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雲德案例」淺析“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

「雲德案例」淺析“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司法判例彙總,信用卡詐騙罪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偽造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惡意透支信用卡。偽造信用卡的詐騙形式比較容易理解,但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惡意透支信用卡是大家生活中常見的也是容易與其他罪名或民事糾紛混淆的。其中“冒用”是指未經持卡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使用持卡人名下的信用卡,如果能夠證明持卡人對使用人允許或授權使用其信用卡,則不應被認定為本罪。目前,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幾乎平時所有的消費都是通過第三方網絡賬戶如支付寶、微信等平臺進行支付,網上的各種借貸平臺也層出不窮,那麼,使用他人的第三方網絡支付賬戶或借貸平臺而套取資金的行為應如何認定?筆者查詢了最高院的相關判例,對於未經本人允許擅自使用他人的第三方網絡支付賬戶套取現金的行為,一般認定為盜竊罪,但是如果是利用持卡人綁定在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的身份信息進而使用信用卡套取資金的,該行為仍是通過信用卡賬戶進行支付或轉賬,本質上也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

「雲德案例」淺析“信用卡詐騙罪”

對於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認定,根據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佔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持卡人若是在透支時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且實際歸還了透支款及利息,則不認定為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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