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涉案7000餘萬元!桂林男子組織網絡賭博發展多名“下線”,還把親友拉下水

涉案7000餘萬元!桂林男子組織網絡賭博發展多名“下線”,還把親友拉下水

2016年,卿某某從他人處拿到一個賭博網站代理賬號。隨後,除了自己發展“下線”代理,他還把身邊親朋好友拉下水,讓他們參與賭博或組織賭博。從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6月25日,卿某某作為網絡賭博網站的代理涉案賭資金額為人民幣71411039.5元,2018年俄羅斯世界盃期間(2018年6月14日至7月15日),卿某某與廖某、張某等9人組成的網絡賭博團伙,涉案金額高達649萬餘元。10月17日,興安縣人民法院對外公佈了該起案件的判決。

涉案7000餘萬元!桂林男子組織網絡賭博發展多名“下線”,還把親友拉下水

●申請賬號為賭球做準備

2016年,做貸款業務的卿某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柳州男子李某(另案處理),並從李某處獲得“皇冠”賭博網站6個二級代理賬號。隨後,卿某某用這些賬號的權限開設二級管理賬號、三級代理賬號會員號若干個。

在此期間,卿某某的朋友趙某某主動找到他,從他那裡要到一個賬號,用於2016年歐洲網絡賭球。此後,該賬號一直由趙某某使用,供他用於網絡賭博,金額都轉卿某某指定的賬號裡。

2017年,卿某某先後通過自己父親卿某玉、妻子黃某文、朋友張某等人,開設銀行賬號供其使用。張某還利用自己在某銀行工作的職務之便,不但用自己父母身份信息開設銀行卡供卿某某使用,還參與組織賭博並幫卿某某處理賭博資金。

2018年,卿某某利用手中的“皇冠賭博網站”管理賬號的權限,在賭博網站註冊了幾十個會員賬號。隨後,卿某某通過電話、微信或當面告知等方式,將賬號提供給朋友廖某、舅舅蔣某泉等人,讓他們在2018年俄羅斯世界盃期間用這些賬號進行或組織網絡賭博。

卿某某與“下線”通常一個星期結算一次賭資。

涉案7000餘萬元!桂林男子組織網絡賭博發展多名“下線”,還把親友拉下水

●拉親友下水參與賭博

2018年6月至7月,俄羅斯世界盃期間,已經做好各項準備的卿某某開始組織“下線”們著手組織賭博,其中就包括廖某在內的7個“下線”。

廖某是卿某某的初中同學。2018年5月份,為了看世界盃球賽時更刺激,廖某向卿某某要了“皇冠”賭博網站額度為20萬元的賬號賭球玩,賭了半個月輸了二萬多元。

卿某某見狀就讓廖某多拉人一起玩,並且雙方約定,廖某負責管理手中賭博賬號,賭球的賭資每週星期一結算給卿某某。卿某某按照有效下注金額的2%抽水給廖某。

達成協議後,廖某在某KTV包廂與一些球友看球賽時,主動說自己有渠道可以參與賭球,於是,每天都有十幾個人通過廖某的賬號下注賭球。

廖某的賬號最後的下注金額約70萬元左右,而他自己也在世界盃期間賭球輸了約七八萬元。

除了“抽成”模式,卿某某還與其中兩個“下線”戴某華、劉某雙合夥開設賭場。卿某某在接受戴某華繳納的3萬元押金後,給了他一個賬號,該賬號供戴某華與劉某雙共同使用,用於坐莊賭博。卿某某佔賭場股份的40%,戴某某佔股50%,劉某某10%。

除了同學,卿某某還把自己的舅舅蔣某泉拉下了水。

在2018年俄羅斯世界盃賽期間,卿某某主動找到蔣某泉,並且給了他一個10萬元的會員賬號用於賭球。

一開始,蔣某泉是自己賭,後來也提供給他的朋友李某俊賭博。蔣某泉每週和卿某某結算一次。之後,為了賭球方便,蔣某泉又向卿某某要了一個賬號給李某俊,兩個人分開賭博。

蔣某泉一共賭了五六十場,輸贏加起來的流水金額約20萬元,其中贏的金額只有約2萬元。結算都是通過銀行轉賬。

2018年7月6日,卿某某、廖某、張某等人因參與和組織賭博,被公安機關抓獲。

涉案7000餘萬元!桂林男子組織網絡賭博發展多名“下線”,還把親友拉下水

●涉案賭資高達7000餘萬元

2019年10月,經過興安縣人民法院核實,從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6月25日,卿某某作為網絡賭博網站的代理涉案賭資金額為人民幣71411039.5元,2018年俄羅斯世界盃期間(2018年6月14日至7月15日),卿某某與廖某、張某等9人組成的網絡賭博團伙,涉案金額高達649餘萬元。

10月12日,興安縣人民法院對以卿某某為首的賭博團伙做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卿某某、廖某等人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等傳輸賭博數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卿某某涉案賭資數額共計人民幣71411039.5元。

而張某作為某銀行職員,在此期間,明知卿某某利用賭博網站提供賬號給他人進行賭博並非法獲得盈利,還為其提供資金轉賬便利,幫助資金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開設賭場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廖某、劉某雙、戴某華、張某、陳某、蔣某軍、莊某幸、張某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減輕處罰。九被告人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遂做出判決:被告人卿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80萬元;被告人廖某、張某剛、戴某華、陳某、蔣某軍、莊某幸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劉某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