了“管理費用-其他”等,沒有單獨設置“研發支出”科目來核算,也沒有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從而造成當年研發費用在彙算清繳的時候沒法享受加計扣除7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提醒:

若是您的公司沒有對研發支出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也沒有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則發生的研發費用不允許加計扣除75%。

注 意

對於研發支出,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

1、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借記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2、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本科目(資本化支出)的餘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資本化支出)。

3、期(月)末,應將本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科目,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費用化支出)。

具體會計核算

①相關研發費用發生時: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資本化支出

貸:原材料

應付職工薪酬

銀行存款

②會計期末:將費用化支出結轉到“管理費用”科目;對資本化支出部分,則等到該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時,才將其轉入“無形資產”科目。

A.結轉費用化支出:

借:管理費用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

B.當資本化支出部分達到預定用途時:

借:無形資產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③對於已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從其達到預定用途的當月起,按直線法攤銷(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不低於10年)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攤銷

參考一

《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明確規定,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

2、按研發項目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

參考三

《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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