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城市更新,確權糾紛,房子到底屬於誰?

房子是當今國人最為關心的一個話題,房價的居高不下,買不起房的高聲呼喊,都使得人們無法承受失去房子的損失,進而產生出房屋確權糾紛,而在城市更新中,具體有以下的表現形式。

(一)確權糾紛的表現形式

城市更新過程中所遇到的確權糾紛,是指因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因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發生爭議,致物權狀態不確定,引發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就目前的城市更新實踐來看,常見的確權糾紛包括以下幾類:

1.因遺產繼承和析產產生的糾紛

2.華僑、僑屬、僑眷和港、澳、臺屬因歷史遺留產權問題引發的糾紛;

3.小產權房轉讓和買賣和合作建設引發的糾紛;

4.借名買房引發的糾紛;

5.房改房引發的糾紛

6.因贈與引發的糾紛;

7.一房兩賣或數賣引發的糾紛;

8.其他形式的糾紛

城市更新,確權糾紛,房子到底屬於誰?

(二)典型案例評析

林某緘與林某華XX花園房產贈與合同糾紛

要點

涉及城市更新的待確權房產,在《物權法》頒佈前經過未登記的物權變動後實際權益人和登記名義人不同,發生爭議時,如有合法有效能證明前述物權變動事實證據的,房產權益歸實際權益人所有。

案情

1991年12月19日,林某華將其擁有的位於深圳市XX路XX花園24棟6D的房子通過出具《贈與書》的方式贈與林某緘,並在深圳市羅湖區公證處公證,此後,林某緘一直佔有、使用房產至今。2017年12月19日,深圳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市XX區XX街道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共同出具《證明》,載明“深圳市XX區XX花園24棟6D號(舊棟號),與XX花園12棟2單元6D(新棟號)為同一房產”。在林某華贈與房產時並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在《物權法》頒佈後,房屋登記人和實際佔有、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下,按照《物權法》規定,林某華為房屋所有人,現林某華下落不明,在涉及城市更新項目確認簽約主體時,該房產的名義權屬人為林某華,此時,林某緘對於房產權屬有異議,發生糾紛。

城市更新,確權糾紛,房子到底屬於誰?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系城市更新項目中房產確權糾紛,被告出具的《贈與書》已經深圳市羅湖區公證處公證,是林某華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林某緘已經接收林某華的贈與,林某華應當履行贈與義務,林某緘接受贈與後已實際佔有使用涉案房產,且佔有使用行為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實施以前,故涉案房產所有權已於當時發生變動,林某緘應為涉案房地產所有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林某緘既為所有權人,其主張林某華將涉案房產過戶登記至其名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城市更新,確權糾紛,房子到底屬於誰?

作者評析

本案看似一件簡單的贈與合同糾紛,但是其涉及的情況十分複雜。本案是城市更新過程中一個關鍵環節——拆賠談判確認簽約主體的糾紛,如果無法形成100%的簽約成功率,城市更新項目是無法進行下去的,而對於簽約主體的確認便是簽約的前提。在《物權法》頒佈前,房屋產權變更登記需要雙方均到場才可,這條規定在已經廢止的《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有所體現。具體到本案,當林某華下落不明時,其於《物權法》頒佈前的“未完成”贈與行為是否能夠使得房屋所有權得到變更便是主要問題,作者認為,在實際佔有、使用權人與房屋登記人不一致時,如果有能夠證明取得佔有、使用權是通過合法途徑的,則實際所有權人享有房屋產權。

希望各位想保住房產的讀者可以從中吸收一些有益經驗,保護好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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