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4 沒有發票的成本費用,如何列支?

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總有一些業務是無法及時取得發票,那麼,對於一些沒有及時取得發票的業務,成本費用應該如何列支呢?

業務描述

嘉誠公司2019年6月份完成一棟倉庫的建設,並已經投入使用,由於沒有與施工方辦理結算,施工單位未向嘉成公司開具工程發票。那麼,嘉誠公司能否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019年12月份嘉誠公司財務年度關賬時,發現還有一部分辦公用品、水電費、房租等管理費用沒有取得發票,實際已經發生。能否在2019年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解析我們發現,對於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沒有取得發票仍然可以分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對於企業沒有取得發票的項目為“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可暫按合同金額計提折舊,只是需要在12個月之內取得發票並按實際金額進行調整。當然,政策中所規定的固定並未對固定資產的性質作要求,也就是說,只要涉及到有建築安裝的固定資產都可以。

2、對於企業取沒取得發票的項目為“費用類支出”,只要是實際發生的,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也就是說,沒有發票也可以列支,只要能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前取得發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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