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 救陰不在補血,而在養津與測汗;通陽不在溫,而在利小便

葉天士“救陰不在補血而在養津與測汗,通陽不在溫而在利小便”兩語見於《溫證論治》,其文看似淺顯,其義實甚深刻。

上句,王孟英《溫熱經緯》謂,於“血”、“津”上加“補”“養”二字,已屬蛇足;於“汗”上加“測”字,則更與“救”字氣不相貫,於是改為“救陰不在血而在津與汗”。

其實“補”“養”二字並非蛇足,汗上著一“測”字,正如章虛谷所說:“測汗者,測之以審津液之存亡,氣機之通塞也。”王孟英一改,反而晦澀費解。

葉氏此話,因論及溼邪化熱而言。

救陰不在補血,而在養津與測汗;通陽不在溫,而在利小便

治溼不利小便,非其治也,故須通陽;溼邪已經化熱,則傷陰,故須救陰。這是葉氏的第一層意思。

救陰之法,首先考慮的當然是養津。但在葉天士的時代,養津之法往往與補血之法相混。

在此之前,朱丹溪之所謂養陰,從其用藥多數是補血來看,可見金元之際對於“陰”的概念,實際包括津與血。

津血雖屬同源,但源雖同而流實異,補血與養津,治法畢竟不同,王孟英釋為“救陰須用充液之藥,以血非易生之物,而汗需津液以化也”,此釋極是,但要補充一句,豈止因血非易生之物,才不宜用補血之藥,還因血藥滋膩難散,有礙於邪,反於熱病不利。

故葉氏下文接著說:“較之雜證,則有不同也”。熱病有外邪,雜證無外邪也,葉氏惟恐一提救陰,便用補血之藥,故特別提出救陰不在補血而在養津。

那麼,陰之得救與不得救,津之得回與不得回,於何測之?

測之於汗(當然還可察之於舌),“汗出溱溱,是謂津”,用養津之藥後,皮膚從乾燥轉為潮潤,往往是津回之徵(西醫輸液後亦可出現這種情況)。這是第二層的意思。

通陽之藥,不離於溫(如桂枝),故通陽又往往與溫陽相混,然通陽自通陽,溫陽自溫陽,兩者雖有聯繫,但不能等同。

陽氣之得通與不得通,主要測之於小便之利與不利;陽氣之得溫與不得溫,主要測之於四肢厥逆之得回與不回。

救陰不在補血,而在養津與測汗;通陽不在溫,而在利小便

以《傷寒論》方論之,五苓散、苓桂術甘,用於通陽之方也;四逆湯,用於溫陽之方也;真武湯,用於溫陽而兼通陽之方也。

所謂“通陽不在溫而在利小便”,是說雖用溫藥,其意不在於溫陽而在於利小便。這是第三層意思。再進一步分析,所謂救陰者,保護津液也,用於熱病劫津傷陰之侯,用藥重點在於甘涼濡潤,進一步則用鹹寒增液。但反過來,見到劫津傷陰之候,並不就可單獨用滋陰之法。

邪火尚盛者,就須滋、清同用,以撤熱保津,這是容易理解的。陽明腑實而陰傷者,急下即所以存陰(溫病學說在這種情況下,用增液承氣湯更較大承氣為穩妥),齒若光燥如石者,津液可謂傷矣。

但如證見無汗、惡寒,葉氏提出辛涼洩衛透汗為要。此與仲景之用大青龍湯,有異曲同工之妙。

汗、下,都會傷津液,津已傷者,仲景還用汗下之法,天士亦用之,似乎不可理解,卻正是高人一著之處。

邪不去,津液將更傷,為祛邪而用汗下,雖然一時傷津液,只要看得準,達到祛邪的目的,邪去而正自復,反可以保津液。這是事物的辨證法。

所以《傷寒論》58條說:“凡病若發汗、若吐、若下、若亡血、亡津液,陰陽自和者,必自愈”,陰陽自和者,邪去正復也。

上面說的要看得準,怎樣才算看得準?就是要“伏其所主而先其所因”。

救陰不在補血,而在養津與測汗;通陽不在溫,而在利小便

表不解,汗不透,熱不徹而致津傷者,汗不透是主,是因,辛涼洩衛透汗是伏其所主;但如素體陰虧而無作汗之資者,則津傷是主,又急宜養津,但須選擇輕清之品。

陽明熱結而致津傷者,熱結是主,是因,下其熱結即是伏其所主;但如腸液乾燥而致便秘者,雖多少也有熱結之象,液燥卻是其主,止宜用“增液”,不宜用“承氣”。

《傷寒論》桂枝加附子湯證雖有津傷之象但不忌溫藥,因此證衛陽不固,漏汗不止是其所主,振其衛陽則漏汗止,漏汗止則流節而津自復,這就是伏其所主的結果。

救陰與通陽又是互有聯繫的。

汗出溱溱固由於津液之來複,還有賴於陽氣之能化液作汗;小便之得利,固由於陽氣之得通,也表示化源之充足。

津之與氣,未嘗相離,汗之得出,小便之得利,也往往同時並見,這就是陰陽自和的表現,津為陰,氣為陽也。

聯繫到《傷寒論》在58條之後,緊接59條:“大下之後,復發汗,小便不利者,亡津液故也;勿治之,得小便利,必自愈。”

這段話,也須活看。

救陰不在補血,而在養津與測汗;通陽不在溫,而在利小便

大下復發汗之後,如有其它變證,自屬誤治;如僅見小便不利,則屬邪退而正未復,一時性的亡津液。

所謂“勿治之”,是指不得再施汗下;若論治法,則既要養津,又要通陽,其意自在言外,只有這樣,才能得小便利,而小便利,則為陰陽自和的表現,故必自愈,此正與58條相呼應。

但救陰與通陽並用分寸是頗難掌握的,涼潤不當,留溼反成矇蔽;通之太過,則又助熱傷陰。所以葉氏說:“熱病救陰猶易,通陽最難。”溫病中以溼溫為難治,就難在這裡。


①文中未涉及到症狀的具體用藥,且內容僅供臨床思路參考,具體症狀還應辨證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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