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 未給炊事員繳養老保險 子洲公安局被判賠15萬餘元

華商報榆林訊(記者 楊虎元)2002年1月,子洲縣公安局以月薪200元聘用46歲子洲縣女子崔某擔任馬蹄溝派出所炊事員,未給崔某繳納養老統籌費用,崔某一直工作到2016年12月。日前,子洲縣法院受理後判決子洲縣公安局一次性賠償原告崔某養老保險損失費157221.06元,子洲縣公安局上訴至榆林中院被駁回。

炊事員工作到60歲才退休

2002年1月,子洲縣公安局以月工資200元聘用子洲籍師傅崔某擔任馬蹄溝派出所炊事員。2006年9月底,崔某已達50歲退休年齡,但因縣公安局從未給崔某繳納養老統籌費用,造成崔某一直無法退休,一直工作到2016年12月,當時崔某已經60歲。崔某於2017年2月27日向子洲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當日該院以崔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崔某向子洲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一次性賠償原告2017年1月至滿75週歲14年9個月退休金共272984元。

子洲縣公安局上訴被駁回

子洲縣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所訴的養老統籌費用應否由被告承擔以及承擔的具體數額。法院認為,2002年1月,原告受聘被告處,2006年9月以前,被告子洲縣公安局未給原告繳納養老保險金,後也未補繳。因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原告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未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而造成養老金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

賠償採取一次性賠償的方式,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2010年我國女性人口平均預期壽命77.37歲,現原告所訴的計算至年滿75週歲不違反相關規定。具體賠償數額還應結合當地養老金髮放情況為每月1035元予以酌定。退休起算時間以被告實際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係的下月起計,即從2017年1月1日起計算至原告年滿75週歲,被告應賠償原告養老保險損失的時間為14年9個月,共計183195元,扣除原告個人應繳總金額19976.16元和應繳利息5997.78元,被告應賠償原告157221.06元。

子洲縣公安局向榆林市中院提起上訴,榆林市中院經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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