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訪事項如何提出?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2013年7月,國家信訪局已全面放開網上投訴受理。
二,信訪辦理有何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原則,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
三,信訪事項向誰提出?
信訪人應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四,辦理期限如何規定?
1.受理—有關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應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2.辦結—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延期禁超30日。
3.複查—可自收到書面答覆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上一級機關複查。
4.複核—信訪人不服的,可自收到複查答覆起30日內請求複查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複核;複核機關應自收到請求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
五,哪些信訪不予受理?(6種情況)
1.屬於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來訪事項;
2.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3.來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
4.對處理(複查)意見不服,未提出複查(複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走訪;
5.對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複查(複核)的;
6.已經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複查複核終結備案的。
六,哪些事項可以提出信訪?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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