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與趙先生自由戀愛,於2011年9月19日登記結婚,後生育一子。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爭吵,且因趙先生經常夜不歸屬,不盡對孩子的扶養義務和丈夫的責任,張女士忍無可忍,提起離婚訴訟。
財產分割成了雙方爭執的焦點。
原來登記在趙先生名下有兩套按揭房,一套是2015年3月,趙先生用其自由公積金以按揭方式貸款購買(以下稱為“房一”),並公積金賬戶進行還款。另一套,則是2015年5月,趙先生父母付的首付(以下稱為“房二”),每月由趙先生父母定期將月供打入還款賬戶。
張女士認為,都是婚後購買的按揭房,都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屋判給丈夫,也應對房屋還貸及增值部分進行平分。事實真的是這樣麼?
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由於該“房一”系婚後趙先生用其自有公積金以按揭方式貸款購買並用個人公積金還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張女士有權要求分割。
關於“房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又因該房屋首付款、月還款、契稅、物業費等均由趙先生父母支付,趙先生並未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故該房屋為趙先生個人財產,故趙先生無須就還款部分向張女士進行補償。
張女士的案例告訴我們,僅男方父母出資買房時,一定要加上自己的名字,否者,離婚時,房子跟你一毛錢關係也沒有。尤其是這兩種情況:
1、男方父母比較有錢,房子付全款,登記在男方一個人的名下。
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視為男方父母對男方自己的贈與。房子是男方自己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是無權要求分割的。
應對方案:房產過戶或加名!
2、男方父母手頭有點緊,付了首付,房子登記在男方一個人的名下,但是又怕給小兩口壓力,定期將月供打入男方還款賬戶。
這種情況下,同樣是為男方自己的個人財產。
應對方案:要是夫妻兩人實在還不起還貸又沒錢辦理過戶更名,可以讓父母將錢打到自己卡里,自己再轉到丈夫還貸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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