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以及《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佈)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稅收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稅收規範性文件是稅務機關行使權力、實施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納稅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影響重大。紮實開展稅務機構改革涉及的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實黨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重要舉措,意義重大,有利於納稅人方便快捷辦理涉稅事項,有利於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有利於改革後執法依據統一規範、執法工作銜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稅收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國稅地稅機關的職責和工作,調整適用相關規定,由新的稅務機關承擔。本公告修改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共193件。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涉及機構名稱需要調整的,例如,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局”“地方稅務局”“地稅局”修改為“稅務局”,將“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二是既涉及名稱調整,也涉及其他實體內容的,例如,文件內容涉及國稅、地稅信息共享、聯合發文、委託代徵等內容,改革後不復存在,需要刪除有關內容。

三、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併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

四、發佈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稅收規範性文件將在稅務總局網站法規庫中重新發布,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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