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2 「房產交易」交了購房定金後悔了,律師教你3招把錢要回來

很多買過房的朋友都知道,買房前一般會與開發商簽訂一個認購協議,會約定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那麼,如果回家後又不想買這套房子了,後悔了腫麼辦?定金還能要回來嗎?

「房產交易」交了購房定金後悔了,律師教你3招把錢要回來

定金是訂立合同的一種擔保方式,一般情況下是要不回來的。但是有下面3種情況,可以要回:

一、雙方未能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的。

如果認購協議對商品房的價格、面積、朝向等主要條款沒有明確約定,且後來開發商與購房人又未能就這些主要條款等協商一致,從而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購房人。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所以沒能簽訂,是由於雙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不是購房人單方違約而造成。

如果你反悔了,又想要回定金,趕快回去看看認購協議有什麼主要條款沒有約定,待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對不合你意的條款,可以大膽提出異議。

這裡有3點值得注意:

1.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應是認購書中約定以外的條款,對其中已有的條款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無須再次進行磋商。

2.只有雙方是對合同的主要條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才能要求退還定金。如果是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等對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不構成實質性影響的條款則不應包括在內。

3.購房者通過對合同提出不合理的苛刻條件,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要求退還定金的,則可能被認定具有不願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構成根本違約,判令定金不予退還。比如說要求籤訂“付完款必須當天交房,當天辦證,不然不籤購房合同,退還我定金!”等不切實際的條款。

二、 就補充協議協商未成的。

當事人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的,如果雙方在平等、誠信的原則下繼續進行了磋商,只是基於各自利益考慮,無法就補充協議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購房合同不能訂立,則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購房者有權要求返還定金。通過增加補充協議從而達到退回定金的目的也是可行的,但是要記住在協議中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應是重要的、符合實際的。

三、因國家出臺新政策,購房者不符合購房、貸款條件的。

簽訂《認購書》後,因國家出臺新政策,使購房者不符合購房條件或無法取得銀行按揭購房貸款,從而使得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企業將收取的定金返還。

看完此文,相信大家以後不會簡單粗暴地跑到開發商那裡說“姐不想買了,把定金還我!”等類似的話了。仔細地想一想,你是否存在符合筆者所提的幾種情形,儘量要回定金,降低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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