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四川規範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

為認真履行國家監察職責,規範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近日,四川煤監局制發了《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實施辦法(試行)》。實施辦法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一是規範了監督檢查範圍及時間。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對全省12個產煤市(州)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相關處室按明確責任範圍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監督檢查;各監察分局負責所監察區域各產煤縣(市、區)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按執法計劃有序開展監督檢查。

二是規範了監督檢查內容。地方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煤炭行業發展規劃,推進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退出,加強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和監管執法,強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督辦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等13項內容。

三是規範了需報告的主要問題內容及時間。每季度報告一次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執法力量裝備經費,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工作部署、文件要求,落實專項整治和重點工作情況,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及復工復產把關,履行監管執法職責以及其他突出問題等6個方面內容。

四是規範了對監督檢查問題的處理。對監督檢查問題建立清單臺賬,逐項督促整改銷號;對存在的主要問題,發出改進和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建議書;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進行重點檢查,採取通報、約談等措施促進問題整改;作好工作分析總結,有序推進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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