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4 此贈與協議無效:因為女方用了“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計謀


此贈與協議無效:因為女方用了“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計謀


男女締結為婚姻關係,根本出發點是為了互相扶助、共同經營生活。但有人假借婚姻形式來謀取另一方的房子。這種情形還是存在的。本文以一則人民法院公佈的案例為基礎,對它提出觀點。

一、本案當事人

原告:王某(男)

被告:李某(女)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請求判決確認王某於2009年10月10日作出的贈予協議無效。

三、本案基本事實

1、王某於2005年經拆遷安置取得位於無錫市某區某花園二區327號501室(以下簡稱501室)、321號101室(以下簡稱101室)房屋的產權。

2、李某早在2004年就與魏某共同生活並生育一子,雙方直至2008年9月才登記結婚,又於同年12月份登記離婚。

3、在此期間,李某與王某於2006年即經人介紹相識,李某與魏某登記離婚後不久。2009年9月28日,王某與李某登記結婚,雙方結婚並未辦理任何結婚儀式。

4、王某與李某婚姻登記後不足半月便以約定的形式將原系王某所有的兩套房屋產權變更為與李某按份共有,李某分別佔70%與80%的份額,並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

5、2009年9月起,李某與其前夫及孩子一起住在501室中。婚後王某住在501室東面一間房間中,李某與其前夫魏某、兒子魏某某一同住在靠陽臺的另一間房間,王某的房屋鑰匙被李某拿走,其平時回家都要敲門。

6、此後,王某搬至101室居住。王某曾想住在501室,但被在該房屋中居住的魏某用水管逼打出來,不讓其居住。

7、2010年3月,王某的父親去世時,李某並未參與後事。


此贈與協議無效:因為女方用了“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計謀


四、本案證據:

1、原告的證人及證言:王某提供由無錫市某區某街道某社區居民委員會蓋章及6名證明人簽字的情況證明1份予以佐證,另證人秦某東、馬某到庭作證。

證人秦某東陳述:(1)王某與李某結婚時並未辦理儀式,且平時都看不到雙方在一起,王某的父親去世時也未曾見到李某出現;(2)王某曾告訴該證人,雙方並無夫妻生活;(3)在王某父親火化的當天晚上,該證人與王某一起來到501室,因王某沒有房門鑰匙便敲門,隨後魏某從房內走出,當面就罵王某,該證人看到房間內有兩張床,還有一個不滿6歲的孩子;(4)王某的房產證和低保卡均在李某處,經該證人與周圍鄰居討要,李某才將房產證與低保卡交由該證人保管,該證人保管了3個月後將證件和卡交還了王某。

證人馬某陳述:(1)王某的智商較低,李某與王某結婚的動機不良;(2)該證人曾聽王某說過王某與李某並無夫妻生活;(3)其聽說李某前夫和一個孩子住在501室中,李某前夫曾將王某趕出了501室。

2、人民法院依據職權調查取得的證據:對501室承租人楊某、501室樓下的鄰居曹某及某花園小區內住戶多人進行了調查並製作了調查筆錄3份。

承租人楊某陳述:其自2010年3月20日起租住在501室一間房間中,房東住在隔壁房間中,房東即為魏某與李某夫妻及一個孩子。

鄰居曹某陳述:(1)其以前在派出所做協管員,認識王某和李某。2009年9月起,李某與其前夫及孩子一起住在501室中。李某平時下樓都戴著口罩和墨鏡,有一次李某的衣服掉在該證人家中陽臺外,李某來取時也帶著口罩,感覺很不正常;(2)李某的小姐妹陳某梅告知該證人,李某曾說過她以前在外面騙點錢也就算了,這次騙多了,要出事。

其他住戶陳述:起初村裡的鄰居都不知道王某與李某結婚的事情,是在王某父親去世後才知曉的;王某與李某從未有過夫妻生活,李某都是與其前夫住在一起;李某是和前夫假離婚,為了騙取王某的財產,王某的低保卡、工資、房租都被李某拿走了,且王某父親去世時李某也未出現,沒有為老人送終。

3、李某提供告白書1份。證明王某贈送房子給李某的行為是其自願行為。

五、雙方的陳述及觀點:

1、原告王某:

第一個方面:其是因為房屋產權證被李某強行拿走後才被迫簽訂贈予協議的,協議是李某寫好後讓其簽字的,王某在簽字時並未看清協議內容,其去辦理過戶手續也是受李某脅迫所為。

第二個方面:婚後至今雙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同居,雖有夫妻之名卻無夫妻之實。

第三個方面:李某與其締結婚姻關係的真正目的不是基於夫妻感情,而是覬覦王某的財產。李某以結婚為幌子來騙取財產有違公序良俗,該協議應屬無效。

第四個方面:該告白書系其在受李某威脅的情況下才被迫將李某事先寫好的告白書抄寫了一遍;告白書中表示要將房子給李某的內容不是其真實的意願。

2、被告李某:

第一個方面:認為在情況證明上簽名的都是王某的老鄰居,與王某有一定的利害關係,且這些人作為鄰居無從知曉原被告雙方是否有夫妻生活,王某也無充足的證據明證其識別能力較差;對於證人證言,因兩證人與王某具有一定的利害關係,且均是道聽途說,與情況證明上的內容不符,應當不予採信。

第二個方面:雙方自2006年相識後以朋友關係相處,並未考慮結婚,直至其與魏某離婚數月後才確立戀愛關係。結婚是雙方商量的結果,王某的父親是知曉的,之所以不辦儀式是因為沒有錢。

第三個方面:王某曾表示雙方結婚後就是夫妻了,遂自願將房產證交於李某;王某為人老實,雖沒有大的能耐,但卻有兩套房產,故才與其結婚。

第四個方面:李某在婚前就表示雙方結婚後,要擁有房屋的部分份額,王某亦親口同意,王某家人未善待他,而雙方結婚後,李某對王某倍加關心和照顧,王某因感動才自願將房屋的部分份額贈予李某。

第五個方面:王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有處分的權利。王某自願將訴爭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贈予李某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其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第六個方面:雙方對於訴爭房屋的約定自該約定成立時已經生效,且該約定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

第七個方面:雙方經人介紹後自願結婚,婚後感情一直很好,李某沒有任何誘騙王某的行為。

六、本案爭議焦點:女方以婚姻的形式掩蓋其為獲得贈與房屋產權的目的而訂立的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七、法院裁判結果:確認王某與李某簽訂的關於無錫市某區某花園二區327號501室及321號101室兩套房屋的贈與協議無效。

八、評析

1、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要件:依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依據《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無效民事行為的具體情形:(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3、合同無效的情形: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結合本案具體分析:

第一個方面:原告王某本身智商較低,認識能力不高。但是基本的分析和判斷能力還是有的。

第二個方面:被告李某作風不正派。有“腳踏兩隻船”的惡行:2004年開始至本案訴訟期間,李某與魏某絕大多數時間是處於同居生活狀態,其間有三個多月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育有一個兒子。但從2006年開始經人介紹又認識了原告王某。此時王某與李某相處好比是男女戀愛性質的關係。

第三個方面:李某動機不純。李某在法庭上的陳述中,有句話表明了她自己的真實目的:王某為人老實,雖沒有大的能耐,但卻有兩套房產,故才與其結婚。

她看中了王某的錢,才產生非法佔有的念頭。

第四個方面:婚後至本案訴訟期間,雙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同居,雖有夫妻之名卻無夫妻之實。雙方婚後的婚姻生活不正常。雖然李某一直表示雙方感情不錯,其婚後對王某倍加關心和照顧,但沒有具體表現,從王某本人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及法院調查取得的證據看,在雙方結婚後不久,李某即與其前夫魏某及兒子共同住在501室中,且李某與魏某還以夫妻名義對外出租該處房屋,王某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尚無法在該處房屋中正常居住和生活。在王某父親過世時,李某亦從未出面辦理後事,其未盡到一個妻子和兒媳應盡的義務。

第五個方面:雙方簽訂贈予協議的原因尚無明確合理的解釋。李某與王某在雙方登記結婚的兩週內即簽訂贈予協議並辦理了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且兩處房屋的大部分份額均約定為李某所有。李某雖然表示是其對王某關心照顧的結果,但王某稱系被迫才結婚和簽訂贈予協議的。從李某婚後的生活狀態來看,李某的主張缺乏相應的證據,且李某曾明確表示系因王某有兩套房子才與其結婚,故對於李某陳述的因其對王某關心照顧,王某因感動才將房屋贈予給李某的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第六個方面:公民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法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雖然李某與王某已締結婚姻關係,婚後不久即簽訂房屋贈與協議,並辦理了產權變更手續,其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從法院調查情況分析,王某與李某結婚後不久就分開居住,並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李某存在以合法婚姻為掩蓋,騙取王某房產的故意和目的。

我們要正確認識婚姻的目的。要遵守社會基本道德、個人行為要符合公序良俗。這樣才能維護合法權益。


此贈與協議無效:因為女方用了“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計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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