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意義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指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或者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依照法定程序,向做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為。

申請再審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對於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申請再審與申訴是不同的。申訴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民主權利,申請再審則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兩者的性質不完全相同。此外在提起的主體、時間、提交機關以及法律後果方面,二者也存在諸多不同。就提起的主體而言,申訴的主體既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是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申請再審的主體僅限於案件當事人;就提起的時間而言,申訴沒有法定期限的限制,申請再審必須在裁判生效後2年內提出,而申請再審只能向原審法院及其上一級法院提出;在法律後果方面,申訴只是法院、檢察院發現生效裁判錯誤的一種渠道,而申請再審只要符合法定條件。而且,申訴作為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申請再審權確立的憲法依據。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申訴,但可以說申請再審是具體化為民事訴訟權利了的申訴。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並不因申請再審這一訴訟權利的行使而喪失申訴這一民主權利。民事訴訟法在賦予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後,申訴與申請再審並存,並繼續在民事訴訟中發揮作用。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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