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 貪汙受賄1700多萬,吳國林一審獲刑17年

貪汙受賄1700多萬,吳國林一審獲刑17年

12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吳國林犯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

經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吳國林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左翼後旗代旗長、旗長、書記的職務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侵吞、套取公款人民幣16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且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8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於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經濟損失人民幣93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贪污受贿1700多万,吴国林一审获刑17年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國林犯有數罪,應當對其數罪併罰。被告人吳國林主動供述其受賄罪的部分犯罪事實,其親屬主動退還贓款24萬元,可以對其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判決認定被告人吳國林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被告人吳國林親屬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4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依法沒收;剩餘違法所得人民幣1706萬元,繼續追繳後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未隨案移送的財產由查封機關負責處理。

審稿主任:劇根宏

值班總編:周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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