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眼癌女童家屬訴“大V”陳嵐名譽權糾紛一案一審落錘

眼癌女童家屬訴“大V”陳嵐名譽權糾紛一案一審落錘

今天下午,“眼癌女童”王某的祖父王太友、母親楊美芹訴網絡“大V”陳嵐名譽權糾紛一案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判令被告陳嵐在其實名認證的“作家陳嵐”新浪微博中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律師費5000元;駁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訴訟請求和楊美芹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回顧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女童王某經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等醫療機構診斷患有雙側眼球內母細胞瘤。為給女兒籌措相關醫療費用,原告楊美芹通過微信、水滴籌等途徑尋求社會救助,陸續獲得愛心捐款。後部分社會公眾對善款用途產生質疑,原告楊美芹不斷收到含指責、詛咒等內容的短信。

被告陳嵐系新浪微博認證加V的註冊用戶,基本信息及微博認證的個人身份信息為“作家陳嵐”,至本案起訴時顯示粉絲數為數十萬人。被告陳嵐通過上述實名認證的微博,於2018年4月至6月期間陸續發佈涉及女童王某家屬的言論,包括“騙捐”“虐待”“沒有得到任何治療”“實名報警”等內容。

2018年5月初,女童王某去世。

2018年9月4日,楊美芹、王太友將陳嵐訴至上海閔行法院。兩原告訴稱,被告作為資深公益人士,在未核實真相的情況下,通過微博發表不實言論、洩露原告實際住址,並誤導網友對兩原告進行負面評價,致使兩原告名譽受到嚴重貶損。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兩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在河南的《大河報》、上海的《新民晚報》《澎湃新聞》公開賠禮道歉,並在被告的實名新浪微博公開道歉,置頂兩個月;賠償原告楊美芹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醫療費8365元、兩季莊稼損失36360元、誤工費損失8000元;賠償原告王太友兩季莊稼損失18180元、誤工費損失17460元;賠償兩原告律師費30000元。

被告辯稱,不同意兩原告的訴訟請求。其並無貶損原告楊美芹的主觀惡意,在微博上發表的言論均有信息來源,對於女童疑似死亡的信息也有其來源,確認後已刪除並公開道歉。楊美芹的相關個人信息也是其自行公佈的,不屬於隱私,不構成侵權。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經濟損失等缺乏事實依據。此外,原告王太友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名譽權糾紛中的注意義務與容忍義務

法院認為,被告陳嵐為新浪微博加V認證的註冊用戶,“作家陳嵐”微博系擁有數十萬粉絲、具有一定網絡影響力的自媒體。被告對原告楊美芹網絡個人求助事件予以關注並發表自己的意見及評論,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論自由權利,本身並無不妥。但基於其在網絡空間的特殊身份和較大影響,應當承擔與其身份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較高注意義務。

同時,網絡個人求助的方式為人們的愛心行為建立起了更加廣泛、便捷和高效的渠道,使更多困難家庭得到了及時救助並渡過難關,應當予以倡導。原告楊美芹作為個人網絡求助者在享有受捐助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披露必要的信息。對於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而引發的社會輿論,應當承擔適度的容忍義務。

判決認為,被告陳嵐在發佈部分事實性內容時,有一定的來源和依據,但在被告發布的博文中,有“女兒得病,騙捐不治療”“留著錢給兒子治病吧”“愚昧狠毒的心”“疑似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其父母極有可能希望擺脫麻煩,因為公眾質疑聲越來越多,惡意斷絕孩子飲食,最終導致孩子衰竭”、“一句話,孩子沒有得到任何有效治療,從頭到尾。一直在等死!這個是不是虐待?!”等概括性事實和定性評價,帶有強烈主觀色彩和道德指控。上述言論超出了合理的限度,產生了名譽侵權的事實。

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應當與影響範圍相當

法院認為,被告發表訟爭博文的平臺為新浪微博,基於新浪微博作為社交媒體對於社會的顯著影響力,故判令被告通過該平臺在適當時間內以置頂方式向原告楊美芹書面賠禮道歉。本案名譽侵權足以導致原告楊美芹的名譽顯著降低,給原告楊美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法院酌定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並酌情確定賠償律師費5,000元。對其他損失,因依據不足,未予支持。此外,根據相關博文內容,文中所指家庭應當理解為王鳳雅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與該身份不符,故駁回原告王太友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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