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關於優化土地要素供給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提出通過支持企業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創新土地供應政策等20條措施,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大力支持旅遊項目用地。旅遊項目中的自然景觀及為觀景提供便利的觀光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佔用除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在不破壞生態、景觀環境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同時,鼓勵工業企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經批准的原工業用地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項目,且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等指標符合規定的,其增加建築面積部分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改進土地出讓金分期繳納方式,允許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土地出讓價款在首次繳納不低於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繳納,一年內全部繳清;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可以約定在2年內全部繳清。
進一步優惠工業用地地價。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工業項目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15%執行。
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
關於優化土地要素供給的若干措施通知全文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優化土地要素供給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於優化土地要素供給的若干措施》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 年 5 月 27 日
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意見》(桂發〔2018〕10 號)精神,為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要素保障作用,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地成本,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業盤活存量建設用地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勵工業企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經批准的原工業用地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項目,且投資強度、建築容積率等指標符合規定的,其增加建築面積部分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二)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安全和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勵現有製造業企業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用地結構的方式,增加服務型製造業設施和經營場所。增加的建築面積比例不超過原總建築面積 15%的,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讓金,但不得分割。
(三)允許製造業企業的工業物業產權在取得合法產權後按幢、層等固定界限,以能獨立使用的不動產為基本單元分割,用於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的產業項目。鼓勵各地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在滿足規劃、安全、消防、環保等條件且不改變工業用途的前提下,園區內工業標準廠房可以分割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興辦先進製造業、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項目的,經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 5 年。過渡期滿及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
(五)鼓勵未開發房地產用地通過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轉型用於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健康養老產業、文化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開發建設。對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開發建設的項目,應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重新核定相應的土地價款。
(六)鼓勵對城鎮低效用地集中成片開發,允許企業收購相鄰多宗低效利用土地,申請集中改造開發,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並完善用地相關審批手續後,可依法依規辦理合並登記。
二、創新土地供應政策
(七)在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前提下,各類產業用地均可以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方式使用土地。以租賃方式供應土地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可以在租賃供地時實施,使用租賃土地達到合同約定轉為出讓土地的條件後,經出租人同意,可將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協議方式辦理出讓手續。工業用地按彈性年期出讓土地的,在繳清彈性年期土地出讓金後辦理相應年期土地不動產權登記。在取得彈性年期土地使用權期滿時,企業可申請延長土地使用年期並簽訂出讓合同的補充協議,按原出讓時點評估補繳延長年期的土地出讓金後,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八)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
(九)改進土地出讓金分期繳納方式,允許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土地出讓價款在首次繳納不低於 50%的前提下最多分 3 期繳納,一年內全部繳清;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可以約定在 2 年內全部繳清。
(十)進一步優惠工業用地地價。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工業項目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 50%執行。
(十一)自治區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及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 70% 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對其他工業用地項目,在不低於國家統一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前提下,可適當調低出讓底價。公共碼頭項目以及港口、倉儲物流項目建設用地,土地出讓價格最低標準可按出讓地塊所在地基準地價的 70%執行。
(十二)對於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養殖用海,減半徵收海域使用金;建設海洋牧場、人工漁礁等公益性事業項目免收海域使用金。大力發展深海養殖,對 10 米等深線外的深海養殖用海免收海域使用金。
三、進一步改進用地、用海、用林審批
(十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集鎮、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按照鄉鎮批次用地報批農用地轉用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集鎮、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已批准農用地轉用的鄉鎮批次用地,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徵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立項審批權限下放設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十四)改進涉林建設用地審批機制。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需要辦理使用林地許可手續的,可由設區市、縣(市)土地儲備機構或項目業主單位申報辦理,在獲得使用林地行政許可後,方可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手續。經依法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次建設用地,需要辦理使用林地許可手續的,設區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在供地前告知申請用地單位或設區市、縣(市)土地儲備機構辦理林地許可手續後再依法供地。
(十五)縮短用地審批時限。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批時限為10 個工作日。2018 年底前,實現企業不動產抵押登記 5 個工作日內辦結;2020 年前,實現不動產登記 5 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六)改進單獨選址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查。在用地報批階段,單獨選址項目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可在建設單位說明已與礦業權人就壓礦補償問題進行協商,用地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諾做好壓礦補償協調工作的前提下,可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對於用地審批後,未簽訂補償協議、未辦理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登記手續的不得供地。
(十七)創新用地、用海、用林計劃管理。凡通過建設用地報批審查的自治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項目,可直接核銷自治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鼓勵各設區市實施市級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核銷制度。優先保障國家重大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公益事業項目和國防建設項目用海。優先保障自治區層面統籌重大項目使用林地定額,廣西林地定額不足的,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積極爭取使用國家備用定額。
(十八)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三級聯審”機制。依法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的單獨選址項目和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用地,其規劃修改方案經相關部門組織論證、聽證後,可同建設用地報件一併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對同時需要開展踏勘論證、節地評價的建設項目,將兩項工作合併開展,採取一次踏勘、一次論證的方式簡化程序。
(十九)大力支持旅遊項目用地。旅遊項目中的自然景觀及為觀景提供便利的觀光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佔用除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在不破壞生態、景觀環境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二十)鼓勵海洋資源的開發保護利用。在不改變海洋自然屬性的前提下,在自然保護區外,在保護優先、符合規劃的基礎上,經依法批准,允許利用海域灘塗開展觀光、親水棧道等公益性服務建設項目。
抄送:自治區黨委各部門,廣西軍區,武警廣西總隊,各人民團體。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自治區政協辦公廳,自治區高級法院,自治區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廣西區委會,自治區工商聯。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 年 5 月 27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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