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不備存SCR,將面臨鉅額罰款,甚至監禁!

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第622章) 規定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以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即SCR),供執法人員查閱。《修訂條例》將於2018年3月1日實施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在香港成立和註冊的公司,除了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16部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及上市公司

不備存SCR,將面臨鉅額罰款,甚至監禁!

條例草案對您的影響

每家公司須將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其註冊辦事處或香港某處地方。如登記冊的註冊處或該註冊處所在地的資料有任何變更,公司將被要求在15天內把該變更通知公司註冊處。此外,公司須在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事項的情況下於7天內發出書面通知:

  1. 當確定個別人士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2. 當特定人士知悉公司另一名重要控制人的身份

收件人須在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符合要求。如公司已經被告知須登記人士或須登記法律實體的身份,並向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詳細資料, 則屬例外。

公司也將被要求確保所備存的重要控制人資料是最新的。當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的重要控制人有須登記的更改存在時,必須於7天內發出書面通告。

所有與重要控制人有關的記錄,只許在該人士不再擔任公司重要控制人之日起6年後才能銷燬。

未能遵守新規定和義務均屬刑事罪行。違例公司及其負責人需處以25,000港幣罰款及往後每日700元的罰款。

此外,任何明知並容許違例的人士,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港幣及監禁2年; 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最高罰款100,000港幣及監禁六個月。

香港公司應該採取什麼行動?

  • 確定重要控制人

  • 告知各重要控制人新的規則,並考慮任何相關的海外資料/保護隱私條款

  • 給予重要控制人和相關人士通告

  • 獲取所需的所有資料

  • 對符合要求的重要控制人創建和輸入其詳細資料

  • 向公司註冊處通報重要控制人的所在地

  • 委任指定代表協助遵守所有重要控制人的規則,並協助執法人員及公司註冊處相關的檢查

  • 更新重要控制人的資料

請儘快聯繫百利來專業顧問,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符合新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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