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實施不安抗辯權需要通知對方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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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不安抗辯權需要通知對方,而不通知對方就實施不安抗辯權的,甚至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為了兼顧後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於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並負有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先給付義務人及時通知後給付義務人,可使後給付義務人儘量減少損害,及時地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使先給付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規定先給付義務人負上述舉證義務,可防止其濫用不安抗辯權,藉口後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而隨意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如果先給付義務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們都知道合同的簽訂因為有法律作為擔保所以往往具有法律效力,整個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都必須按照合同要求的進行,其實行使不安抗辯權通知對方,不僅是在幫助對方,同時也是為了給自己減少法律上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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