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 如果取消物業公司,轉由街道辦事處管理小區事務,是否可行

法律微言明確回答:取消物業公司,歸街道辦管理,只會比現在更差,不會比現在更好!

現在解決問題的關鍵,不是取消物業,而是怎麼監管好物業,讓他們認清自己的位置,更好地服務業主。


如果取消物業公司,轉由街道辦事處管理小區事務,是否可行


試想一下,物業公司是近些年的新興產物,以前沒有物業公司的時候,我們的小區歸誰管理?有人會較真,那時候窮,還沒有現在這麼大規模的封閉小區,那麼我們居住的社區或者村居歸誰管理?還不就是街道辦及下屬社區,鄉鎮及下屬村委會他們。

你覺得在他們的管理下,你的生活是變好了?還是變壞了?法律微言是覺得在他們的管理下有些問題:

其一,無論是街道社區還是鄉鎮村委,是具有公權力的部門。面對公權力,個人單薄的力量很難去抗衡,多年的經驗告訴我們,想要把公權力關進籠子,是有多麼的困難。所以,如果把管理權給他們,按照公權力的慣性,估計你知道可能發生什麼?因為一直以來我們的生活就是這樣;


如果取消物業公司,轉由街道辦事處管理小區事務,是否可行


其二,街道、鄉鎮工作人員稀少,他們除了要面對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各項任務,還有基礎的行政管理職責,工作壓力可謂大之又大,哪有功夫和閒心管理沒有考核的任務。退一步講,即使把小區管理納入考核範圍,一個街道對應的那麼多小區,一個小區又會出現那麼多問題,你覺得多少工作人員才能應付這樣的局面?

其三,在退一步,即使街道願意管,也有能力管,但是誰來監督他們,如果他們在管理中出現讓你不滿意的地方,那你要怎麼辦?去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再出現管理中的失職、權力尋租、腐敗、受賄現象,你有足夠的能力去收集證據,去紀委舉報他們中的腐敗分子嗎?現在的物業公司,至少在法律上,業主委員會還有權利跟他們解除合同,那麼業主委員會有權利脫離街道的管理嗎?

所以現在問題的是關鍵,就是怎麼把物業,變成真正為業主服務的物業?法律微言認為,當前有以下幾點急需改進:

1、徹底改變新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困難,老小區業主委員會僵化,不發揮作用的現狀!業主委員會必須是全體業主選舉出來的,不能是街道和物業商量出來的,更不能是虛假代表業主的利益。讓業委會真正發揮作用,首先就要做到業委會里的委員是業主選舉並代表廣大業主利益的;


如果取消物業公司,轉由街道辦事處管理小區事務,是否可行


2、出臺詳細法律解釋或者實施細則,鼓勵業主委員會積極發揮作用。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業委會的權利:(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這裡的每一項權利,都是懸在物業公司上的利劍,但是利劍不能光懸在物業公司頭頂,從物業從來不會懼怕,必須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讓業委會的劍真正砍到不作為、亂作為的物業公司頭上,讓他們真正改變意識,認識到業主才是物業公司的衣食父母,徹底扭轉他們的服務意識;

3、建議“物業屬地化管理”。何為屬地化?就是要發揮街道辦對物業的監督作用。小區的管理不是交給街道辦,而是讓街道辦來屬地管理物業公司。讓業主投訴有門,讓物業能被監督,讓行政權力約束物業的管理權。


如果取消物業公司,轉由街道辦事處管理小區事務,是否可行


在簡單總結一下:

1、街道辦是國家行政機關,不能用行政權力來管理小區的民事事務;

2、物業公司的所有經費來源業主,理應為業主服務,受業主監督;

3、業主委員會是當前物業管理問題中的突出棘手問題,解決了業委會的問題,也就解決了大部分物業的問題;

4、物業的屬地化管理,促進行政權力對物業管理權的監督,讓業主投訴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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