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京小槌普法|配合防疫檢查,切莫心存僥倖

自今年一月以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蔓延,對各行各業和人民生活都造成了很大影響。在全社會凝心聚力、眾志成城抵抗疫情的大背景下,卻存在著擾亂疫情防控秩序的的不安定因素。近一段時間,全國多地公安機關先後對少數群眾的隱瞞行蹤、不配合隔離治療等行為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立案查處。

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安定有序,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新冠防控意見》),提出了依法嚴懲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執法司法政策。今天,“京小槌”就結合《新冠防控意見》規定,針對近期發生的隱瞞接觸史、不配合隔離治療有關案例所涉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提示。

京小槌普法|配合防疫檢查,切莫心存僥倖

1.幾類典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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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發生以來,部分疑似或確診患者隱瞞旅行史,隨意進入公共場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和身體健康。

從近期網絡披露的案例來看,有關確診和疑似病患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拒不執行當地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且多次主動與人群密切接觸;故意隱瞞在重點疫區工作生活經歷和行程,欺騙就診醫生,且多次主動與他人密切接觸;在防疫人員依法依規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離的情況下,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仍參加家庭聚會,甚至逃出監管場所到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與他人接觸。

案例鏈接:

本月初,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嫌疑人陸某立案審查,陸某曾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有親密接觸,在防疫人員要求其居家隔離的情況下,陸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與他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

2.危害公共安全罪高可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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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新冠防控意見》規定: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從內容來看,《新冠防控意見》明確了故意傳播病毒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並且確診病人和疑似病人進行了兩類區分,後者需要造成傳播方構成本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故意犯罪,即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後果,如果希望結果發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結果發生屬於間接故意。以近期發生的超市貨物吐口水事件為例,行為人就有典型的報復社會心態,應當認定直接故意。而如果是在明知確診的情況下,雖然主觀上並無傳播病原體的故意,但拒絕配合醫療機構隔離並出入公共場所,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此外還要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包括其對新冠疫情的認知、信息獲取程度和履行防護義務。如果曾有過密切接觸史,且發燒、咳嗽、乏力等症狀已經很明顯,甚至被臨床確定為疑似病例,仍然出入公共場所的,且未注意防護的,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

一般來說,確診的病例往往被定點醫院收治,同時被強制隔離,脫離監管進入公共場所的可能性不大,因而當前被立案查處的主要是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等造成病毒傳播後果的情形。

對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如何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明確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什麼樣的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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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0條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第三條之規定,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亂,而非典型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才適用該罪名。

但隨著疫情的發展,國家對新冠疫情的防控級別也不斷提升。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本次出臺的《新冠防控意見》也規定,在兩類認定為危害安全的行為外,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這就意味著將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風險的行為適用該罪,如此規定一方面是因為本次疫情確實來勢洶洶,另一方面也凸顯了有關部門對防控工作的重視。

本罪的特徵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的行為,屬危險犯,不要求最後確實感染他人為構成要件。現階段被立案審查的不少案例都有出入公共場所的情況,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要不主動出入公共場所就不會觸犯刑法規定。2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隱瞞病情和流行病學接觸史,致使多名醫護人員被醫學隔離觀察的嫌疑人李某某予以立案。雖然李某某並未主動進入公共場所,與他人密切接觸,但其行為屬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仍應當按照了解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諸如從事飲用水的生產、管理、供應的人員;飲食服務行業的經營、服務人員;食品行業的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及保管人員;托幼機構的保育、教育人員等特殊行業人群,用人單位要密切排查健康狀況,避免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引發公共衛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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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建議:

《新冠防控意見》明確指出,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當前各地都制定並公佈了有關疫情防控的通知,北京也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等十多項政策文件,大家務必要按照疫情防控的有關要求,積極配合疫情排查和防治隔離,如實反饋身體狀況、接觸史等信息,既便於醫護人員開展及時救治,也避免讓自己觸碰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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