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註冊消防工程師 知識點 廠房建築防火案例分析相關知識點

註冊消防工程師 知識點 廠房建築防火案例分析相關知識點

【知識點 1】物質火災危險性判斷:甲類、乙類、丙類、丁類;

【知識點 2】建築分類

1)按建築使用性質,可分為民用建築、工業建築及農業建築。其中民用又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築;

2)民用建築根據建築高度和層數又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築和高層民用建築。高層民用建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築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高層。

(1)單層、多層建築。27m 以下的住宅建築、建築高度不超過 24m(或已超過 24m,但為單層)的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

(2)高層建築。建築高度大於 27m 的住宅建築和其他建築高度大於 24m 的非單層建築。我國稱建築高度超過 100m 的高層建築為超高層建築。

【知識點 3】建築高度的計算和判定

1)建築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築高度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簷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築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建築高度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屋面面層的高度。

3)同一座建築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建築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的最大值。

4)對於臺階式地坪,位於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築之間有防火牆分隔,各自有符合規範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通道時,可分別確定各自的建築高度。否則,建築高度按其中建築高度最大者確定。

5)局部突出屋頂的嘹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佔屋面面積不大於 1/4 時,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6)對於住宅建築,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於 2.2m 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於 1.5m 的部分,不計入建築高度。

【知識點 4】廠房和倉庫的分類-生產的火災危險等級判定原則: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佔本層或本防火分區建築面積的比例小於 5%或丁類、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於 10%,且發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對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採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類、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應當採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應保持負壓,油漆工段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或自動抑爆系統,且油漆工段佔其所在防火分區面積的比例不大於 20%。

【知識點 5】廠房耐火等級和層數

1).單、多層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一、二級耐火等級丙類廠房的最多允許層數不限,三級耐火等級的丙類廠房最多允許層數不應超過 2 層。

2).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常見建築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為 A\\B1\\B2\\B3, 建築構件主要包括建築內的牆、柱、梁、樓板、門、窗等。建築構件的耐火性能包括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3).建築耐火等級:在防火設計中,建築耐火等級是由組成建築物的牆、柱、樓板、屋頂承重構件和吊頂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共分為四級。

4).常見工業建築耐火等級要求:危險的甲乙及丙類液體一般要求 2 等級;面積比較小的可以是 3 等級;一

般的丙類(固)要求 3 等級;面積大工藝複雜的要求 2 等級;

5).最多允許層數與耐火等級的適應:甲一二單層,二乙 6,三丙 2;

【知識點 6】 防火間距的計算和判定

1)合理佈置建築總平面佈局和功能區域劃分應在建築之間留有足夠的防火間距,以消除或減少建築物之間及周邊環境的相互影響和火災危害。同一企業內,若有不同火災危險的生產建築,則應儘量將火災危險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築集中佈置,以利於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便於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工廠和倉庫的生產區、儲存區內不得修建辦公樓、宿舍等民用建築。

2) 乙(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宜(不應)小於 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宜(不應)小於 30m。除甲類倉庫和室外變配電站外,廠房倉庫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D=d+K1+K2; 式中:D—最小防火間距 d—參考間距(高層廠房或倉庫:13m;甲類倉房:12m;其他建築:10m。)

K1、K2—修正係數,耐火等級 1-2 級取 0,3 級取 2,4 級取 4;

3.防火間距不足時的消防技術措施

1)改變建築物的生產和使用性質,儘量降低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改變房屋部分結構的耐火性能,提高建 築物的耐火等級。

2)調整生產廠房的部分工藝流程,限制庫房內儲存物品的數量,提高部分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

3)將建築物的普通外牆改造為防火牆或減少相鄰建築的開口面積,如開設門窗,應採用防火門窗或加防火水幕保護。

4)拆除部分耐火等級低、佔地面積小、使用價值低且與新建築物相鄰的原有陳舊建築物。

5)設置獨立的室外防火牆。在設置防火牆時,應兼顧通風排煙和破拆撲救,切忌盲目設置,顧此失彼。

【知識點 7】消防車道

丙類廠房的佔地面積大於 3000m²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 4m。

2)消防車道的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消防車道與建築物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4)消防車道靠建築外牆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築外牆不宜小於 5m。車道的坡度不宜大於 8%。

5)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於 12m×12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於 18m×18m。

6)消防車道的路面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7)當因各種原因消防車不能按規定靠近建築物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①消防車在平臺下部空間靠近建築主體。

②消防車直接開入建築內部。

③消防車到達平臺上部以接近建築主體。

④平臺上部設消火栓。

【知識點 8】丙類廠房內辦公室、休息室及中間倉庫佈置

1.丙類廠房內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時,其辦公室、休息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50h 的防火隔牆和不低於

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至少設置 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廠房內設置甲類中間倉庫時,其中間倉庫儲量不宜超過 1 晝夜的需要量並應靠外牆佈置,還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 1.5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知識點 9】構造防火-防火分隔

附設在丙類廠房內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00h 的防火隔牆和不低於 1.5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除消防水泵房、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外,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築內的門均應採用乙級防火 門建築內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築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內佈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均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00h 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牆體上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或符合規定的防火捲簾。

【知識點 10】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丙類廠房地上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均不應大於 4000m²;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上述規定增加 1.0 倍;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增加面積可

按該局部面積的 1.0 倍計算。

【知識點 11】安全疏散

丙類廠房內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 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 1.40m,門的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 0.90m;首層外門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疏散人數計算,且該門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 1.20m。可採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若不能自然通風,故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採用防煙樓梯間。

廠房內任一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60m。丙廠房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採用推拉門、捲簾門、吊門、轉門和摺疊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牆的外側可採用推拉門或捲簾門。

其中疏散出口是指人們走出活動場所或使用房間的出口或門。安全出口是指通往室外、防煙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等安全地帶的出口或門。一般,人們從疏散出口出來,經過一段水平或階梯疏散走道才達到安全出口。進入安全出口後,可視為到達安全地點。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對保證人員和物質的安全疏散極為重要。無論工業建築或民用建築,每個防火分區、每個樓層的安全出口數量一般均不應少於 2 個。 高層建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置挑出寬度不小於 1.0m 的防護挑簷。

【知識點 12】廠房防爆

1.廠房防爆概述: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洩壓設施。洩壓設施宜採用輕質屋面板、輕質牆體和易於洩壓的門、窗等,應採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洩壓設施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並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作為洩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牆體的質量不宜大於

60kg/m²。

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基本原則是:控制可燃物和助燃物濃度、溫度、壓力及混觸條件,避免物料處於燃爆的危險狀態;消除一切足以引起起火爆炸的點火源;採取各種阻隔手段,阻止火災爆炸事故的擴大。

2.防爆措施:建築防爆的基本技術措施分為預防性技術措施和減輕性技術措施。

其中預防性技術措施包括:排除能引起爆炸的各類可燃物質,比如在生產過程中儘量不用或少用具有爆炸危險的各類可燃物質;生產設備應儘可能保持密閉狀態,防止“跑、冒、滴、漏”;加強通風除塵;預防燃氣洩漏,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以及利用惰性介質進行保護。

而減輕性技術措施包括採取洩壓措施、採用抗爆性能良好的建築結構體系和採取合理的建築佈置。

3.有爆炸危險性廠房、庫房總平面佈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庫房宜獨立設置,並宜採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採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2)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平面佈置最好採用矩形,與主導風向應垂直或夾角不小於 45°,以有效利用穿堂風吹散爆炸性氣體,在山區宜佈置在迎風山坡一面且通風良好的地方。

3)防爆廠房宜單獨設置,如必須與非防爆廠房貼鄰時,只能一面貼鄰,並在兩者之間用防火牆或防爆牆隔開。相鄰兩個廠房之間不應直接有門相通,以避免爆炸衝擊波的影響。

如果生產上確有需要,允許在廠房的一面外牆貼鄰建造專為甲類或乙類廠房服務的 10kV 及以下的變、配電站,並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隔開。

另外,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在受條件限制時可與廠房貼鄰建造,但必須靠外牆設置,並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3.00h 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分隔開。

4.有爆炸危險的部位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宜設置在單層廠房靠外牆的洩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牆的洩壓設施附近。有爆炸危險的設備宜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佈置。易產生爆炸的設備應儘量放在靠近外牆靠窗的位置或設置在露天,以減弱其破壞力。

2)單層廠房中如某一部分用於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為防止或減少爆炸事故對其他生產部分的破壞,減少人員傷亡,要求甲、乙類生產部位靠外牆設置。防爆房間儘量靠外牆佈置,這樣洩壓面積容易解決,也便於滅火救援。

3)多層廠房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層為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時,為避免因該類生產設置在底層及其中間各層,爆炸時結構破壞嚴重而影響上層建築結構的安全,故將其設置在最上一層靠外牆的部位。

4)在廠房中,危險性大的車間和危險性小的車間之間,應用堅固的防火牆隔開。為了車間之間的聯繫,宜

在外牆上開門,利用外廊或陽臺聯繫;也可在防火牆上設置雙門斗,儘量使兩個門錯開,用門斗來減弱爆炸衝擊波的威力,縮小爆炸影響範圍。考慮到對疏散樓梯的保護,設置在有爆炸危險場所內的疏散樓梯也要考慮設置門斗,以此減弱爆炸衝擊波的作用,降低爆炸對疏散樓梯間的影響。此外,門斗還可以限制爆炸性可燃氣體、可燃蒸氣混合物的擴散。

另外,有爆炸危險的建築或建築部位,還要注意:

1)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必須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採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及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應採用防火材料密封。

2)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廠房的管、溝不應和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該廠房的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但是,對於水溶性可燃、易燃液體,採用常規的隔油設施不能有效防止可燃液體蔓延與流散,而應根據具體生產情況採取相應的排放處理措施。

3)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溼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設置防止水浸漬的措施。防止液體流散的基本做法有兩種:一是在桶裝倉庫門洞處修築慢坡,一般高為150~300mm;二是在倉庫門口砌築高度為150~300mm 的門檻,再在門檻兩邊填沙土形成漫坡,便於裝卸。金屬鉀、鈉、鋰、鈣、鍶及化合物氫化鋰等遇水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倉庫要求設置防止水浸漬的設施。

5.洩壓面積計算:爆炸能夠在瞬間釋放出大量氣體和熱量,使室內形成很高的壓力,為了防止建築物的承重構件因強大的爆炸力遭到破壞,將一定面積的建築構、配件做成薄弱洩壓設施,其面積稱為洩壓面積。洩壓面積宜按式 A=10CV2/3 計算,但當廠房的長徑比大於 3 時,宜將該建築劃分為長徑比小於等於 3 的多個計算段,式中:

A—洩壓面積(㎡);V—廠房的容積(m³);C—洩壓比(㎡/m³),長徑比為建築平面幾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長尺寸與其橫截面周長的積和 4.0 倍的該建築橫截面積之比。

6.洩壓設施的選擇:洩壓設施可為輕質屋面板、輕質牆體和易於洩壓的門窗,但宜優先採用輕質屋面板,不應採用普通玻璃。

1)作為洩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輕質牆體的質量不宜大於 60kg/㎡。

2)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庫房)宜採用全部或局部輕質屋面板作為洩壓設施。頂棚應儘量平整、避免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應通風良好。

3)洩壓面的設置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並宜靠近容易發生爆炸的部位。

4)當採用活動板、窗戶、門或其他鉸鏈裝置作為洩壓設施時,必須注意防止打開的洩壓孔由於在爆炸正壓衝擊波之後出現負壓而關閉。

5)爆炸洩壓孔不能受到其他物體的阻礙,也不允許冰、雪妨礙洩壓孔和洩壓窗的開啟,需要經常檢查和維

護。

6)對於北方和西北寒冷地區,由於冰凍期長、常常積雪,易增加屋面上洩壓面的單位面積荷載,使其產生

較大重力慣性,從而使洩壓受到影響,因而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積雪。

7.常見的隔爆設施:1.防爆牆 2.防爆門 3.防爆窗,其中防爆結構形式的選擇有(1)現澆式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這種耐爆框架結構的廠房整體性能好、抗爆能力強,但工程造價高,通常用於抗爆能力要求高的防爆 廠房。(2)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3)鋼框架結構。耐爆強度較高,但耐火極限低。

8.電氣防爆基本措施

1)宜將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電弧和危險溫度的電氣設備和線路,佈置在爆炸危險性較小或沒有爆炸危險的環境內。

2)採用防爆的電氣設備。在滿足工藝生產及安全的前提下,應減少防爆電氣設備的數量。如無特殊需要,不宜採用攜帶式電氣設備。

3)按有關電力設備接地設計技術規程規定的一般情況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危險區域內仍應接地,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

4)設置漏電火災報警和緊急斷電裝置。

5)安全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6)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採用不發火花的地面。採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採取防靜電措施。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並易於清掃。

9.工業建築選用採暖裝置的原則

1)甲、乙類廠房和甲、乙類庫房內嚴禁採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採暖。

2)散發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生產廠房對採暖的要求如下。

①為防止纖維或粉塵積集在管道和散熱器上受熱自燃,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 82.5℃。但輸煤廊的採暖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 130℃。

3)在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可燃粉塵、可燃纖維(CS2 氣體、黃磷蒸氣及其粉塵等)與採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以及在生產過程中散發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 塵(如生產和加工鉀、鈉、鈣等物質)或產生爆炸性氣體(如電石、碳化鋁、氫化鉀、氫化鈉、硼氫化鈉等遇水 反應釋放出的可燃氣體)的廠房,應採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以防止此類場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10.通風、空調系統的防火防爆原則

1)甲、乙類生產廠房中排出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以防止排出的含有可燃物質的空氣重新進入廠房,增加火災危險性。丙類生產廠房中排出的空氣,如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的粉塵、纖維(如棉、毛、麻等),易造成火災的迅速蔓延,應在通風機前設濾塵器對空氣進行淨化處理,並應使空氣中的含塵濃度低於其爆炸下限的 25% 之後,再循環使用。

2)甲、乙類生產廠房用的送風和排風設備不應佈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且其排風設備也不應和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佈置在一起。

3)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佈置,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 5 層,以構成一個完整的建築防火體系,防止和控制火災的橫向、豎向蔓延。當管道在防火分隔處設置防止迴流設施或防火閥時,且高層建築的各層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能有效地控制火災蔓延,其管道佈置可不受此限制。穿過樓層的垂直風管要求設在管井內,常見防止迴流的措施如下。

①增加各層垂直排風支管的高度,使各層排風支管穿越兩層樓板;

②排風總豎管直通屋面,小的排風支管分層與總豎管連通;

③將排風支管順氣流方向插入豎風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高度不小於 600mm;

④在支管上安裝止回閥。

4)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場所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牆等防火分隔物。

5)民用建築內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質的房間(如容易放出可燃氣體氫氣的蓄電池室、甲類液體的小型零配件、電影放映室、化學實驗室、化驗室、易燃化學藥品庫等),設置排風設備時應採用獨立的排風系統,且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以防止易燃易爆物質或發生的火災通過風道擴散到其他房間。此外,其排風系統所排出的氣體應通向安全地點進行洩放。

6)排除含有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與空氣的混合物時,其排風管道應順氣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設,以防在管道內局部積聚而形成有爆炸危險的高濃度氣體。

7)排風口設置的位置應根據可燃氣體、蒸氣的密度不同而有所區別。比空氣輕者,應設在房間的頂部;比空氣重者,則應設在房間的下部,以利於及時排出易燃易爆氣體。進風口的位置應佈置在上風方向,並儘可能遠離排氣口,保證吸人的新鮮空氣中不再含有從房間排出的易燃、易爆氣體或物質。

8)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管道和通風機房,也不應沿通風管道的外壁敷設。

9)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先採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淨化處理。

10)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排風機、除塵器應與其他一般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且應按單一粉塵分組佈置,這是因為不同性質的粉塵在一個系統中,容易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例如,硫黃與過氧化鉛、氯酸鹽混合物能發生爆炸;碳黑混入氧化劑自燃點會降低 12)含有有爆炸危險的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和管道,均應設有洩壓裝置。淨化有爆炸危險的粉塵的乾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佈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以避免其在正壓段上漏風而引起事故。

11)甲、乙、丙類生產廠房的送、排風管道宜分層設置,以防止火災從起火層通過管道向相鄰層蔓延擴散。但進入廠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風管設有防火閥時,各層的水平或垂直送風管可合用一個送風系統。

11.通風、空調設備防火防爆措施

1)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採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和不會產生火花的材料(如可採用有色金屬製造的風機葉片和防爆電動機)。當送風機佈置在單獨分隔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乾管上設置防止迴流設施時,可採用普通型通風設備。

2)含有易燃、易爆粉塵(碎屑)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採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以防止除塵器工作過程中產生火花引起粉塵、碎屑燃燒或爆炸。對於遇溼可能爆炸的粉塵(如電石、鋅粉、鋁鎂合金粉等),嚴禁採用溼式除塵器。

3)排除、輸送有燃燒、爆炸危險的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應採用不燃材料並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其排風設備不應佈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內,以防止有爆炸危險的蒸氣和粉塵等物質的積聚。

4)燃油、燃氣鍋爐房在使用過程中存在逸漏或揮發的可燃性氣體,要在燃油、燃氣鍋爐房內保持良好的通風條件,使逸漏或揮發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氣體的濃度能很快稀釋到爆炸下限值的 25%以下。

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燃油或燃氣鍋爐房可採用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當設置機械通風設施時,該機械通風設備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於 3 次/h 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於 6 次/h 確定。

②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按換氣次數不少於 6 次/h 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於 12 次/h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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