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被辭退的民辦代課老師能否享受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

吟樹


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社會保障問題,一直牽掛著這部分人員的心,給予他們社會保障,是社會進步的體現,也是他們當年的付出應該得到的回報。

由於這部分人的情況比較特殊,從全國範圍內來看,各地都在解決,但辭退民師不滿意,離他們的期望值太遠。而政府部門,需要對社會各類人員的社保進行平衡,不可能把辭退民師完全當作事業單位人員辦理,很難完全達到辭退民師的期望。

綜合各地對這部分人員的社保情況,我覺得把訴求和可能性拉得最靠近的路徑,就是把辭退民師的社保分成兩部分處理。

第一部分,按照其參加教育工作的年限,也就是教齡,這段時間,當作事業單位人員進行處理,該視同繳費的視同繳費。因為他們辭退的時候,教師沒有繳納社保這種說法,他們這段時間的費用,應該由財政負擔。

第二部分,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辦理,該自己繳費的,自己繳費。分期還是一次性繳納,執行地方社保政策。

除此以外,還應考慮兩方面的情況,一種情況是,辭退民師的教齡,達到繳納社保年限規定,個人不再繳納任何費用,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即可。另一種情況,沒有達到規定年限的,加上靈活就業人員的年限,這部分,個人應予繳費。如果,辭退人員及其子女,屬於貧困人員,可以免於繳納,由民政部門或財政部門代予繳納。

如果這樣,我認為辭退民師社保問題,可以得到很好解決。


當代師說


由於建國初期農村基礎教育非常落後,師資力量相當匱乏,為促使全民“掃盲”和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縣鄉只好聘用民辦教師(當時叫社請教師)。這等同於“臨時救火”,解農村教育之困難的“僱傭軍”。

民辦教師的身份是農民,職業是教師,而且是長期的、艱辛的,他們與公辦教師同屬於公辦中小學的教師,可沒有編制,享受的待遇是集體支付一部分工資(有的地方是以糧食折價),國家財政補貼一點,充其量每月由5元漲到多年不變的40元。

民辦教師是非編制人員,工作不穩定性,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誰會為他們辦理和交納“五險一金”?2000年左右,隨著教育部清退民辦教師政令下達,全國約有43.8萬民辦教師離開了學校,失去了無私奉獻十幾年、二十多年的教學職業,成了不是“下崗”的“下崗人員”。


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本就被“認證”為事業單位的非正式編制人員,也就不可能享受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就是連教育部、人力資源保障部、財政部、中央編委等四部委的教人【2011】8號《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 (1)妥善做好辭退補償;...(2)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文件也沒有落實到位,才是原辦教師問題成為當下被遺忘的民生話題。


為生活而提神


根據相關的文件指導精神,各省市區多數以著手並徹底地解決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遺留問題(主要是養老生活問題〉,這真的是一件好事。

但有這樣一句話叫做”不在其政不謀其位”,把問題轉換一下,既然不在其位,那麼後面的一切都很難謀到,這也是事實。因為你畢竟以屬被辭退了的……

儘管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在上世紀對於國家的教育事業作出的貢獻是有目共睹的,工作成績是誰也無法也不能去否定的,但畢竟那只是一段歷史,而民辦教師代課教師也只是歷史中的產物,並且,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的身份是農民【包括當年教書的上山下鄉知青,回鄉知青,復員退伍軍人】,當年的農村中小學校的師資來源就是這些當年風華正茂的年青一代。所以,根據現在的相關政策和歷史原因,想要重新啟動納入事業編制,恕我直言,恐怕是不可能的。但以參保形式,如同雲南與其他省市的方法那樣,納入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應該不難做到,而且也是可行的。

【祝福曾經的同仁們身心健康,安享晚年】!


楊老帥


12月8日,我回答了民辦教師的的教齡如何計算的問題。今天回答一下被辭退民辦代課老師能否享受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問題。

妥善解決民辦教師的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的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 號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國發辦(1997)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補貼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病殘民辦教師,要採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


各地根據這一文件精神,都採取了相應的解決問題的辦法,由於地域不同,情況各異,解決的辦法也不盡相同。

湖北省把被辭退的2.8萬民辦教師納入了養老保險,為民辦教師解決了後顧之憂。

黑龍江省也根據中央的有關政策,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這一歷史遺留問題進行了妥善的解決。

民辦教師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妥善解決這一問題,關係到這些民辦教師的社會保障問題。

在那特定的歷史時期,廣大民辦教師為祖國的教育事業作出了很大的貢獻,祖國不會忘記他們,也不該忘記他們。


老頑童有話說


社會的發展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新中國成立沒多久,由於當時教育行業存在的某些客觀性,聘請了很多民辦代課老師,慢慢隨著國家對教育行業人才的培養數量增大,從事老師的人也越來越多,而之前聘請的很多民辦代課老師大多數都被辭退了。


時至今日,那些曾經為我國教育業做出過貢獻的那些民辦代課老師面臨了著養老的問題,對此這些被辭退的民辦代課老師能否享受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成了疑問。


對於這個歷史遺留問題,我們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這些被辭退的民辦代課老師,在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為我國教育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民辦代課老師並不是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所以無法享受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


那個時代,這些民辦代課老師相當於現在的臨時工,現在在崗而不是編制內的代課老師都無法享受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更何況這些已經被辭退的老師。再者說,付出勞動,在當時也得到了相應的報酬。


雖然被辭退的民辦代課老師無法享受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但是國家和地方政府並沒有忘卻這批曾經為國家教育事業做出貢獻的人們,國家和地方政府對此出臺了很多政策,對被辭退的民辦代課老師進行補償以及對養老和醫療進行了相應的保障,解決了民辦代課老師的後顧之憂。


決勝網


從內心來說,我對被辭退的民辦教師抱有深深的同情,但這裡討論的是一項涉及國家有關政策的大事,任何情感都不可能動搖政策的基石,要知道,即使一個最科學的政策,也如一枚硬幣有其兩面,一面是公正,一面是殘酷。首先,實施或改變一項政策,必須站在更高更廣闊的角度去考量,當年與民辦教師類似的情況很多,本質上是農民身份,但卻幹著其它職業的事,比如赤腳醫生,社辦企業員工,鄉村裡的電工等等,這些人又該如何對待呢?甚至會涉及數目更大的群體,企業下崗人員。這恐怕是政府必須考慮的問題。其次,現階段的社會是一個競爭的時代,當年一部分民辦教師被辭退,也應該被看作是一次殘酷競爭的結果。當時應該說,社會給所有民辦教師創造了多次轉正的機會,比如,所有的地區師範學校都通過考試,開設專門招收民辦教師的進修班,學制兩年,中師學歷,畢業即可轉正,高考恢復後的前兩屆,幾乎沒有年齡限制,很多民辦教師考上了大學。各地教育行政部分舉辦過多次轉正考試,大量合格者也轉為公辦。上面我就說過,任何公平的政策也有殘酷的一面,如果從情感上來說,我也願意讓落榜的民辦教師與轉正的民辦教師享有同等待遇,但從國家政策的層面來說,卻是不可取的,更是行不通的。


飛鳥留痕2O16


民辦代課教師從來就不是編制內人員,怎麼可能會享受到編制的事業保障呢?那這樣的話,現在事業單位的臨時工,豈不更尷尬。

民辦教師是屬於農民,原先的時候,他們通過教授學生來掙工分,後來取消工分制度之後,由各地方籌集教育經費補貼發放現金了。

1978年,國家統計的民辦教師有400多萬。後來國家採取將民辦教師逐步轉為公辦教師,不合格民辦教師予以辭退的方式,逐步進行消化。2000年基本解決了民辦教師的問題。所有教師只剩下了公辦教師,也就是現代的事業單位編制教師。

2000年之後,隨著中國城鎮化的不斷髮展,學校裡的學生越來越多,為了彌補教師力量的不足,在城鎮學校裡面又出現了新的代課教師。

2011年,教育部牽頭對代課教師進行了清理,全部予以辭退。

在2011年的對代課教師進行清退的文件裡,提出對原先的民辦教師,辭退沒有發放一次性補償的予以補償,沒有養老社會保障的要納入相應的養老和醫療保險。

各地相關理順文件出臺的先後不一,河北省、山東省、青海省,都出臺了相應的文件。

各地的普遍是對原先的民辦教師,根據教齡,每教齡滿一年,每月額外發放20元的教齡補貼。發放的方式主要是通過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合併,一起形成供養合力,保證基本的生活水平。一般來說,15年教齡的民辦教師都能領取到400元左右。

相信隨著我們國家不斷提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各項補貼政策也會重點向這一批民辦教師們進行傾斜,不斷提升他們的待遇的。


暖心人社


公立學校,是民代幼教師的主戰場!是黨“兩條腿走路”辦學方針即公辦民辦一齊上的歷史產物;是黨、政府、全民開辦的:

1:黨的辦學方針的指引;

2:不屬私人辦學,與私人辦學有本質上的區別;

3:民代幼教師的招聘和錄用是國家、政府意志和行為,完全無個人意願,由組織決定,報上級審核、批准!教育教學主管部門備案;

4:民代幼教師的工資收入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按國家補助全民集體(教育付加費)給付;

5:學校的收費開支由集體組織――校委會決定,學雜費的開支、減免由大隊黨支部(校管會)集體決定、公佈、實施,定期向學生、家長、社會公佈,教師無分文盈利收入!是真正的請水衙門!

6:民代幼教師的勞動成果是為祖國、社會培育英才,寶貴的無形資產!強大推動社會向前發展的科學動為!

7:民代幼教師是勞動者,他們的身份、教齡應依法獲得認可、承認,決不允許岐視和抽象的肯定,具體否定!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條文:“按勞分配”、“一律平等”對待、處理,真正達到“公平、公正”促進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

8:民代幼教師的用人單位是公立學校,他們是勞動者,與之建立勞動關係(實事勞動)。公立學校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事業組織”,民代幼教師就是這個事業組織內的成員,因此,他們必須享受事業部門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9:民代幼教師的兩個基本保險費應依法由政府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已明文規定,請查依法執行!無須贅述。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明文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是社會保障工作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履職,否則必將追責!

這是我轉發的理由,當否請指教!

重要更正:請水衙門的“請”字應為“清”字;“強大”應在“動力”前面。


辜松如


黑龍江在2000年將在崗、在編、定員的民辦教師實行了“一刀切”!1.從“關口”時間看:有八六年底前參加工作也有八六年後參加工作。2.從編制來看:84年教職工“編制標準”一直延續到2000年。3.從民辦教師《任用證》和“國補”來看:有86年前參加工作經整頓卻推延到86年後才發《任用證》和“國補”;有86年後參加工作本該不發《任用證》卻得到了《任用證》和“國補”;有86年前參加工作,經整頓在86年後只發《任用證》不發“國補”;有86年前參加工作經整頓在86年後只發給“國補”不發《任用證》…4.從資格證來看:國家承認的教師資格分“過渡”前和“過渡”後。“過渡”前是國家人事部門認定的“資格”“職稱”一體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94年《教師法》實施後,教師資格實行“過渡”,從此教師《資格證》(由國家教委認定)和《職稱證》分離。5.從民辦教師的檔案來看:黑龍江省在國家備案指標的民辦教師的條件:86年底前參加工作,在編在崗、定員的民辦教師,理當享有國家下撥的編內“國補”。但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民辦教師《任用證》的民辦教師屬於合格民辦教師。依據【83】教師字014號和教人【92】41號對合格民辦教師應由縣市教育行政(人事)部門建立統一編號管理的《有證民辦教師檔案》。它是管理編內有證民辦教師考核、職稱晉級、“民轉公”等重要的備存的依據。如果是被“一刀切”錯清的編內有證合格民辦教師,享受事業編養老保險是理所應當的,而且地方政府還應該對此承擔經濟損失的賠償和精神上的撫慰!


家和事興16


學校需要臨時上課的就是代課教師,代課教師就是臨時的,但是沒有什麼民辦代課教師!

請為民辦教師正名!!

不能將民辦教師改為原民辦教師!

也不能將代課教師叫做民辦教師!

也不能將私辦教師叫做民辦教師!

第一、民辦教師已經成為中國在特定條件下的歷史稱呼(名詞),不容篡改!

1、民辦教師這個稱呼(名詞)在中國已經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根深蒂固!

我國到1977年全國有近五百萬的民辦教師,佔當時中小學教師總數的56%!近五百萬的民辦教師、長達近半個世紀的時間,我們的政府、民辦教師加上民辦教師的學生、學生家長和廣大人民群眾,民辦教師這個稱呼(名詞)已經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根深蒂固!!影響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民辦教師已經成為一個歷史稱呼(名詞),是不容篡改的!

2、民辦教師:身份是農民、職業是教師!他們是國家、集體辦學的公辦學校教師!他們是教書的農民!他們具有農民和老師的雙重身份!他們是“中國中小學中不列入國家教員編制的教師”!他們就是業已成為歷史名詞的中國民辦教師!

3、民辦教師是窮國辦大教育的歷史產物。在長達半個世紀的時間裡,民辦教師在條件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忠誠於黨的教育事業,為中國農村教育事業默默耕耘,兢兢業業服務人民教育,廣大民辦教師為發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民辦教師是我國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教師已經成為一個歷史稱呼(名詞)!

4、他們都不是民辦教師

上世紀五十年代我國開始掃除文盲運動的掃盲教師、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生產小隊辦或多隊聯辦的耕讀識字班的教師、改革開放以後出現的公辦學校的臨聘教師、解放初期及以前和改革開放以後出現的私立學校的教師、民辦學校的教師都不是民辦教師!

5、現在私立民辦學校的教師叫私辦教師。

第二、關於原“民辦教師“和“原民辦教師“

1、中央文件中只有民辦教師沒有出現過原民辦教師!百度(含搜狗、360、互動)百科詞條只有民辦教師,也沒有原民辦教師。

2、原民辦教師在近兩年在一些省的說法中才出現。

比如廣東省《關於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廣東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

方案中的原民辦教師,意思是指的是1993年3月27日(各省的時間有差異)前,由於各種原因已經不幹了或者沒得幹了,而離開教學崗位的哪部分民辦教師,現在要給他們補貼的那些人!並不是所有的民辦教師。

3、即使一定要有原民辦教師是指的現在要給他們補貼的離開教學崗位的哪部分民辦教師!把所有的民辦教師都叫做原民辦教師,是不允許的!其實民辦教師大部分都已轉正,而民辦教師這個名詞已經成為一個歷史名詞,專指我國身份是農民,職業是教師,並且在公辦中小學任教的近五百萬民辦教師!民辦教師與原民辦教師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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