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發條“朋友圈”被罰40萬!想發“國難財”?活該!

金華晚報


微信暱稱“小包兒粑粑在Ugg工廠直播”的當事人王某某,先是在朋友圈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口罩價格,此後又玩起“失聯”的戲碼,直至江蘇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發佈徵集線索公告後才迫於壓力前來接受調查。

記者昨天(2月29日)從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依法從重對王某某擬處罰款40萬元。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於2月28日晚送達當事人手中。

發條“朋友圈”被罰40萬!想發“國難財”?活該!

1月25日晚,微信暱稱“小包兒粑粑在Ugg工廠直播”的用戶在朋友圈發佈了一則口罩漲價通知,稱自家出售的3M9001型號口罩,由原來的288元、388元調價至488元,並稱仍有可能進一步漲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如此叫賣引發網友極度不滿,大家紛紛譴責其哄抬物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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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輿情舉報,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次日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王某某通過暱稱為“小包兒粑粑在Ugg工廠直播”的微信號散佈口罩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致使輿情迅速發酵,造成嚴重的社會負面影響。

在啟動調查程序後,當事人王某某未能及時到案接受調查。執法人員曾多次撥打手機試圖聯繫王某某,但其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2月3日,王某某來電稱,其“現在河南鄭州,手機關機是因為一直有騷擾電話,目前因疫情防控無法回南通,一旦回來就配合調查”。然而此後,王某某卻再次“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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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一直聯繫不到王某某當面質證,2月16日,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向社會發布公告徵集線索,並勸告王某某自公告之日起5日內主動接受調查,否則視為拒不配合調查。2月18日,王某某迫於壓力最終現身,來到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新城橋分局接受調查。

“我們分別在2月18日、19日、22日,對王某某做了三次詢問筆錄。”崇川區市場監管局新城橋分局副局長陸琦介紹,在查明當事人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崇川區市場監管局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了較重的罰則,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王某某擬處罰款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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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歡迎廣大群眾積極監督,發現哄抬價格、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假冒偽劣防疫用品、發佈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的,請及時通過12315進行舉報。

微商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

賣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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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隻要賣的是真口罩就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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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資質,你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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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經營和醫療器械網絡銷售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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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醫藥店鋪在網店持續公示的相關行政許可信息。

若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應遵守以下規定:

1.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2.依法需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3.應當在網站或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4.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填寫醫療器械網絡銷售信息表,事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同時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展示其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產品頁面應當展示該產品的醫療器械註冊證或者備案憑證。

5.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通過自建網站或者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開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活動。通過自建網站開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並具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以及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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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不是想賣就能賣

我們平時用的口罩一般分為勞保口罩、醫用口罩、普通口罩。而在疫情防控期間大家大多都是使用醫用口罩進行防護。

醫用口罩作為一種醫療用品,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所以銷售醫用口罩不僅需要《營業執照》,還需要《第二類醫療經營備案憑證》。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經營者還必須能夠提供出售口罩的進貨票據,供貨單位(個人)資質證明和產品的合格證明。

因此,對於微商而言,醫用口罩不是想賣就能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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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皆知,售賣假口罩肯定是違法行為,那些在微信朋友圈中賣口罩的好友們,即使售賣的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醫用口罩,那是否就屬於合法售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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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當事人已於2月1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

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用口罩註冊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9]755號),醫用口罩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註冊管理,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由此可見,醫用口罩,不是隨隨便便就能銷售的。

個人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之前,是不能銷售醫用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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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售賣醫用口罩需承擔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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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銷售醫用口罩,若銷售金額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若銷售金額未達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會面臨其他處罰。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規定,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備案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規定,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的,違法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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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

由於疫情緊張,不少人利用口罩緊俏這一缺口積壓囤貨,不僅在微信朋友圈非法銷售醫用口罩,甚至高價倒賣賺取差價。即使售賣的口罩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但售價過高,獲利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就很容易觸犯非法經營罪了。

根據《兩高涉疫司法解釋》第六條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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