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關於進一步加快疫情期間失業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0〕23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快失業保險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加大穩崗返還力度

(一)按照吉人社函〔2020〕18號文件要求,將受疫情及延遲復工影響損失較大和積極復工生產的參保企業納入穩崗返還重點支持範圍並優先發放。

(二)根據國發﹝2019﹞28號和人社廳發〔2020〕12號文件精神,加大援企穩崗力度。延長執行期限,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的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關於進一步做好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9﹞143號)文件規定的認定條件、審核程序和工作要求不變,時限年度規定順延一年,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按照人社部明電〔2020〕2號和吉人社明電〔2020〕5號要求,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間,將中小微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裁員率標準由不高於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放寬到不高於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職工總數20%。

(四)加快穩崗返還工作進度。各級人社、社保部門要按照相關政策加快開展穩崗返還工作,主要領導負責,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統籌安排,採取邊審核邊公示,加速推進,普通穩崗返還在2月底前完成本地總量(金額)30%,3月底前完成60%,4月底前完成80%,中小微企業的穩崗返還在5月30日前必須全部完成, 6月底前本地穩崗返還全部完成;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重點支持受疫情影響較大、積極復工生產和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2月底前各地要完成本地總量(金額)50%,3月底前完成80%,4月底前經營困難恢復有望穩崗返還全部完成,堅決打贏疫情阻擊戰,支持企業共渡難關。

(五)優化審批流程。企業申請穩崗返還不需提供花名冊、工資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材料。

實施保費緩繳政策

  按照吉政發〔2020〕4號文件規定,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失業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延遲繳費期間,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正常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

確保失業保險待遇發放

(一)疫情防控期間,受疫情影響失業的參保人員,可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失業保險金,執行期限至疫情結束。

(二)根據吉人社函〔2020〕18號文件規定,對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申領失業金的失業人員不受60日限制,可根據疫情適當順延。

(三)根據國發﹝2019﹞28號文件要求,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

(四)疫情期間,根據吉人社函〔2020〕18號文件精神和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規定,及時為領取失業金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及時化解失業人員因物價上漲所造成的生活困難。

(五)根據國家人社部、省政府和省人社廳的要求,疫情防控期間,為降低交叉感染風險,積極實施失業保險業務網上辦理,切實保障網上申領渠道暢通,實行失業保險金不見面申領。

延續降低費率政策

  根據國發﹝2019﹞28號文件及我省相關文件要求,將2019年經省政府審議通過的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

  各級人社、社保部門要高度重視,抓好所屬縣(市、區)工作督導落實,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的堅強領導,按照三保一統籌的部署積極落實國家和省裡關於疫情防控的各項政策,在關鍵時期發揮失業保險援企穩崗作用,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渡過難關,確保政策落實落地,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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