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懸疑!評估都完了卻說涉案房屋不在徵收範圍內?這咋辦?

導讀:來自貴州省貴陽市下轄清鎮市百花社區某村的被徵收人周先生,在多番尋找和比較下,委託了在明律師事務所身經百戰的梁紅麗律師團隊來處理其徵收補償糾紛。梁紅麗律師團隊通過分析案情、制定辦案策略,在取得了一次不利的裁定結果的條件下,反轉劇情,指導當事人提出了關鍵性訴訟,成功維護了周先生的切身權益。那麼,這究竟是一起怎樣的案件呢?

懸疑!評估都完了卻說涉案房屋不在徵收範圍內?這咋辦?

【案件背景:起訴後才見到的房屋徵收決定?】

周先生的房屋是一棟位於街角的二層小樓,一層已經出租,二層自用,經營著一家小飯館。由於房屋的地理位置好,飯館的生意紅火。除此之外,周先生一家並沒有其他的收入來源。

2018年初,周先生的房屋被納入當地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徵收範圍。但因認為補償標準不合理,周先生並未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

周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後,其始終未在居住區域見到過清鎮市人民政府張貼的《房屋徵收決定》等內容。無奈之下,周先生只得先提起了其他行政糾紛的訴訟。

2018年7月2日,周先生與清鎮市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糾紛由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周先生於同年11月5日到貴陽中院領取清鎮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信息公開材料,卻發現了始終未在居住區域見過的由清鎮市人民政府張貼的《房屋徵收決定》。

梁紅麗律師團隊通過仔細研究這份房屋徵收決定後認為,該行政行為嚴重違法,應當依法撤銷。理由如下:

其一,清鎮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在徵收區域進行公告,但其並未按法定程序公告,故該行為違法。

其二,就本次房屋徵收而言,關於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清鎮市人民政府並未依法徵求被徵收人意見,也未確定產權置換房屋的明確地點。

對此,在梁紅麗律師團隊的幫助下週先生對該《房屋徵收決定》依法提起訴訟。2019年7月23日,周先生收到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行初90號《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了周先生的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清鎮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是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的徵收決定,而周先生的房屋位於農村集體土地上。另外,從周先生提交的證據來看尚不足以證明其房屋位於涉案項目的徵收範圍內。

【專業律師力挽狂瀾,爭得重審機會】

周先生不服該裁定依法提起上訴,梁紅麗律師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周先生的房屋不屬於涉案項目的徵收範圍,屬於事實認定不清。

第一,周先生曾於2018年5月23日向清鎮市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並提交了自己的房屋位置圖。

清鎮市人民政府根據周先生提供的房屋權屬證明文件和房屋位置圖向周先生公開了於2018年6月15日向其作出的《清鎮市人民政府關於清鎮市石關片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紅線範圍內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及《補償安置方案》兩份材料。

由此,完全可以證明周先生的房屋確實位於清鎮市石關片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紅線範圍內。

第二,清鎮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答辯材料裡出現了《清鎮市人民政府關於石關片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紅線範圍內房屋徵收的通告》這一文件。文件中顯示徵收的具體範圍見項目紅線圖,但卻並未附上項目紅線圖。

並且,仔細翻閱清鎮市人民政府的答辯材料也未看到任何關於周先生的房屋不屬於徵收範圍的確切證明材料。

因此,一審法院僅憑清鎮市人民政府一句沒有任何證據佐證的表態就認定周先生的房屋不屬於涉案項目的徵收範圍,實屬事實認定不清。

第三,在周先生收到的《房屋徵收估價分戶報告》中明確寫有周先生是“清鎮市石關片區棚改項目”的被徵收人,並且周先生收到的《評估結果複核申請回復》也是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為法律依據。

據此,一審法院僅以周先生的房屋位於集體所有土地上來認定其房屋不屬於徵收範圍,事實認定不清,應當予以撤銷。

最終,在周先生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不久,就收到了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裁定將本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在明律師最後想要指出的是,確定房屋、土地位於某一具體徵收項目的範圍內是被徵收人獲取補償安置,主張程序性權利的基礎。但這一舉證義務顯然應由徵收方通過公開項目的徵地紅線圖、勘測定界圖等專業性材料予以落實,而不應要求老百姓自證自己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何況,本案中有人上門評估竟無人認可週先生是涉案項目的被徵收人,這顯然令人啼笑皆非。面對如此複雜的亂局,被徵收人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採取有效步驟,為獲取滿意的補償安置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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